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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83 條(行紀人保管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紀人為委託人之計算所買入或賣出之物,為其占有時,適用寄託之規定。
  2. 前項占有之物,除委託人另有指示外,行紀人不負付保險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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