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79 條(行紀人之直接履行義務)
行紀人為委託人之計算所訂立之契約,其契約之他方當事人不履行債務時,對於委託人,應由行紀人負直接履行契約之義務。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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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依民法第579條,行紀商代委託人簽約後,對方違約時行紀商須對委託人負直接履行義務,此為介入擔保責任。
Q · 委託行紀商買賣,對方違約落跑,我該追誰?
依民法第579條,行紀人以自己名義為委託人計算訂立契約,當契約他方當事人不履行債務時,行紀人對委託人負直接履行契約之義務,必須自己掏錢把交易履行給委託人看,這稱為「介入擔保責任」。委託人不必去追那個自己從未接觸的第三人。但若契約另有訂定,或該行業另有習慣(如證券市場的結算制度),則排除本條適用。
白話解讀
你委託一家行紀商(例如證券經紀商、拍賣行、期貨商)幫你買賣東西,他用自己的名義去跟對方簽約,但實際效果算在你頭上。現在問題來了:如果對方落跑、不付錢、不交貨,你該去追誰?這條告訴你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答案:你追的不是那個落跑的第三人,而是幫你下單的行紀商。行紀商必須「自己掏錢出來履行」給你看,就像這筆交易是他自己的事一樣。這叫「介入擔保責任」,是行紀制度最核心的價值。為什麼要這樣設計?因為你根本不認識那個第三人,是行紀商選的、行紀商簽的,憑什麼叫你去追一個陌生人?當然除非契約另有約定或該行業習慣不同,否則這個安全網永遠架在你和行紀商之間。
法律定性
民法第579條為行紀契約的核心規範,確立「介入擔保責任」:行紀人以自己名義為委託人計算訂立契約後,若契約他方當事人不履行債務,行紀人對委託人負直接履行義務,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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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紀人直接履行義務是什麼?▾
行紀商代委託人簽約後,對方違約時行紀商須自己履行給委託人,稱介入擔保責任。
Q2行紀跟代理差在哪?▾
代理用委託人名義簽約效果直接歸委託人;行紀用自己名義簽約,故須對委託人負直接履行責任。
Q3拍賣行的得標者不付錢,我能找拍賣行嗎?▾
可以。除非契約有排除條款,否則拍賣行依579條須對委託人直接履行。
Q4契約寫了排除579條我還有保障嗎?▾
有。行紀人仍負民法535條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選任第三人有過失仍可追償。
Q5行紀商怎麼把第三人違約風險切出去?▾
在契約明確寫入排除579條的但書,或主張行業另有習慣。
Q6委託人向行紀人請求履行的時效多久?▾
一般履行請求權適用民法125條15年消滅時效。
Q7代購算不算行紀?▾
若以自己名義下單但為他人計算利益,可能成立行紀,須負本條責任。
Q8證券違約交割為什麼找券商不找賣方?▾
券商是行紀商,依579條對委託人負直接履行義務,背後另有交割結算基金制度。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行紀 | 代理 | 居間 |
|---|---|---|---|
| 簽約名義 | 行紀人自己名義 | 委託人名義 | 僅介紹不簽約 |
| 法律效果歸屬 | 對外歸行紀人 | 直接歸委託人 | 雙方自行締約 |
| 第三人違約誰負責 | 行紀人直接履行(579) | 委託人自行追第三人 | 居間人原則不負責 |
| 法條依據 | 民法576-588 | 民法103-110 | 民法565-5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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