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庫營業人於收受寄託物後,因寄託人之請求,應填發倉單。
重點摘要民法第615條規定,倉庫營業人收受寄託物後,須因寄託人請求填發倉單;倉單為有價證券,可背書轉讓與質押融資。
Q · 倉庫一定要主動給我倉單嗎?
不一定,要你開口請求倉庫才有義務填發
依民法第615條,倉庫營業人必須先「收受寄託物後」,且「因寄託人之請求」,才負填發倉單的義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沒收到貨不能先發(民國88年修法堵住虛開倉單的漏洞),你不開口請求對方也沒義務主動發。實務上許多小型倉庫從不主動填發,寄託人若不知道要問,權益就只剩口頭約定。
你把貨放進倉庫,倉庫老闆給你一張收據?這張紙不只是收據,它叫「倉單」,是一張會走路的所有權證書。你拿著它,就等於拿著貨。你把它背書轉讓給別人,貨就是別人的了,貨根本不用動。這條規定很短,但藏著一個關鍵設計:倉庫營業人「收到貨之後」,只要你開口要,他就「必須」填發倉單,沒有討價還價的空間。為什麼這個「收到貨之後」這麼重要?因為民國 88 年以前,學界一直在吵:可不可以還沒收到貨就先發倉單?這留下了詐騙的空間(虛開倉單套現)。88 年修法把時點鎖死在「收受寄託物後」,等於關上了這扇後門。你今天拿到的每一張倉單,背後都有實體貨物。
民法第615條規範倉單之填發:倉庫營業人於收受寄託物後,須因寄託人之請求填發倉單。倉單為表彰倉儲物之有價證券,得背書轉讓並設定質權,是實體貨物得以紙本化流通與融資的法律基礎,其填發時點自民國88年起鎖定於「收受寄託物後」以防虛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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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內容。倉單必須記載民法第616條規定的七項法定事項(寄託人姓名、保管場所、貨物種類數量、填發日期、保管期間、保管費、保險資訊),並由倉庫營業人簽名。少一項都可能影響它作為有價證券的效力。拿到任何單據先對照第616條檢查七項是否齊全,不齊全就要求補正。
這不是有沒有的問題,是願不願意做。倉單沒有官方格式,業者自己印製即可,只要符合第616條的記載要求就有效。對方說沒有,實際是不想負責任。你可以自備符合第616條的倉單草稿請對方填寫簽名,對方拒絕等於拒絕履行法定義務,你有權拒絕寄存或解約。
可以。倉單是有價證券,可以設定質權(準用民法第908條動產質權)。銀行會評估貨物價值、倉庫信譽、保險狀況後決定貸款成數。不是所有銀行都做倉單質押,要找有動產擔保融資業務的銀行,談貸款前先問清楚對方是否承做。
表彰倉儲貨物所有權的有價證券,可背書轉讓、設定質權融資,法律地位接近票據而非單純收據。
倉單用於倉儲貨物、收貨後因請求填發;提單用於海上運送、裝船後填發。兩者都是可流通的有價證券。
民法616條規定的寄託人姓名、保管場所、貨物種類數量、填發日期、保管期間、保管費、保險資訊,缺項影響效力。
民國88年修法參照海商法97條鎖定時點,防止業者在未收貨時虛開倉單套現詐騙。
確認貨物已入庫 → 書面向倉庫營業人請求 → 核對616條七項記載與簽名 → 確認填發日不早於入庫日。
持合格倉單向承做動產擔保融資的銀行設定質權,銀行評估貨物價值、倉庫信譽、保險後核定成數。
依貨物市值打折核貸,成數視貨物種類、保險、倉庫信譽而定,須找有動產擔保業務的銀行談。
保留書面請求紀錄、入庫過磅單據、監視器影像;必要時聲請保全證據(民訴368)。
倉單是有價證券可融資轉讓,簽收單只是收據不能流通。涉及融資務必要倉單。
| 比較面向 | 倉單 | 載貨證券(提單) | 一般簽收單 |
|---|---|---|---|
| 法律性質 | 有價證券(近票據) | 有價證券 | 債權憑證/收據 |
| 可否背書轉讓 | 可(民法618) | 可(海商法) | 不可 |
| 可否質押融資 | 可(準用民法908) | 可 | 不可 |
| 適用場景 | 倉儲貨物 | 海上運送貨物 | 一般物品交付證明 |
| 填發條件 | 收貨後+因請求 | 裝船後 | 交付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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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庫營業人因寄託人之請求,應由倉單簿填發倉單。
倉庫營業人於收受寄託物後,因寄託人之請求,應填發倉單。
立法理由目前倉庫實務作業上,倉單之填發,情形不一。且各倉庫簿冊名稱各有不同,易滋弊端。又倉庫寄託契約之性質,學者間意見分歧,為免於寄託物收受前,能否填發倉單,發生疑義,爰參照海商法第九十七條立法例修正本條。
倉庫營業人因寄託人之請求,應由倉單簿填發倉單。
目前倉庫實務作業上,倉單之填發,情形不一。且各倉庫簿冊名稱各有不同,易滋弊端。又倉庫寄託契約之性質,學者間意見分歧,為免於寄託物收受前,能否填發倉單,發生疑義,爰參照海商法第九十七條立法例修正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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