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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79 條(不當得利之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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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無法律上之原因」(不當,不確定法律概念,規範要件)而「2️⃣受利益」(得利,不論權利或單純利益,直接個別利益),「3️⃣致」(直接因果關係)「4️⃣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例如撤銷、解除)者,亦同。 利益取除 vs 利益歸屬 * 🔵101台上1722(林大洋師)、王澤鑑師、吳從周師: 給付型(契約,有意識有目的增益他人財產)不當得利 非給付型(侵權)不當得利 * 🔵許士宦師: 179無法律上原因是規範要件(不確定法律概念),綜合評價179受益、受損、因果關係認定 *民法179不以「不法」為前提(不同於民法184) 刑法沒收不以「犯罪」為前提,性質上屬於「準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
yuwen2002
7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權益歸屬說:因侵害他人權益而受利益,導致他人受損害,對受損人不具有取得利益之正當性,可以認為「受損」和受損之間的「損益變動」具有因果關係,而「無法律上原因」。
yuwen2002
7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非給付」型之不當得利:「權利侵害」型 一.受利益、受損害:權益歸屬說 二.因果關係:權益歸屬說 三.無法律上原因:權益歸屬說
wx68
7 months ago
●不當得利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究竟應視為租金還是不當得利? (問題意識:區分實益在於消滅時效要適用125或126) 1.實務:名稱雖與租金有異,但實質上仍屬占有土地之對價,故應類推適用126五年短時效規定。 2.學說:租金是基於租賃契約而生,不能包含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所受之使用利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僅是依181但書規定用來計算償還價額的基準;126之立法目的係租賃契約為定期給付債權,出租人可從速請求承租人給付,但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非定期給付債權,難以期待債權人可從速請求。
vi7856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不當得利之性質屬於一種「事件」,而非法律行為,故不以當事人有行為能力或意思表示為必要 🍊要件: (1.)一方受有利益:判斷方式係採個別財產之損益變動具體判斷而非由受領人總體財產判斷 (2.)他方受有損害 (3.)受有損害與受有利益間有損益變動關係 (4.)受有利益為法律上原因
joannne
3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善意占有人不適用之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