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94 條(保管方法之變更)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寄託物保管之方法經約定者,非有急迫之情事,並可推定寄託人若知有此情事,亦允許變更其約定方法時,受寄人不得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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