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15 條(倉單之填發)
倉庫營業人於收受寄託物後,因寄託人之請求,應填發倉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615條規定,倉庫營業人收受寄託物後,須因寄託人請求填發倉單;倉單為有價證券,可背書轉讓與質押融資。
Q · 倉庫一定要主動給我倉單嗎?
依民法第615條,倉庫營業人必須先「收受寄託物後」,且「因寄託人之請求」,才負填發倉單的義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沒收到貨不能先發(民國88年修法堵住虛開倉單的漏洞),你不開口請求對方也沒義務主動發。實務上許多小型倉庫從不主動填發,寄託人若不知道要問,權益就只剩口頭約定。
白話解讀
你把貨放進倉庫,倉庫老闆給你一張收據?這張紙不只是收據,它叫「倉單」,是一張會走路的所有權證書。你拿著它,就等於拿著貨。你把它背書轉讓給別人,貨就是別人的了,貨根本不用動。這條規定很短,但藏著一個關鍵設計:倉庫營業人「收到貨之後」,只要你開口要,他就「必須」填發倉單,沒有討價還價的空間。為什麼這個「收到貨之後」這麼重要?因為民國 88 年以前,學界一直在吵:可不可以還沒收到貨就先發倉單?這留下了詐騙的空間(虛開倉單套現)。88 年修法把時點鎖死在「收受寄託物後」,等於關上了這扇後門。你今天拿到的每一張倉單,背後都有實體貨物。
法律定性
民法第615條規範倉單之填發:倉庫營業人於收受寄託物後,須因寄託人之請求填發倉單。倉單為表彰倉儲物之有價證券,得背書轉讓並設定質權,是實體貨物得以紙本化流通與融資的法律基礎,其填發時點自民國88年起鎖定於「收受寄託物後」以防虛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倉單是什麼?▾
表彰倉儲貨物的有價證券,可背書轉讓、設定質權融資,法律地位接近票據而非單純收據。
Q2倉庫一定要給倉單嗎?▾
要等寄託人開口請求,且倉庫已收受寄託物後,倉庫才負填發義務。
Q3為什麼要『收受寄託物後』才能發倉單?▾
民國88年修法參照海商法第97條鎖定時點,堵住虛開倉單套現的詐騙漏洞。
Q4倉單可以拿去銀行借錢嗎?▾
可以,倉單得設定質權(準用民法908條動產質權),向承做動產擔保融資的銀行質押。
Q5倉單跟一般簽收單差在哪?▾
簽收單只證明收貨,倉單是有價證券可流通融資,須記載民法616條七項法定事項。
Q6倉庫說沒有倉單可以發怎麼辦?▾
倉單無官方格式,業者自印即可,拒發等於拒履行法定義務,你有權解約或拒絕寄存。
Q7請求填發倉單有時效嗎?▾
請求權適用民法125條一般15年消滅時效,但實務上貨物還在倉庫時請求最有力。
Q8倉單記載要齊全才有效嗎?▾
須符合民法616條七項記載並由倉庫營業人簽名,欠缺可能影響其有價證券效力,融資時銀行不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倉單 | 載貨證券(提單) | 一般簽收單 |
|---|---|---|---|
| 法律性質 | 有價證券(近票據) | 有價證券 | 債權憑證/收據 |
| 可否背書轉讓 | 可(民法618) | 可(海商法) | 不可 |
| 可否質押融資 | 可(準用民法908) | 可 | 不可 |
| 適用場景 | 倉儲貨物 | 海上運送貨物 | 一般物品交付證明 |
| 填發條件 | 收貨後+因請求 | 裝船後 | 交付時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