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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587行紀人之介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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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行紀人受託出賣或買入貨幣、股票或其他市場定有市價之物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行紀人得自為買受人或出賣人,其價值以依委託人指示而為出賣或買入時市場之市價定之。
  2. 2.前項情形,行紀人仍得行使第五百八十二條所定之請求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587條規定,行紀人受託買賣有市價之物時,除反對約定外得自為買受人或出賣人,價格以指示時市價定之,且仍可請求報酬。

Q · 下單買股票,賣給我的會不會就是接電話的營業員本人?

有可能,且只要用市價就合法

依民法第587條第一項,行紀人受託買賣有公開市價之物(貨幣、股票等)時,除契約另有反對約定外,得自己當買受人或出賣人,價格以委託人指示買賣時的市場市價定之。因為價格由市場決定、行紀人無法操控,身份重疊不構成利益衝突。依第二項,行紀人介入後仍可依第582條請求報酬。

白話解讀

這條法律藏著一個你可能完全沒想過的劇情:你委託一個證券營業員幫你買股票,結果在另一邊賣股票給你的,可能就是這個營業員「自己」。聽起來像是利益衝突嗎?是,但法律允許。為什麼?因為如果標的物有公開市價(股票、債券、外匯、大宗物資),價格是市場決定的,營業員不可能藉由「自己跳下來當對手方」來坑你,因為價格不是他說了算,是市場說了算。這種情況叫「行紀人介入權」:他可以左手收你的委託、右手自己當買家或賣家、價格用市場價,而且還可以照樣跟你收佣金。換句話說,你以為的「中間人」可能根本就是「對手方」,但只要市場價透明,這在法律上完全合法。

法律定性

行紀人介入權,指行紀人受託出賣或買入有公開市價之物時,在無反對約定下得自為交易相對人(買受人或出賣人),並以委託人指示買賣時的市場市價作為成交價格之權利。其正當性建立於標的具透明市價、行紀人無從操控價格之上,且介入後仍保有報酬請求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為什麼法律允許行紀人自己當交易對手?這對委託人不是不公平嗎?

關鍵在「市場定有市價」這個前提。標的價格由公開市場決定,行紀人不能單方面決定價格,介入並不能讓他多賺不該賺的錢。但對於沒有市價的客製商品(古董、藝術品、不動產),這條就不適用,否則構成自己代理(民法第106條)的禁止違反。內行人提示:判斷一個交易能不能適用介入權,先問「這東西有沒有公開市價」。

Q2介入後行紀人還收佣金,這不是賺兩次嗎?

是。第二項明確保留行紀人的佣金請求權(民法第582條)。法律邏輯是:行紀人提供了促成交易的服務,這個服務本身值得報酬,跟他是不是對手方無關。但你可以在契約裡約定「介入時不得收取佣金」。內行人提示:散戶很少談這條,但機構與大客戶的委託契約幾乎都會處理,這就是大戶和散戶的成本差距之一。

Q3我是大額委託人,怎麼避免行紀人自己當對手方?

在委託契約裡明確寫「行紀人不得依民法第587條自為買受人或出賣人」即可,這就是條文裡『除有反對之約定外』的反向操作。內行人提示:若行紀人介入卻未告知相對人姓名,依民法第588條視為他自己負擔該方義務,這是你事後追究的槓桿。

Q4民法第587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行紀人介入權:受託買賣有公開市價之物時,行紀人可自己當交易對手,價格用市價,介入後仍可收佣金。

Q5什麼是行紀人介入權?

行紀人不去外面找對手方,而是自己當買受人或出賣人,以指示時市價成交的權利。

Q6哪些東西才有介入權?

限貨幣、股票及其他市場定有市價之物;古董、藝術品、不動產等無公開市價者不適用。

Q7為什麼介入不算利益衝突?

因為標的有公開市價,價格由市場決定,行紀人無法操控,委託人的保護來自市價透明而非身份分離。

Q8行紀人怎麼合法行使介入權?

先確認標的有公開市價、契約無反對約定,再以指示時市價成交並保留可驗證的市價紀錄。

Q9介入時的價格怎麼算?

以委託人指示出賣或買入時點的市場市價定之,不是行紀人自己喊價。

Q10我是委託人,怎麼禁止行紀人介入?

在委託契約明確寫「行紀人不得依民法第587條自為買受人或出賣人」這個反對約定。

Q11介入發生爭議時要保留什麼證據?

下單瞬間的市價紀錄(交易所螢幕截圖、Bloomberg 終端機紀錄、牌告匯率截圖)是事後爭議的護身符。

Q12行紀人介入 vs 一般代購差在哪?

介入是行紀人自己當對手方用市價成交,一般代購是去市場找第三人;介入限有公開市價之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可否介入定價依據報酬
標的有公開市價(股票/外匯/黃金)可(無反對約定時)指示時市場市價仍可請求
標的無公開市價(古董/客製品/不動產)不可任意介入無市價可循,受第106條自己代理禁止限制依委任關係
契約已有反對約定不可須另尋第三人為對手方仍可請求

可否介入

標的有公開市價(股票/外匯/黃金)
可(無反對約定時)
標的無公開市價(古董/客製品/不動產)
不可任意介入
契約已有反對約定
不可

定價依據

標的有公開市價(股票/外匯/黃金)
指示時市場市價
標的無公開市價(古董/客製品/不動產)
無市價可循,受第106條自己代理禁止限制
契約已有反對約定
須另尋第三人為對手方

報酬

標的有公開市價(股票/外匯/黃金)
仍可請求
標的無公開市價(古董/客製品/不動產)
依委任關係
契約已有反對約定
仍可請求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商法第555条(問屋の介入権)
韓國상법 제107조(위탁매매인의 개입권)
中國民法典第951條以下(行紀合同;中國法未設行紀人介入權明文)
德國HGB § 400(Selbsteintritt des Kommissionärs)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132-1 et suivants(contrat de commission)
美國UCC Art. 2 / Restatement (Third) of Agency § 8.06(agent dealing as adverse part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181105 制定)

行紀人受託出賣或買入貨幣、股票或其他市場定有市價之物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行紀人得自為買受人或出賣人,其價值以依委託人指示而為出賣或買入時市場之市價定之。   前項情形,行紀人仍得行使第五百八十二條所定之請求權。

(0181105 制定)

行紀人受託出賣或買入貨幣、股票或其他市場定有市價之物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行紀人得自為買受人或出賣人,其價值以依委託人指示而為出賣或買入時市場之市價定之。   前項情形,行紀人仍得行使第五百八十二條所定之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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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587 條規定:「行紀人受託出賣或買入貨幣、股票或其他市場定有市價之物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行紀人得自為買受人或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58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58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