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15 條(倉單之填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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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庫營業人於收受寄託物後,因寄託人之請求,應填發倉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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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615條規定,倉庫營業人收受寄託物後,須因寄託人請求填發倉單;倉單為有價證券,可背書轉讓與質押融資。
Q · 倉庫一定要主動給我倉單嗎?
不一定,要你開口請求倉庫才有義務填發
依民法第615條,倉庫營業人必須先「收受寄託物後」,且「因寄託人之請求」,才負填發倉單的義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沒收到貨不能先發(民國88年修法堵住虛開倉單的漏洞),你不開口請求對方也沒義務主動發。實務上許多小型倉庫從不主動填發,寄託人若不知道要問,權益就只剩口頭約定。
深度解讀
你把貨放進倉庫,倉庫老闆給你一張收據?這張紙不只是收據,它叫「倉單」,是一張會走路的所有權證書。你拿著它,就等於拿著貨。你把它背書轉讓給別人,貨就是別人的了,貨根本不用動。這條規定很短,但藏著一個關鍵設計:倉庫營業人「收到貨之後」,只要你開口要,他就「必須」填發倉單,沒有討價還價的空間。為什麼這個「收到貨之後」這麼重要?因為民國 88 年以前,學界一直在吵:可不可以還沒收到貨就先發倉單?這留下了詐騙的空間(虛開倉單套現)。88 年修法把時點鎖死在「收受寄託物後」,等於關上了這扇後門。你今天拿到的每一張倉單,背後都有實體貨物。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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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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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