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76 條(行紀之定義)
稱行紀者,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上之交易,而受報酬之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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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紀指以自己名義、為他人計算從事動產買賣或商業交易並收取報酬的營業,與用本人名義的代理不同。
Q · 寄賣、代銷算不算行紀?
依民法第 576 條,行紀的核心是「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寄賣店通常用自己名義把貨賣給買家、買家不認識你,但賣價損益算你的、店家抽佣金,這正是行紀。一旦定性為行紀,民法第 577 條至 588 條全部適用:低於指定價賣出店家要補差額(580 條)、在一定條件下店家對買方付款負履行擔保(579 條)、店家也可能行使介入權自己買下(587 條)。判斷重點不在合約上寫「代銷」「寄賣」還是「代理」,而在對外究竟用誰的名義簽約收款。
白話解讀
你把畫作交給畫廊代賣,畫廊用「畫廊自己的名義」把畫賣給買家,但錢和風險算你的,畫廊只收佣金。這種模式在法律上叫「行紀」,跟你直覺以為的「代理」完全不同。代理人是用你的名義簽約,合約效力直接到你身上;行紀人是用自己的名義簽約,對外他才是那個賣方,買家根本不知道背後有你。這個差別在出事的那一刻會炸開:買家付不出錢,行紀人必須自己先扛(民法 579 條的「介入擔保」在某些情況下還更嚴);行紀人亂賣低於你指定的價格,他要自己補差價。這不是古董條文,證券經紀、期貨經紀、藝術品拍賣代售、批發商代銷,全部都是行紀的變形。你以為你只是「請人幫忙賣」,其實你踩進了一個有完整權利義務結構的法律類型。
法律定性
民法第 576 條為行紀的定義性規範,指行紀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託人之計算,從事動產買賣或其他商業上交易而受報酬的營業型態。其與代理的根本差異在於:行紀人對外以自己名義成為契約當事人,第三人僅認識行紀人,不認識背後的委託人;代理人則以本人名義簽約,效果直接歸屬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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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委託二手店寄賣包包,算行紀嗎?▾
絕大多數寄賣合約在法律上都是行紀:店家以自己名義賣給買家,買家不知道你是誰,店家抽成後把錢給你。這代表民法第 576 條到 588 條全部適用,包括低於底價出售時店家要補差額(580 條)、店家在符合條件下可自己買下你的東西(587 條介入權)。內行人提示:寄賣合約一定要寫明底價和最低成交價,不要只寫「請代為處理」,那等於把定價權整個交出去。
Q2行紀和代理到底差在哪,重要嗎?▾
非常重要。代理人用你的名義簽約(民法 103 條),契約直接在你和第三人之間成立;行紀人用自己名義簽約(576 條),第三人只認識行紀人。出糾紛時告的對象完全不同。內行人提示:合約寫「代理」但實際用對方自己名義對外簽約收款的,法院看實質不看名稱,會認定為行紀。名實不符的合約最常在稅務稽查與倒帳糾紛時爆炸。
Q3行紀是什麼?▾
以自己名義、為他人計算從事動產買賣或商業交易並收報酬的營業,民法 576 條定義,是寄賣與券商下單的法律骨架。
Q4行紀和代理差在哪?▾
代理用本人名義、效果歸本人;行紀用自己名義、對外自己是當事人。出事時告的對象完全不同。
Q5什麼叫「為他人之計算」?▾
交易的經濟損益歸委託人,行紀人只賺報酬、不承擔標的物市場漲跌,是區分行紀與自營買斷的關鍵。
Q6行紀和居間(仲介)差在哪?▾
居間只報告或介紹機會、不簽約;行紀以自己名義實際簽約成交。行紀準用部分居間規定(588 條)但角色更深。
Q7寄賣(行紀)合約怎麼簽才保護自己?▾
先定性是行紀還是買斷 → 白紙黑字寫底價(援引 580 條)→ 約定買方倒帳的擔保責任 → 限制介入權 → 保留逐筆結算憑證。
Q8店家低於底價賣掉,差額怎麼算?▾
依民法 580 條,行紀人應補償指定價額與實際售價的差額,除非合約另有約定或有正當理由。
Q9成立行紀營業要花多少成本/辦什麼?▾
達營業規模須注意商業登記法登記、營業稅,金融商品領域另有特許要求;佣金與必要費用依約定請求。
Q10怎麼證明這是行紀而不是代理?▾
看對外合約、發票、收款用誰的名義,加上損益風險歸屬。法院看實質不看合約標題。
Q11行紀 vs 買斷(買賣)哪個對委託人有利?▾
行紀沒賣掉貨還是你的、可保留訂價權,但你扛市場風險;買斷一次性出清、風險轉移給店家但價格被壓低。
Q12行紀 vs 代理打官司告誰不同?▾
行紀下買方告行紀人;代理下第三人與本人間主張。請求權基礎與被告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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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行紀(寄賣) | 代理 | 買斷 |
|---|---|---|---|
| 對外用誰的名義 | 行紀人自己名義 | 本人名義 | 買受人自己名義(已是所有權人) |
| 契約當事人 | 行紀人對外是當事人 | 本人是當事人 | 買受人是當事人 |
| 標的物風險/損益歸屬 | 歸委託人(賣不掉退回) | 歸本人 | 歸買受人(已移轉) |
| 買方違約時告誰 | 買方告行紀人;行紀人視情況對委託人負擔保 | 本人與第三人間主張 | 出賣人與買受人間主張 |
| 報酬模式 | 佣金(受報酬之營業) | 可有可無 | 賺取轉售價差 |
| 主要法源 | 民法 576-588 | 民法 103 以下 | 民法 345 以下買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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