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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75 條(隱名居間之不告知與履行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之一方,指定居間人不得以其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者,居間人有不告知之義務。
  2. 居間人不以當事人一方之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時,應就該方當事人由契約所生之義務,自己負履行之責,並得為其受領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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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陳自強老師:代理人不告知相對人本人為誰時,得類推適用575條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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