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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615倉單之填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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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庫營業人於收受寄託物後,因寄託人之請求,應填發倉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615條規定,倉庫營業人收受寄託物後,須因寄託人請求填發倉單;倉單為有價證券,可背書轉讓與質押融資。

Q · 倉庫一定要主動給我倉單嗎?

不一定,要你開口請求倉庫才有義務填發

依民法第615條,倉庫營業人必須先「收受寄託物後」,且「因寄託人之請求」,才負填發倉單的義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沒收到貨不能先發(民國88年修法堵住虛開倉單的漏洞),你不開口請求對方也沒義務主動發。實務上許多小型倉庫從不主動填發,寄託人若不知道要問,權益就只剩口頭約定。

白話解讀

你把貨放進倉庫,倉庫老闆給你一張收據?這張紙不只是收據,它叫「倉單」,是一張會走路的所有權證書。你拿著它,就等於拿著貨。你把它背書轉讓給別人,貨就是別人的了,貨根本不用動。這條規定很短,但藏著一個關鍵設計:倉庫營業人「收到貨之後」,只要你開口要,他就「必須」填發倉單,沒有討價還價的空間。為什麼這個「收到貨之後」這麼重要?因為民國 88 年以前,學界一直在吵:可不可以還沒收到貨就先發倉單?這留下了詐騙的空間(虛開倉單套現)。88 年修法把時點鎖死在「收受寄託物後」,等於關上了這扇後門。你今天拿到的每一張倉單,背後都有實體貨物。

法律定性

民法第615條規範倉單之填發:倉庫營業人於收受寄託物後,須因寄託人之請求填發倉單。倉單為表彰倉儲物之有價證券,得背書轉讓並設定質權,是實體貨物得以紙本化流通與融資的法律基礎,其填發時點自民國88年起鎖定於「收受寄託物後」以防虛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倉庫只給我一張簽收單,這算倉單嗎?

看內容。倉單必須記載民法第616條規定的七項法定事項(寄託人姓名、保管場所、貨物種類數量、填發日期、保管期間、保管費、保險資訊),並由倉庫營業人簽名。少一項都可能影響它作為有價證券的效力。拿到任何單據先對照第616條檢查七項是否齊全,不齊全就要求補正。

Q2小倉庫說他們沒有倉單可以發,怎麼辦?

這不是有沒有的問題,是願不願意做。倉單沒有官方格式,業者自己印製即可,只要符合第616條的記載要求就有效。對方說沒有,實際是不想負責任。你可以自備符合第616條的倉單草稿請對方填寫簽名,對方拒絕等於拒絕履行法定義務,你有權拒絕寄存或解約。

Q3倉單可以拿去銀行借錢嗎?

可以。倉單是有價證券,可以設定質權(準用民法第908條動產質權)。銀行會評估貨物價值、倉庫信譽、保險狀況後決定貸款成數。不是所有銀行都做倉單質押,要找有動產擔保融資業務的銀行,談貸款前先問清楚對方是否承做。

Q4倉單是什麼?

表彰倉儲貨物所有權的有價證券,可背書轉讓、設定質權融資,法律地位接近票據而非單純收據。

Q5倉單跟提單(載貨證券)差在哪?

倉單用於倉儲貨物、收貨後因請求填發;提單用於海上運送、裝船後填發。兩者都是可流通的有價證券。

Q6什麼叫倉單的七項法定記載?

民法616條規定的寄託人姓名、保管場所、貨物種類數量、填發日期、保管期間、保管費、保險資訊,缺項影響效力。

Q7倉單為什麼要收貨後才能填發?

民國88年修法參照海商法97條鎖定時點,防止業者在未收貨時虛開倉單套現詐騙。

Q8倉單怎麼申請填發?

確認貨物已入庫 → 書面向倉庫營業人請求 → 核對616條七項記載與簽名 → 確認填發日不早於入庫日。

Q9倉單質押融資怎麼操作?

持合格倉單向承做動產擔保融資的銀行設定質權,銀行評估貨物價值、倉庫信譽、保險後核定成數。

Q10倉庫融資大概借得到多少?

依貨物市值打折核貸,成數視貨物種類、保險、倉庫信譽而定,須找有動產擔保業務的銀行談。

Q11倉庫不給倉單怎麼舉證?

保留書面請求紀錄、入庫過磅單據、監視器影像;必要時聲請保全證據(民訴368)。

Q12倉單 vs 一般簽收單哪個有用?

倉單是有價證券可融資轉讓,簽收單只是收據不能流通。涉及融資務必要倉單。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倉單載貨證券(提單)一般簽收單
法律性質有價證券(近票據)有價證券債權憑證/收據
可否背書轉讓可(民法618)可(海商法)不可
可否質押融資可(準用民法908)不可
適用場景倉儲貨物海上運送貨物一般物品交付證明
填發條件收貨後+因請求裝船後交付時

倉單

法律性質
有價證券(近票據)
可否背書轉讓
可(民法618)
可否質押融資
可(準用民法908)
適用場景
倉儲貨物
填發條件
收貨後+因請求

載貨證券(提單)

法律性質
有價證券
可否背書轉讓
可(海商法)
可否質押融資
適用場景
海上運送貨物
填發條件
裝船後

一般簽收單

法律性質
債權憑證/收據
可否背書轉讓
不可
可否質押融資
不可
適用場景
一般物品交付證明
填發條件
交付時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商法 第600条(倉荷証券の交付義務)
韓國상법 제156조(창고증권의 발행)
中國民法典 第910条(仓单的出具)
德國HGB §§ 467 ff.(Lagergeschäft);Orderlagerschein vgl. § 475c HGB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522-24 et s.(warrant / récépissé des magasins généraux)
美國UCC § 7-201 et seq.(warehouse receipt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181105 制定)

倉庫營業人因寄託人之請求,應由倉單簿填發倉單。

(0880402 修正)

倉庫營業人於收受寄託物後,因寄託人之請求,應填發倉單。

立法理由目前倉庫實務作業上,倉單之填發,情形不一。且各倉庫簿冊名稱各有不同,易滋弊端。又倉庫寄託契約之性質,學者間意見分歧,為免於寄託物收受前,能否填發倉單,發生疑義,爰參照海商法第九十七條立法例修正本條。

(0181105 制定)

倉庫營業人因寄託人之請求,應由倉單簿填發倉單。

(0880402 修正)

目前倉庫實務作業上,倉單之填發,情形不一。且各倉庫簿冊名稱各有不同,易滋弊端。又倉庫寄託契約之性質,學者間意見分歧,為免於寄託物收受前,能否填發倉單,發生疑義,爰參照海商法第九十七條立法例修正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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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615 條規定:「倉庫營業人於收受寄託物後,因寄託人之請求,應填發倉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6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6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