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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587 條(行紀人之介入權)

  1. 1.行紀人受託出賣或買入貨幣、股票或其他市場定有市價之物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行紀人得自為買受人或出賣人,其價值以依委託人指示而為出賣或買入時市場之市價定之。
  2. 2.前項情形,行紀人仍得行使第五百八十二條所定之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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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587條規定,行紀人受託買賣有市價之物時,除反對約定外得自為買受人或出賣人,價格以指示時市價定之,且仍可請求報酬。

Q · 下單買股票,賣給我的會不會就是接電話的營業員本人?

依民法第587條第一項,行紀人受託買賣有公開市價之物(貨幣、股票等)時,除契約另有反對約定外,得自己當買受人或出賣人,價格以委託人指示買賣時的市場市價定之。因為價格由市場決定、行紀人無法操控,身份重疊不構成利益衝突。依第二項,行紀人介入後仍可依第582條請求報酬。

白話解讀

這條法律藏著一個你可能完全沒想過的劇情:你委託一個證券營業員幫你買股票,結果在另一邊賣股票給你的,可能就是這個營業員「自己」。聽起來像是利益衝突嗎?是,但法律允許。為什麼?因為如果標的物有公開市價(股票、債券、外匯、大宗物資),價格是市場決定的,營業員不可能藉由「自己跳下來當對手方」來坑你,因為價格不是他說了算,是市場說了算。這種情況叫「行紀人介入權」:他可以左手收你的委託、右手自己當買家或賣家、價格用市場價,而且還可以照樣跟你收佣金。換句話說,你以為的「中間人」可能根本就是「對手方」,但只要市場價透明,這在法律上完全合法。

法律定性

行紀人介入權,指行紀人受託出賣或買入有公開市價之物時,在無反對約定下得自為交易相對人(買受人或出賣人),並以委託人指示買賣時的市場市價作為成交價格之權利。其正當性建立於標的具透明市價、行紀人無從操控價格之上,且介入後仍保有報酬請求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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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第587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行紀人介入權:受託買賣有公開市價之物時,行紀人可自己當交易對手,價格用市價。

Q2什麼是行紀人介入權?

行紀人不去外面找對手方,而是自己當買受人或出賣人,以市價成交的權利。

Q3行紀人介入後還能收佣金嗎?

可以。第二項保留第582條報酬請求權,介入不影響佣金。

Q4哪些標的可以行使介入權?

貨幣、股票及其他市場定有市價之物;無公開市價的客製品不適用。

Q5怎麼禁止行紀人介入?

在委託契約明確寫「行紀人不得自為買受人或出賣人」這個反對約定即可。

Q6介入時價格怎麼算?

以委託人指示出賣或買入時的市場市價定之,不是行紀人說了算。

Q7銀行換外幣跟這條有關嗎?

有關。銀行用牌告匯率當你的對手方,背後就是介入權的市價邏輯。

Q8介入不告知對方姓名有什麼後果?

依第588條,僅通知契約成立而不告知相對人姓名者,視為行紀人自負該方義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可否介入定價依據報酬
標的有公開市價(股票/外匯/黃金)可(無反對約定時)指示時市場市價仍可請求
標的無公開市價(古董/客製品/不動產)不可任意介入無市價可循,受第106條自己代理禁止限制依委任關係
契約已有反對約定不可須另尋第三人為對手方仍可請求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商法第555条(問屋の介入権)
🇰🇷 韓國상법 제107조(위탁매매인의 개입권)
🇨🇳 中國民法典第951條以下(行紀合同;中國法未設行紀人介入權明文)
🇩🇪 德國HGB § 400(Selbsteintritt des Kommissionärs)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132-1 et suivants(contrat de commission)
🇺🇸 美國UCC Art. 2 / Restatement (Third) of Agency § 8.06(agent dealing as adverse pa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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