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14 條(寄託規定之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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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庫,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寄託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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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614條規定,倉庫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準用寄託之規定,業者仍須負善良管理人保管責任。
Q · 東西放倉庫被弄壞,業者說倉庫那節沒寫到不用賠,是真的嗎?
不是。614條準用寄託,業者仍須負保管責任
依民法第614條,倉庫節沒特別規定的事項,一律準用寄託節。倉庫業者依準用的民法第590條須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貨物毀損若因其保管失當,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業者以「倉庫節沒寫」為由脫責,在法律上站不住腳,因為614條已把寄託節二十多條規定全部接管過來。
深度解讀
這條看起來只有一行,但它是整個倉庫法制的「補丁」。倉庫這一節(613 到 619 條)只規定了倉庫業特有的事:倉單怎麼發、保管期限怎麼算、留置權怎麼用。其他所有沒寫到的事,倉庫營業人收下貨物後要盡多少注意義務、貨物毀損誰負責、違約怎麼賠、貨主可不可以中途取回,全部回到「寄託」那一節(589 到 612 條)找答案。為什麼這個準用機制重要?因為它意味著倉庫業者不能說「民法倉庫節沒寫到,所以我不負責」。這條像一張安全網,把所有沒被特別規定的縫隙都接住,回到寄託的母法去。對貨主來說這是保護;對業者來說這是提醒:你的責任比你以為的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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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判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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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