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14 條(寄託規定之準用)
倉庫,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寄託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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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614條規定,倉庫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準用寄託之規定,業者仍須負善良管理人保管責任。
Q · 東西放倉庫被弄壞,業者說倉庫那節沒寫到不用賠,是真的嗎?
依民法第614條,倉庫節沒特別規定的事項,一律準用寄託節。倉庫業者依準用的民法第590條須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貨物毀損若因其保管失當,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業者以「倉庫節沒寫」為由脫責,在法律上站不住腳,因為614條已把寄託節二十多條規定全部接管過來。
白話解讀
這條看起來只有一行,但它是整個倉庫法制的「補丁」。倉庫這一節(613 到 619 條)只規定了倉庫業特有的事:倉單怎麼發、保管期限怎麼算、留置權怎麼用。其他所有沒寫到的事,倉庫營業人收下貨物後要盡多少注意義務、貨物毀損誰負責、違約怎麼賠、貨主可不可以中途取回,全部回到「寄託」那一節(589 到 612 條)找答案。為什麼這個準用機制重要?因為它意味著倉庫業者不能說「民法倉庫節沒寫到,所以我不負責」。這條像一張安全網,把所有沒被特別規定的縫隙都接住,回到寄託的母法去。對貨主來說這是保護;對業者來說這是提醒:你的責任比你以為的多。
法律定性
民法第614條為倉庫節的銜接性規範,明定倉庫契約除本節(第613至619條)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寄託之規定。其作用在於使倉庫成為寄託的特別型態,將寄託節(第589至612條)關於受寄人注意義務、損害賠償、寄託物返還等規定補入倉庫法制,避免規範縫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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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614條是什麼?▾
倉庫節的銜接條款,沒特別規定的事項全部準用寄託節(589至612條)。
Q2倉庫業者可以說倉庫那節沒寫所以不賠嗎?▾
不行,614條準用寄託節,業者仍須依590條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Q3準用跟適用有什麼不同?▾
適用是直接套用,準用是比照辦理但允許因應倉庫特性做必要調整。
Q4倉庫和寄託是同一回事嗎?▾
倉庫是寄託的特別型態,寄託是母法,倉庫節只補充倉庫特有事項。
Q5哪些事項不準用寄託?▾
倉單發行、保管期限、特殊留置權等倉庫節(615至619條)獨有規定優先適用。
Q6貨物在倉庫被偷,業者要負責嗎?▾
準用590條,若因業者保管失當(含員工管理失當)導致,業者須負賠償責任。
Q7可以中途把貨從倉庫取回嗎?▾
準用597條原則上寄託人可隨時請求返還,業者須有特別約定才能拒絕。
Q8寫存證信函主張倉庫責任怎麼引用法條?▾
應同時寫出614條準用 + 具體準用的寄託節條號(如590條),法律基礎才扎實。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deposit_寄託 | warehouse_倉庫 |
|---|---|---|
| 規範地位 | 母法(普通規定) | 特別型態(特別規定) |
| 條文範圍 | 589–612條 | 613–619條 + 準用寄託 |
| 適用方式 | 直接適用 | 本節有規定優先,無則準用寄託 |
| 獨有制度 | — | 倉單、特殊留置權(615–619條,不準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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