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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75 條(隱名居間之不告知與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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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之一方,指定居間人不得以其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者,居間人有不告知之義務。
  2. 2.居間人不以當事人一方之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時,應就該方當事人由契約所生之義務,自己負履行之責,並得為其受領給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575條規定隱名居間:客戶要求保密身分,居間人就須負不告知義務,並自己承擔該契約的履行責任、得代為受領給付。

Q · 仲介不肯說真正買主是誰,我簽約後該找誰負責?

找仲介。隱名居間人自己要負履約責任

依民法第575條第二項,居間人受指定不告知委託人姓名或商號時,應就該委託人由契約所生之義務自己負履行之責,並得為其受領給付。也就是說,當你面對的是一個明確主張隱名的仲介,你的契約對方在法律上就是這個仲介本人,履約、求償都直接針對他,而不是背後的真正委託人。

深度解讀

商業世界裡,有人不想讓對方知道自己是誰。可能是大公司想低調收購不想抬高股價,可能是有名望的人想私下處理交易不想被認出,可能是競爭關係下的策略性買賣。這條法律承認這種「我要隱身」的需求,但同時設下一個對價:你(居間人)幫客戶隱姓埋名,那好,這筆交易的責任就轉到你身上。你必須親自履行原本屬於那個隱身客戶的義務,也可以代他收款。換句話說,這條把居間人從「介紹人」升級成「替身」。第574條說居間人原則上不能收錢,這條就是那個原則的最大例外:當客戶要求你保密時,你不只能收錢,還得替他承擔履約責任。隱名的代價,是中間人變成了真正的當事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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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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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575 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指定居間人不得以其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者,居間人有不告知之義務。居間人不以當事人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57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57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