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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79 條(不當得利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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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79 條規範不當得利返還義務: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致他人損害者,應返還利益;原有法律原因後消失者,亦同。

Q · 拿到匯錯的錢或分手後想要回共同出資,能告嗎?

能。民法 179 條專治這種事

依民法第 179 條,只要對方「無法律上之原因」(不是贈與、買賣、清償)卻因此得利,而你因此受損害,就可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不需要證明對方有故意或過失。後段更涵蓋「本來有原因但後來消失」的情況(例:契約解除、撤銷、無效),同樣可請求返還。15 年時效(民法第 125 條)內都可主張。

深度解讀

想像一個畫面:銀行匯款手滑多打一個零,你戶頭突然多出 90 萬。你知道不是你的,但一個念頭閃過:「對方沒發現的話⋯⋯」別想了。法律上這筆錢從它進你帳戶的那一秒起,就欠著對方一個「還」字。這就是不當得利:沒有法律上的理由(不是贈與、不是買賣、不是還債),你卻因此得利,而且讓別人損失了,你就得把好處吐出來。更狠的是後段:本來有理由,但理由後來消失了(例如買賣契約被撤銷),你手上那筆錢瞬間從「合法」變成「不當」,一樣要還。這條不是「你做壞事要賠」,它連「你沒做壞事」的情況都涵蓋了。只要財產的流動失去正當性,法律就會把它推回原點。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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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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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79 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7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7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