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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yoyo0502
3 days ago
公務人員
不當得利涉及第三人利益契約時,契約有無效、不成立、撤銷之情形,當事人得否依第179條逕向第三人主張返還?
1、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契約:
(1)給付型 X,探求當事人真意及交易通念,給付關係係出現於指示人與被指示人之間,被指示人與第三人間僅係存在事實上之「出捐關係」。
(2)非給付型 X,基於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之補充性,第三人所受利益乃係基於「指示人之指示而來」,即毋庸對他人負不當得利責任,以保護渠等間可能之契約抗辯,及僅承擔契約相對人破產之風險。
2、真正利益第三人契約:
(1)實務:補充關係無效則直接請求權無效,債務人依第三人約款(第269條)向第三人給付之法律上原因亦失其存在,故債務人隊第三人可主張給付型不當得利。
(2)學說:基於以下原因,僅得向補償關係之相對人主張
A、忽略第三人利益契約之本質:與不真正第三人利益契約相同,本質皆在於「縮短給付」,有無直接請求權非屬重要,故應採相同處理。
B、價值矛盾:當事人間既成立真正第三人利益契約,給予受益人較優之地位,不應在補償關係無效時,反使受益人之地位更為劣勢。

yoyo0502
3 days ago
公務人員
「非給付型」不當得利 (按:「權益歸屬型不當得利」
1、與「給付型」不當得利之區別,係指非出於有意識、有目的(主觀)增益他人財產(客觀)
2、要件:
(1)相對人受有「利益」:物之占有、使用、收益權能。
(2)致他方受「損害」而「無法律上原因」:所欲規制者在於利益未正當歸屬,影響所有權之權益歸屬機能,此與侵權行為法則強調「損害填補」(第216條)之制度目的不同。
*補充:相對人不得主張「損益相抵」(216-1),蓋依體系解釋,本條置於侵權責任之下,且係為配合侵權責任損害賠償之「禁止得利原則」而設,此與不當得利係為調整「利益未正當歸屬」之目的不同。
「給付型」不當得利之「積極要件」:不當得利之要件過於抽象,有具體化之必要,故相較非給付型,給付型不當得利得以:
(1)「給付關係」:判斷不當得利關係之當事人。
(2)「給付目的」:僅須確定行為人之給付行為「欠缺給付目的」(例如:清償債務),即能作為「無法律上原因」且「一方受有利益、他方受損害」之判斷。
(3)另,給付型不當得利尚應注意有無「消極要件」(第180條)。

woyaoshangbang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不當得利之效力)

soniay
6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其後已不存在者:例如借名登記契約終止後;胎兒嗣後死產









qq091221
6 months ago
不當得利請求權。









wei1217
10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物的所有權變動不因先前債權無效而無效;僅得依不當得利,請求對方返還之)-物的無因性









wei1217
10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亦有公法上不當得利→變換原則









s1byl
a year ago
理工科系
不當得利返還









punica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以「非統一說」判斷不當得利類型:
(一)給付型不當得利:和私法自治有關(失敗的交易行為〔債權契約〕)→治癒物權行為無因性的傷痕。
(二)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和權益歸屬有關→保護(所有權)權益歸屬。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無法律上之原因」(不當,不確定法律概念,規範要件)而「2️⃣受利益」(得利,不論權利或單純利益,直接個別利益),「3️⃣致」(直接因果關係)「4️⃣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例如撤銷、解除)者,亦同。
利益取除 vs 利益歸屬
*
🔵101台上1722(林大洋師)、王澤鑑師、吳從周師:
給付型(契約,有意識有目的增益他人財產)不當得利
非給付型(侵權)不當得利
*
🔵許士宦師:
179無法律上原因是規範要件(不確定法律概念),綜合評價179受益、受損、因果關係認定
*民法179不以「不法」為前提(不同於民法184)
刑法沒收不以「犯罪」為前提,性質上屬於「準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

yuwen2002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權益歸屬說:因侵害他人權益而受利益,導致他人受損害,對受損人不具有取得利益之正當性,可以認為「受損」和受損之間的「損益變動」具有因果關係,而「無法律上原因」。

yuwen2002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非給付」型之不當得利:「權利侵害」型
一.受利益、受損害:權益歸屬說
二.因果關係:權益歸屬說
三.無法律上原因:權益歸屬說









wx68
2 years ago
●不當得利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究竟應視為租金還是不當得利?
(問題意識:區分實益在於消滅時效要適用125或126)
1.實務:名稱雖與租金有異,但實質上仍屬占有土地之對價,故應類推適用126五年短時效規定。
2.學說:租金是基於租賃契約而生,不能包含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所受之使用利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僅是依181但書規定用來計算償還價額的基準;126之立法目的係租賃契約為定期給付債權,出租人可從速請求承租人給付,但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非定期給付債權,難以期待債權人可從速請求。









vi7856
3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不當得利之性質屬於一種「事件」,而非法律行為,故不以當事人有行為能力或意思表示為必要
🍊要件:
(1.)一方受有利益:判斷方式係採個別財產之損益變動具體判斷而非由受領人總體財產判斷
(2.)他方受有損害
(3.)受有損害與受有利益間有損益變動關係
(4.)受有利益為法律上原因









joannne
4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善意占有人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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