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95 條(必要費用之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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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寄人因保管寄託物而支出之必要費用,寄託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依其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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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595條規定,受寄人保管寄託物支出的必要費用,寄託人應償還並付自支出時起的利息,但契約另有訂定者除外。
Q · 幫人保管東西自己花的錢能要回來嗎?
能,必要費用寄託人要還還要付利息
依民法第595條,受寄人為保管寄託物支出的必要費用,寄託人應全額償還,並附加自支出日起算的法定利息(年息5%)。關鍵在「必要」二字:不花這筆錢寄託物會受損的支出才算必要,例如帶生病寄放寵物看獸醫、買防潮箱搶救受潮文件。升級設備、奢侈處置等非必要支出不在此限。若契約另有約定,則依約定處理。
深度解讀
幫朋友保管東西,結果為了顧好它你自己掏錢出去了,這筆錢誰付?很多人會默默吞下去,覺得「都是朋友開口很尷尬」。法律站在你這邊:只要是「必要費用」,寄託人不只要還,還要付利息,從你掏錢的那一天起算。這條的關鍵字是「必要」。冷氣壞了你寄放的紅酒會變質,你叫人來修冷氣,這是必要費用。你覺得朋友的貓住得不夠舒服自己買了個新貓砂盆,這是奢侈支出,不算。判斷標準是:不花這筆錢,寄託物會不會受損?會,就是必要;不會,就不是。利息這個設計很重要,它告訴受寄人:你不是在做善事,你的錢被佔用是有時間成本的,法律承認這個成本。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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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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