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83 條(行紀人保管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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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行紀人為委託人之計算所買入或賣出之物,為其占有時,適用寄託之規定。
- 2.前項占有之物,除委託人另有指示外,行紀人不負付保險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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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583條規定,行紀人占有委託買賣之物時準用寄託規定須盡保管義務,但除委託人另有指示外不負投保義務。
Q · 委託拍賣行或代購賣東西,東西在他那邊壞了或丟了,誰要賠?
占有期間須盡保管義務,但沒指示就不負保險
依民法第583條,行紀人占有委託物期間適用寄託規定,須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物品因其疏失受損滅失要負賠償責任;但只要能證明已盡合理保管,即可免責。關鍵分界在第二項:除非委託人明確指示投保,行紀人沒有義務自行為這批貨買保險。出事才發現沒保險,回頭求償保險金往往落空。
深度解讀
當你委託行紀人幫你買賣東西,他在處理過程中暫時占有那批貨的時候(買來還沒交給你、或要賣的還沒成交),這段期間他對這批貨的責任,法律直接套用「寄託」的規則。意思是:他必須像保管別人的東西一樣盡注意義務,貨物有任何閃失,他要負責。但這條後半段給了行紀人一個重要的喘息空間:他「沒有義務」自掏腰包幫你這批貨買保險。除非你明確指示他去保。這個分界線很關鍵:保管要盡責,是法律強制;買保險要不要做,是你的選擇。很多委託人沒講清楚,貨在運送或倉儲過程中出事,才發現沒保險,回頭找行紀人賠,法院告訴你:你沒講過要保,他不用主動保。這不是漏洞,是法律刻意把風險決定權留給你。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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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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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