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人為委託人之計算所訂立之契約,其契約之他方當事人不履行債務時,對於委託人,應由行紀人負直接履行契約之義務。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重點摘要依民法第579條,行紀商代委託人簽約後,對方違約時行紀商須對委託人負直接履行義務,此為介入擔保責任。
Q · 委託行紀商買賣,對方違約落跑,我該追誰?
追行紀商。依民法579條他負直接履行義務
依民法第579條,行紀人以自己名義為委託人計算訂立契約,當契約他方當事人不履行債務時,行紀人對委託人負直接履行契約之義務,必須自己掏錢把交易履行給委託人看,這稱為「介入擔保責任」。委託人不必去追那個自己從未接觸的第三人。但若契約另有訂定,或該行業另有習慣(如證券市場的結算制度),則排除本條適用。
你委託一家行紀商(例如證券經紀商、拍賣行、期貨商)幫你買賣東西,他用自己的名義去跟對方簽約,但實際效果算在你頭上。現在問題來了:如果對方落跑、不付錢、不交貨,你該去追誰?這條告訴你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答案:你追的不是那個落跑的第三人,而是幫你下單的行紀商。行紀商必須「自己掏錢出來履行」給你看,就像這筆交易是他自己的事一樣。這叫「介入擔保責任」,是行紀制度最核心的價值。為什麼要這樣設計?因為你根本不認識那個第三人,是行紀商選的、行紀商簽的,憑什麼叫你去追一個陌生人?當然除非契約另有約定或該行業習慣不同,否則這個安全網永遠架在你和行紀商之間。
民法第579條為行紀契約的核心規範,確立「介入擔保責任」:行紀人以自己名義為委託人計算訂立契約後,若契約他方當事人不履行債務,行紀人對委託人負直接履行義務,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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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民法第579條,行紀人(拍賣行)以自己名義和得標者簽約,得標者違約時,拍賣行對委託人負直接履行義務,必須自己付錢給你。除非契約明確寫了排除條款。內行人提示:簽委任拍賣契約前一定要看有沒有這種但書,很多業者會用小字排除第579條,這是最大風險點。
代理用委託人名義簽約(民法103),效果直接歸委託人,委託人自己追違約第三人。行紀是行紀人用自己名義簽約(民法578),對外是行紀人的交易,故法律設計第579條讓行紀人對委託人負直接履行責任。內行人提示:選代理還是行紀,決定誰扛第三人違約風險,是商業契約設計的關鍵一步。
但書優先,第579條直接履行義務被排除,但不代表完全沒保障。行紀人仍負民法535條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若選任第三人明顯輕忽(如明知信用不良仍交易),可追其過失賠償責任。內行人提示:排除579條不等於排除所有責任,注意義務是法律底線,契約排不掉。
行紀商以自己名義代委託人簽約,對方違約時行紀商須自己直接履行給委託人,稱介入擔保責任。
行紀人就第三人之債務不履行,對委託人負直接履行義務,是行紀制度的核心安全網。
行紀用自己名義為你計算簽約、代理用你的名義、居間只介紹。三者誰扛第三人違約風險完全不同。
指證券、期貨等成熟的結算或擔保慣例,得排除行紀人的直接履行義務。
確認屬行紀關係 → 蒐集委託與違約證據 → 寄存證信函引用579條 → 提民事訴訟並可聲請假扣押。
看是否由對方以自己名義、為你的計算簽約並收報酬(民法576、578),是才適用579條。
在契約明確寫入排除579條的但書,或證明行業另有習慣,否則風險默認在行紀人。
履行請求權適用民法125條15年消滅時效,損害賠償請求權另依準用居間或一般時效計算。
行紀下委託人不必追陌生第三人、可直接找行紀人(579);代理則須自己向第三人求償。
| 項目 | 行紀 | 代理 | 居間 |
|---|---|---|---|
| 簽約名義 | 行紀人自己名義 | 委託人名義 | 僅介紹不簽約 |
| 法律效果歸屬 | 對外歸行紀人 | 直接歸委託人 | 雙方自行締約 |
| 第三人違約誰負責 | 行紀人直接履行(579) | 委託人自行追第三人 | 居間人原則不負責 |
| 法條依據 | 民法576-588 | 民法103-110 | 民法565-5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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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人為委託人之計算所訂立之契約,其契約之他方當事人不履行債務時,對於委託人,應由行紀人負直接履行契約之義務。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行紀人為委託人之計算所訂立之契約,其契約之他方當事人不履行債務時,對於委託人,應由行紀人負直接履行契約之義務。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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