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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579 條(行紀人之直接履行義務)

行紀人為委託人之計算所訂立之契約,其契約之他方當事人不履行債務時,對於委託人,應由行紀人負直接履行契約之義務。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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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依民法第579條,行紀商代委託人簽約後,對方違約時行紀商須對委託人負直接履行義務,此為介入擔保責任。

Q · 委託行紀商買賣,對方違約落跑,我該追誰?

依民法第579條,行紀人以自己名義為委託人計算訂立契約,當契約他方當事人不履行債務時,行紀人對委託人負直接履行契約之義務,必須自己掏錢把交易履行給委託人看,這稱為「介入擔保責任」。委託人不必去追那個自己從未接觸的第三人。但若契約另有訂定,或該行業另有習慣(如證券市場的結算制度),則排除本條適用。

白話解讀

你委託一家行紀商(例如證券經紀商、拍賣行、期貨商)幫你買賣東西,他用自己的名義去跟對方簽約,但實際效果算在你頭上。現在問題來了:如果對方落跑、不付錢、不交貨,你該去追誰?這條告訴你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答案:你追的不是那個落跑的第三人,而是幫你下單的行紀商。行紀商必須「自己掏錢出來履行」給你看,就像這筆交易是他自己的事一樣。這叫「介入擔保責任」,是行紀制度最核心的價值。為什麼要這樣設計?因為你根本不認識那個第三人,是行紀商選的、行紀商簽的,憑什麼叫你去追一個陌生人?當然除非契約另有約定或該行業習慣不同,否則這個安全網永遠架在你和行紀商之間。

法律定性

民法第579條為行紀契約的核心規範,確立「介入擔保責任」:行紀人以自己名義為委託人計算訂立契約後,若契約他方當事人不履行債務,行紀人對委託人負直接履行義務,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者除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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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透過拍賣行賣東西,得標者不付錢,我可以直接跟拍賣行要嗎?

可以。依民法第579條,行紀人(拍賣行)以自己名義和得標者簽約,得標者違約時,拍賣行對委託人負直接履行義務,必須自己付錢給你。除非契約明確寫了排除條款。內行人提示:簽委任拍賣契約前一定要看有沒有這種但書,很多業者會用小字排除第579條,這是最大風險點。

Q2行紀跟代理差在哪?為什麼要特別設計這條?

代理用委託人名義簽約(民法103),效果直接歸委託人,委託人自己追違約第三人。行紀是行紀人用自己名義簽約(民法578),對外是行紀人的交易,故法律設計第579條讓行紀人對委託人負直接履行責任。內行人提示:選代理還是行紀,決定誰扛第三人違約風險,是商業契約設計的關鍵一步。

Q3如果契約有寫「另有訂定」排除這條,我還能主張什麼?

但書優先,第579條直接履行義務被排除,但不代表完全沒保障。行紀人仍負民法535條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若選任第三人明顯輕忽(如明知信用不良仍交易),可追其過失賠償責任。內行人提示:排除579條不等於排除所有責任,注意義務是法律底線,契約排不掉。

Q4行紀人直接履行義務是什麼?

行紀商以自己名義代委託人簽約,對方違約時行紀商須自己直接履行給委託人,稱介入擔保責任。

Q5什麼是介入擔保責任?

行紀人就第三人之債務不履行,對委託人負直接履行義務,是行紀制度的核心安全網。

Q6行紀跟代理、居間差在哪?

行紀用自己名義為你計算簽約、代理用你的名義、居間只介紹。三者誰扛第三人違約風險完全不同。

Q7民法579條的「另有習慣」指什麼?

指證券、期貨等成熟的結算或擔保慣例,得排除行紀人的直接履行義務。

Q8委託行紀商買賣對方違約怎麼辦?

確認屬行紀關係 → 蒐集委託與違約證據 → 寄存證信函引用579條 → 提民事訴訟並可聲請假扣押。

Q9怎麼判斷自己是不是行紀關係?

看是否由對方以自己名義、為你的計算簽約並收報酬(民法576、578),是才適用579條。

Q10行紀商想把第三人違約風險切出去怎麼做?

在契約明確寫入排除579條的但書,或證明行業另有習慣,否則風險默認在行紀人。

Q11向行紀人請求履行的時效多久?

履行請求權適用民法125條15年消滅時效,損害賠償請求權另依準用居間或一般時效計算。

Q12行紀 vs 代理哪個對委託人有利?

行紀下委託人不必追陌生第三人、可直接找行紀人(579);代理則須自己向第三人求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行紀代理居間
簽約名義行紀人自己名義委託人名義僅介紹不簽約
法律效果歸屬對外歸行紀人直接歸委託人雙方自行締約
第三人違約誰負責行紀人直接履行(579)委託人自行追第三人居間人原則不負責
法條依據民法576-588民法103-110民法565-575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商法第553条(問屋の履行担保責任)
🇰🇷 韓國상법 제105조(위탁매매인의 이행담보책임)
🇨🇳 中國民法典第958条(行纪合同: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权利义务)
🇩🇪 德國HGB § 394(Delkredere-Haftung des Kommissionärs)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 L132-1 et suivants(contrat de commission;clause ducroire)
🇺🇸 美國Del credere agency doctrine(common law;無對應制定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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