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16 條(倉單之法定記載事項)
- 1.倉單應記載左列事項。並由倉庫營業人簽名。 一、寄託人之姓名及住址。 二、保管之場所。 三、受寄物之種類、品質、數量及其包皮之種類、個數及記號。 四、倉單填發地及填發之年、月、日。 五、定有保管期間者,其期間。 六、保管費。 七、受寄物已付保險者,其保險金額、保險期間及保險人之名號。
- 2.倉庫營業人應將前列各款事項,記載於倉單簿之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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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616 條規定倉單須記載七項法定事項並由倉庫營業人簽名,缺核心項可能喪失有價證券效力。
Q · 倉單上一定要寫哪些東西?少寫會怎樣?
依民法第 616 條,倉單須記載七項法定事項並由倉庫營業人簽名:寄託人姓名住址、保管場所、受寄物種類品質數量及包皮、填發地與年月日、保管期間、保管費、保險資訊。其中種類數量、保管場所、簽名為核心,缺漏可能使倉單不具有價證券效力;保管期間、保險為輔助項,缺漏不影響成立但放大爭議。業者並須將各項記載於倉單簿存根備查。
白話解讀
上一條告訴你「倉庫要發倉單」,這條告訴你「倉單上面要寫什麼」。看起來只是行政事項,但每一項都是地雷。少寫一項,這張倉單在法律上的效力就可能打折。為什麼這七項這麼重要?因為倉單是有價證券,它代表貨物本身。當你把倉單轉讓給別人,對方拿到的就是「貨物的權利」,他不會去倉庫翻看實物,他只看倉單上寫了什麼。所以保管場所要寫清楚(不然他不知道貨在哪)、種類數量要寫清楚(不然他不知道買到什麼)、保險資訊要寫清楚(不然出事他不知道找誰)。第二項要求業者把這些全部記在「倉單簿存根」,這是業者自保的關鍵:哪天倉單被偽造,存根就是真偽對照的證據。
法律定性
民法第 616 條規定倉單之法定記載事項,要求倉單須載明寄託人身分、保管場所、受寄物種類品質數量、填發日期、保管期間、保管費及保險資訊等七項並由倉庫營業人簽名,且須留存於倉單簿存根,構成倉單作為有價證券流通的最低資訊揭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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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倉單上有些欄位是空白的,這張倉單還有效嗎?▾
看缺哪一項。第 616 條七項裡,種類數量、保管場所、簽名是核心,缺這些可能讓倉單根本不具有價證券效力;保管期間、保險資訊是輔助項,缺漏不影響倉單成立但會影響爭議解決。內行人提示:缺項的倉單在銀行融資時通常會被拒絕,因為銀行徵信標準比法院還嚴,即使法律上勉強有效,實務上也用不出去。
Q2倉庫業者沒有倉單簿存根,會怎樣?▾
第 616 條第 2 項明文要求業者將七項記載於倉單簿存根。沒有存根不會讓已發出的倉單無效,但會讓業者在爭議時失去自證清白能力,倉單若被偽造也無從對照。內行人提示:倉單簿存根是主管機關稽查的必檢項目,缺漏可能被處行政罰鍰。
Q3倉單上寫的保管費可以事後調整嗎?▾
原則上不行。倉單是有價證券,記載內容對所有後手都有拘束力。你跟最初寄託人講好調漲,但倉單已轉讓給第三人時,第三人有權按倉單原記載費率付款。內行人提示:若預期保管期長且費率可能變動,在倉單上載明「按公會公告費率計算」這類浮動條款,比寫死一個數字安全。
Q4倉單一定要記載哪些事項?▾
七項:寄託人姓名住址、保管場所、受寄物種類品質數量及包皮、填發地與年月日、保管期間、保管費、保險資訊,並由倉庫營業人簽名。
Q5什麼是倉單簿存根?▾
業者依第 616 條第 2 項須將七項記載另存於倉單簿的底簿,作為真偽對照與稽查依據。
Q6倉單為什麼算有價證券?▾
倉單代表受寄物本身的權利,得背書轉讓,後手憑倉單取得貨物權利而不必查驗實物。
Q7七項記載哪些是核心、哪些是輔助?▾
種類數量、保管場所、業者簽名是核心,缺漏影響有價證券效力;保管期間、保險是輔助,缺漏不影響成立但放大爭議。
Q8收到倉單怎麼檢查?▾
拿第 616 條七項清單逐欄對照,重點查核種類數量、場所、簽名與保險記載,缺項當場要求補正。
Q9倉單缺項怎麼處理?▾
書面通知對方限期補正並保留紀錄;轉讓取得的缺項倉單可向轉讓人主張瑕疵擔保責任。
Q10倉庫業者怎麼填發倉單才安全?▾
把七項做成 SOP 勾選表單,逐項填寫並請寄託人簽名確認,同步登錄倉單簿存根。
Q11倉單記載瑕疵造成損害怎麼求償?▾
依請求權基礎主張,侵權適用 2 年時效、一般時效 15 年;先蒐證並比對倉單簿存根。
Q12倉單和載貨證券(提單)差在哪?▾
倉單代表倉儲中貨物、依民法第 616 條;提單代表運送中貨物、依海商法第 54 條,記載與適用法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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