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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584 條(行紀人委託物處置義務)

委託出賣之物,於達到行紀人時有瑕疵,或依其物之性質易於敗壞者,行紀人為保護委託人之利益,應與保護自己之利益為同一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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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584條規定,委託出賣之物到達行紀人時有瑕疵或易於敗壞,行紀人須以保護自己利益的同一標準立即處置,否則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Q · 我委託賣的貨快壞了,行紀人可以不問我就先處理嗎?

依民法第584條,當委託出賣之物到達行紀人時已有瑕疵,或本身屬易敗壞性質(如生鮮),行紀人為保護委託人利益,必須以「保護自己利益的同一標準」立即處置,不能等委託人指示。判斷標準是:如果這是行紀人自己的貨他會怎麼救(冷藏、降價快賣、分裝),就該怎麼救。盡了同等注意仍毀損則免責,擺爛致損則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白話解讀

想像一下:你委託行紀人賣一批水果到外地,水果到他手上時已經有點爛了,或是這種水果本來就放不久。這時候行紀人應該怎麼辦?打電話問你?等你回覆?這條告訴他:不行,要立刻處理。而且處理的標準是「把這批貨當成自己的貨」來救。如果是他自己的水果他會怎麼做?降價快賣?冷藏?分裝?該做什麼就做什麼,不能因為這是別人的東西就放著爛掉。這條的精髓藏在「與保護自己之利益為同一之處置」這句話:法律不要求行紀人做超人,但要求他不能比照顧自己的東西更隨便。換句話說,行紀人不能用「反正不是我的」當藉口擺爛。如果他擺爛,貨毀了,他要負責。但如果他真的盡了跟自己一樣的注意,貨還是毀了,他不用賠。這條是行紀人在「不確定狀態下」的緊急行為授權,也是責任分界線。

法律定性

民法第584條為行紀契約的緊急處置條款,規定委託出賣之物於到達行紀人時有瑕疵或易於敗壞者,行紀人須以保護自己利益之同一標準逕行處置,是行紀人在無法及時請示委託人時的法定行為授權與免責/究責的分界基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行紀人沒問我就把貨降價賣掉合法嗎?

若貨物易敗壞且情況緊急,行紀人依民法584條有權逕行處置,但須證明緊急性與處置合理性(與處理自己同類商品一致)。

Q2我委託賣的東西到貨就是壞的,行紀人沒處理我能告他嗎?

能,但須區分原本就有的瑕疵與行紀人不作為導致擴大的損失,後者才由行紀人賠。

Q3行紀人是什麼?

依民法576條,以自己名義為他人計算、從事買賣動產或有價證券並收報酬者,為行紀人,俗稱寄賣/代賣商。

Q4行紀人緊急處置的費用誰負擔?

處置所生之必要費用,行紀人得依民法582條向委託人請求償還。

Q5什麼叫與保護自己利益為同一之處置?

把委託人的貨當成自己的貨來救,標準是行紀人對自己同類商品會採取的合理止損行為。

Q6行紀人盡力處置貨還是壞了要賠嗎?

不用。若能證明已盡與保護自己利益同一之注意,毀損非可歸責於他,則免損害賠償責任。

Q7行紀人和一般買受人保管義務一樣嗎?

概念相通但條文不同:買受人異地受領瑕疵物適用民法356、358條,行紀人則適用584條的特別處置義務。

Q8行紀人緊急處置請求權時效多久?

因不作為致損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適用民法197條,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最長10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民法584條(行紀人)民法358條(買受人)民法583條(一般保管)
適用主體受託出賣動產之行紀人異地買賣之買受人行紀人對委託物之一般保管
觸發情形到貨有瑕疵或易於敗壞受領物有瑕疵且為異地送到持有委託物期間
核心義務與保護自己利益同一之緊急處置保管、通知、必要時變賣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
免責基準已盡同等處置即免賠擴大損失已盡保管通知義務已盡善管注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商法 問屋営業(第551条以下)— 問屋の受託物保管・処分義務
🇰🇷 韓國상법 위탁매매업(제101조 이하)— 위탁매매인의 위탁물 처분의무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953条(行纪人妥善保管委托物义务,行纪合同章)
🇩🇪 德國HGB § 388(Behandlung des Kommissionsguts, Notverkauf bei drohendem Verderb)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132-1 et s.(commissionnaire — conservation des marchandises)
🇺🇸 美國UCC § 2-603(merchant's duty as to rightfully rejected perishable goods)+ factor/commission merchant under common law ag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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