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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576 條(行紀之定義)

稱行紀者,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上之交易,而受報酬之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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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紀指以自己名義、為他人計算從事動產買賣或商業交易並收取報酬的營業,與用本人名義的代理不同。

Q · 寄賣、代銷算不算行紀?

依民法第 576 條,行紀的核心是「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寄賣店通常用自己名義把貨賣給買家、買家不認識你,但賣價損益算你的、店家抽佣金,這正是行紀。一旦定性為行紀,民法第 577 條至 588 條全部適用:低於指定價賣出店家要補差額(580 條)、在一定條件下店家對買方付款負履行擔保(579 條)、店家也可能行使介入權自己買下(587 條)。判斷重點不在合約上寫「代銷」「寄賣」還是「代理」,而在對外究竟用誰的名義簽約收款。

白話解讀

你把畫作交給畫廊代賣,畫廊用「畫廊自己的名義」把畫賣給買家,但錢和風險算你的,畫廊只收佣金。這種模式在法律上叫「行紀」,跟你直覺以為的「代理」完全不同。代理人是用你的名義簽約,合約效力直接到你身上;行紀人是用自己的名義簽約,對外他才是那個賣方,買家根本不知道背後有你。這個差別在出事的那一刻會炸開:買家付不出錢,行紀人必須自己先扛(民法 579 條的「介入擔保」在某些情況下還更嚴);行紀人亂賣低於你指定的價格,他要自己補差價。這不是古董條文,證券經紀、期貨經紀、藝術品拍賣代售、批發商代銷,全部都是行紀的變形。你以為你只是「請人幫忙賣」,其實你踩進了一個有完整權利義務結構的法律類型。

法律定性

民法第 576 條為行紀的定義性規範,指行紀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託人之計算,從事動產買賣或其他商業上交易而受報酬的營業型態。其與代理的根本差異在於:行紀人對外以自己名義成為契約當事人,第三人僅認識行紀人,不認識背後的委託人;代理人則以本人名義簽約,效果直接歸屬本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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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委託二手店寄賣包包,算行紀嗎?

絕大多數寄賣合約在法律上都是行紀:店家以自己名義賣給買家,買家不知道你是誰,店家抽成後把錢給你。這代表民法第 576 條到 588 條全部適用,包括低於底價出售時店家要補差額(580 條)、店家在符合條件下可自己買下你的東西(587 條介入權)。內行人提示:寄賣合約一定要寫明底價和最低成交價,不要只寫「請代為處理」,那等於把定價權整個交出去。

Q2行紀和代理到底差在哪,重要嗎?

非常重要。代理人用你的名義簽約(民法 103 條),契約直接在你和第三人之間成立;行紀人用自己名義簽約(576 條),第三人只認識行紀人。出糾紛時告的對象完全不同。內行人提示:合約寫「代理」但實際用對方自己名義對外簽約收款的,法院看實質不看名稱,會認定為行紀。名實不符的合約最常在稅務稽查與倒帳糾紛時爆炸。

Q3行紀是什麼?

以自己名義、為他人計算從事動產買賣或商業交易並收報酬的營業,民法 576 條定義,是寄賣與券商下單的法律骨架。

Q4行紀和代理差在哪?

代理用本人名義、效果歸本人;行紀用自己名義、對外自己是當事人。出事時告的對象完全不同。

Q5什麼叫「為他人之計算」?

交易的經濟損益歸委託人,行紀人只賺報酬、不承擔標的物市場漲跌,是區分行紀與自營買斷的關鍵。

Q6行紀和居間(仲介)差在哪?

居間只報告或介紹機會、不簽約;行紀以自己名義實際簽約成交。行紀準用部分居間規定(588 條)但角色更深。

Q7寄賣(行紀)合約怎麼簽才保護自己?

先定性是行紀還是買斷 → 白紙黑字寫底價(援引 580 條)→ 約定買方倒帳的擔保責任 → 限制介入權 → 保留逐筆結算憑證。

Q8店家低於底價賣掉,差額怎麼算?

依民法 580 條,行紀人應補償指定價額與實際售價的差額,除非合約另有約定或有正當理由。

Q9成立行紀營業要花多少成本/辦什麼?

達營業規模須注意商業登記法登記、營業稅,金融商品領域另有特許要求;佣金與必要費用依約定請求。

Q10怎麼證明這是行紀而不是代理?

看對外合約、發票、收款用誰的名義,加上損益風險歸屬。法院看實質不看合約標題。

Q11行紀 vs 買斷(買賣)哪個對委託人有利?

行紀沒賣掉貨還是你的、可保留訂價權,但你扛市場風險;買斷一次性出清、風險轉移給店家但價格被壓低。

Q12行紀 vs 代理打官司告誰不同?

行紀下買方告行紀人;代理下第三人與本人間主張。請求權基礎與被告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行紀(寄賣)代理買斷
對外用誰的名義行紀人自己名義本人名義買受人自己名義(已是所有權人)
契約當事人行紀人對外是當事人本人是當事人買受人是當事人
標的物風險/損益歸屬歸委託人(賣不掉退回)歸本人歸買受人(已移轉)
買方違約時告誰買方告行紀人;行紀人視情況對委託人負擔保本人與第三人間主張出賣人與買受人間主張
報酬模式佣金(受報酬之營業)可有可無賺取轉售價差
主要法源民法 576-588民法 103 以下民法 345 以下買賣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商法第551条(問屋営業)
🇰🇷 韓國상법 제101조(위탁매매인)
🇨🇳 中國民法典第951条(行纪合同)
🇩🇪 德國HGB § 383(Kommissionsgeschäft / Kommissionär)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132-1(commissionnaire)
🇺🇸 美國Common law factor / commission merchant;UCC § 2-326(consig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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