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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575 條(隱名居間之不告知與履行義務)

  1. 1.當事人之一方,指定居間人不得以其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者,居間人有不告知之義務。
  2. 2.居間人不以當事人一方之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時,應就該方當事人由契約所生之義務,自己負履行之責,並得為其受領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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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575條規定隱名居間:客戶要求保密身分,居間人就須負不告知義務,並自己承擔該契約的履行責任、得代為受領給付。

Q · 仲介不肯說真正買主是誰,我簽約後該找誰負責?

依民法第575條第二項,居間人受指定不告知委託人姓名或商號時,應就該委託人由契約所生之義務自己負履行之責,並得為其受領給付。也就是說,當你面對的是一個明確主張隱名的仲介,你的契約對方在法律上就是這個仲介本人,履約、求償都直接針對他,而不是背後的真正委託人。

白話解讀

商業世界裡,有人不想讓對方知道自己是誰。可能是大公司想低調收購不想抬高股價,可能是有名望的人想私下處理交易不想被認出,可能是競爭關係下的策略性買賣。這條法律承認這種「我要隱身」的需求,但同時設下一個對價:你(居間人)幫客戶隱姓埋名,那好,這筆交易的責任就轉到你身上。你必須親自履行原本屬於那個隱身客戶的義務,也可以代他收款。換句話說,這條把居間人從「介紹人」升級成「替身」。第574條說居間人原則上不能收錢,這條就是那個原則的最大例外:當客戶要求你保密時,你不只能收錢,還得替他承擔履約責任。隱名的代價,是中間人變成了真正的當事人。

法律定性

民法第575條規範隱名居間:當事人之一方指定居間人不得以其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時,居間人負不告知義務,並須就該當事人由契約所生之義務自己負履行之責,亦得為其受領給付。本條使隱名居間人取得近似契約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第574條居間人原則無受領權的最大例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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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是賣方,發現買方其實是仲介代理另一個人,可以要求他告訴我真正的買家嗎?

原則上不行。如果對方明確主張隱名居間,民法575條保護他的不告知義務。但你可以選擇不簽約。一旦簽了,你的契約對方就是這個仲介,不是後面的真正買家。內行人提示:簽約前要求履約保證金或銀行擔保函,是隱名交易中最有效的自保手段。

Q2仲介不告訴我客戶是誰,但事後我發現是某大公司,可以直接告他們嗎?

困難。法律上你的契約對方是仲介,不是後面的大公司。除非你能證明仲介只是單純的人頭、實際決策者是大公司,否則大公司不是你的契約相對人。內行人提示:契約裡加一條揭露條款,要求對方違約時必須揭露真正當事人。

Q3民法575條是什麼?

規範隱名居間:客戶要求保密身分時,居間人負不告知義務並自己負契約履行責任、得代為受領給付。

Q4什麼叫隱名居間?

委託人指定居間人不得揭露其姓名或商號,居間人因而負不告知義務並升格為履約當事人的居間型態。

Q5隱名居間和顯名居間差在哪?

顯名居間人只是介紹人、原則無受領權;隱名居間人自己負履約責任、得代為受領給付。

Q6居間人的不告知義務是什麼?

依委託人指定,對相對人不揭露委託人真實身分的義務,是隱名居間的核心。

Q7面對隱名仲介怎麼自保?

簽約前要求履約保證金或銀行擔保函,並把隱名事實寫入契約,因為求償對象只有仲介一人。

Q8隱名居間人不履約怎麼求償?

直接對居間人提民事訴訟,必要時聲請假扣押防止脫產,求償對象不及於背後委託人。

Q9居間人履約後如何向真正客戶要錢?

依內部委任關係(民法528)對真正委託人請求償還,必要時提內部求償訴訟。

Q10隱名居間服務費該怎麼定價?

把委託人不付款、不交貨的風險定價進服務費,費率應遠高於普通居間。

Q11隱名居間 vs 顯名居間哪個責任重?

隱名居間人責任重得多,從介紹人升格為履約當事人並得代收給付。

Q12隱名居間和人頭買賣、借名登記差在哪?

隱名居間是合法商業策略,人頭與借名常為規避法律,實務界線需律師謹慎區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隱名居間(575條)顯名居間(一般)
居間人法律地位履約當事人純介紹人
受領給付權限得代為受領原則無(574條)
履約責任居間人自己負責由當事人自負
相對人求償對象只能找居間人找真正當事人
風險定價服務費應遠高於一般居間標準居間報酬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商法第548条・第549条(仲立人の氏名黙秘義務・介入義務)
🇰🇷 韓國상법 제98조·제99조(중개인의 성명묵비의무·개입의무)
🇩🇪 德國HGB § 95(Handelsmakler, Verschweigen des Namens; Eigenhaftung)
🇺🇸 美國Restatement (Third) of Agency § 6.03(undisclosed princip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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