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16 條(倉單之法定記載事項)
快速跳轉
- 1.倉單應記載左列事項。並由倉庫營業人簽名。 一、寄託人之姓名及住址。 二、保管之場所。 三、受寄物之種類、品質、數量及其包皮之種類、個數及記號。 四、倉單填發地及填發之年、月、日。 五、定有保管期間者,其期間。 六、保管費。 七、受寄物已付保險者,其保險金額、保險期間及保險人之名號。
- 2.倉庫營業人應將前列各款事項,記載於倉單簿之存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616 條規定倉單須記載七項法定事項並由倉庫營業人簽名,缺核心項可能喪失有價證券效力。
Q · 倉單上一定要寫哪些東西?少寫會怎樣?
法定七項加簽名,缺核心項可能不具有價證券效力
依民法第 616 條,倉單須記載七項法定事項並由倉庫營業人簽名:寄託人姓名住址、保管場所、受寄物種類品質數量及包皮、填發地與年月日、保管期間、保管費、保險資訊。其中種類數量、保管場所、簽名為核心,缺漏可能使倉單不具有價證券效力;保管期間、保險為輔助項,缺漏不影響成立但放大爭議。業者並須將各項記載於倉單簿存根備查。
深度解讀
上一條告訴你「倉庫要發倉單」,這條告訴你「倉單上面要寫什麼」。看起來只是行政事項,但每一項都是地雷。少寫一項,這張倉單在法律上的效力就可能打折。為什麼這七項這麼重要?因為倉單是有價證券,它代表貨物本身。當你把倉單轉讓給別人,對方拿到的就是「貨物的權利」,他不會去倉庫翻看實物,他只看倉單上寫了什麼。所以保管場所要寫清楚(不然他不知道貨在哪)、種類數量要寫清楚(不然他不知道買到什麼)、保險資訊要寫清楚(不然出事他不知道找誰)。第二項要求業者把這些全部記在「倉單簿存根」,這是業者自保的關鍵:哪天倉單被偽造,存根就是真偽對照的證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