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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87 條(行紀人之介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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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行紀人受託出賣或買入貨幣、股票或其他市場定有市價之物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行紀人得自為買受人或出賣人,其價值以依委託人指示而為出賣或買入時市場之市價定之。
  2. 2.前項情形,行紀人仍得行使第五百八十二條所定之請求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587條規定,行紀人受託買賣有市價之物時,除反對約定外得自為買受人或出賣人,價格以指示時市價定之,且仍可請求報酬。

Q · 下單買股票,賣給我的會不會就是接電話的營業員本人?

有可能,且只要用市價就合法

依民法第587條第一項,行紀人受託買賣有公開市價之物(貨幣、股票等)時,除契約另有反對約定外,得自己當買受人或出賣人,價格以委託人指示買賣時的市場市價定之。因為價格由市場決定、行紀人無法操控,身份重疊不構成利益衝突。依第二項,行紀人介入後仍可依第582條請求報酬。

深度解讀

這條法律藏著一個你可能完全沒想過的劇情:你委託一個證券營業員幫你買股票,結果在另一邊賣股票給你的,可能就是這個營業員「自己」。聽起來像是利益衝突嗎?是,但法律允許。為什麼?因為如果標的物有公開市價(股票、債券、外匯、大宗物資),價格是市場決定的,營業員不可能藉由「自己跳下來當對手方」來坑你,因為價格不是他說了算,是市場說了算。這種情況叫「行紀人介入權」:他可以左手收你的委託、右手自己當買家或賣家、價格用市場價,而且還可以照樣跟你收佣金。換句話說,你以為的「中間人」可能根本就是「對手方」,但只要市場價透明,這在法律上完全合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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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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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587 條規定:「行紀人受託出賣或買入貨幣、股票或其他市場定有市價之物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行紀人得自為買受人或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58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58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