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87 條(行紀人之介入權)
- 1.行紀人受託出賣或買入貨幣、股票或其他市場定有市價之物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行紀人得自為買受人或出賣人,其價值以依委託人指示而為出賣或買入時市場之市價定之。
- 2.前項情形,行紀人仍得行使第五百八十二條所定之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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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587條規定,行紀人受託買賣有市價之物時,除反對約定外得自為買受人或出賣人,價格以指示時市價定之,且仍可請求報酬。
Q · 下單買股票,賣給我的會不會就是接電話的營業員本人?
依民法第587條第一項,行紀人受託買賣有公開市價之物(貨幣、股票等)時,除契約另有反對約定外,得自己當買受人或出賣人,價格以委託人指示買賣時的市場市價定之。因為價格由市場決定、行紀人無法操控,身份重疊不構成利益衝突。依第二項,行紀人介入後仍可依第582條請求報酬。
白話解讀
這條法律藏著一個你可能完全沒想過的劇情:你委託一個證券營業員幫你買股票,結果在另一邊賣股票給你的,可能就是這個營業員「自己」。聽起來像是利益衝突嗎?是,但法律允許。為什麼?因為如果標的物有公開市價(股票、債券、外匯、大宗物資),價格是市場決定的,營業員不可能藉由「自己跳下來當對手方」來坑你,因為價格不是他說了算,是市場說了算。這種情況叫「行紀人介入權」:他可以左手收你的委託、右手自己當買家或賣家、價格用市場價,而且還可以照樣跟你收佣金。換句話說,你以為的「中間人」可能根本就是「對手方」,但只要市場價透明,這在法律上完全合法。
法律定性
行紀人介入權,指行紀人受託出賣或買入有公開市價之物時,在無反對約定下得自為交易相對人(買受人或出賣人),並以委託人指示買賣時的市場市價作為成交價格之權利。其正當性建立於標的具透明市價、行紀人無從操控價格之上,且介入後仍保有報酬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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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第587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行紀人介入權:受託買賣有公開市價之物時,行紀人可自己當交易對手,價格用市價。
Q2什麼是行紀人介入權?▾
行紀人不去外面找對手方,而是自己當買受人或出賣人,以市價成交的權利。
Q3行紀人介入後還能收佣金嗎?▾
可以。第二項保留第582條報酬請求權,介入不影響佣金。
Q4哪些標的可以行使介入權?▾
貨幣、股票及其他市場定有市價之物;無公開市價的客製品不適用。
Q5怎麼禁止行紀人介入?▾
在委託契約明確寫「行紀人不得自為買受人或出賣人」這個反對約定即可。
Q6介入時價格怎麼算?▾
以委託人指示出賣或買入時的市場市價定之,不是行紀人說了算。
Q7銀行換外幣跟這條有關嗎?▾
有關。銀行用牌告匯率當你的對手方,背後就是介入權的市價邏輯。
Q8介入不告知對方姓名有什麼後果?▾
依第588條,僅通知契約成立而不告知相對人姓名者,視為行紀人自負該方義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可否介入 | 定價依據 | 報酬 |
|---|---|---|---|
| 標的有公開市價(股票/外匯/黃金) | 可(無反對約定時) | 指示時市場市價 | 仍可請求 |
| 標的無公開市價(古董/客製品/不動產) | 不可任意介入 | 無市價可循,受第106條自己代理禁止限制 | 依委任關係 |
| 契約已有反對約定 | 不可 | 須另尋第三人為對手方 | 仍可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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