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79 條(不當得利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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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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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79 條規範不當得利返還義務: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致他人損害者,應返還利益;原有法律原因後消失者,亦同。
Q · 拿到匯錯的錢或分手後想要回共同出資,能告嗎?
能。民法 179 條專治這種事
依民法第 179 條,只要對方「無法律上之原因」(不是贈與、買賣、清償)卻因此得利,而你因此受損害,就可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不需要證明對方有故意或過失。後段更涵蓋「本來有原因但後來消失」的情況(例:契約解除、撤銷、無效),同樣可請求返還。15 年時效(民法第 125 條)內都可主張。
深度解讀
想像一個畫面:銀行匯款手滑多打一個零,你戶頭突然多出 90 萬。你知道不是你的,但一個念頭閃過:「對方沒發現的話⋯⋯」別想了。法律上這筆錢從它進你帳戶的那一秒起,就欠著對方一個「還」字。這就是不當得利:沒有法律上的理由(不是贈與、不是買賣、不是還債),你卻因此得利,而且讓別人損失了,你就得把好處吐出來。更狠的是後段:本來有理由,但理由後來消失了(例如買賣契約被撤銷),你手上那筆錢瞬間從「合法」變成「不當」,一樣要還。這條不是「你做壞事要賠」,它連「你沒做壞事」的情況都涵蓋了。只要財產的流動失去正當性,法律就會把它推回原點。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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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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