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16 條(倉單之法定記載事項)
- 1.倉單應記載左列事項。並由倉庫營業人簽名。 一、寄託人之姓名及住址。 二、保管之場所。 三、受寄物之種類、品質、數量及其包皮之種類、個數及記號。 四、倉單填發地及填發之年、月、日。 五、定有保管期間者,其期間。 六、保管費。 七、受寄物已付保險者,其保險金額、保險期間及保險人之名號。
- 2.倉庫營業人應將前列各款事項,記載於倉單簿之存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616 條規定倉單須記載七項法定事項並由倉庫營業人簽名,缺核心項可能喪失有價證券效力。
Q · 倉單上一定要寫哪些東西?少寫會怎樣?
依民法第 616 條,倉單須記載七項法定事項並由倉庫營業人簽名:寄託人姓名住址、保管場所、受寄物種類品質數量及包皮、填發地與年月日、保管期間、保管費、保險資訊。其中種類數量、保管場所、簽名為核心,缺漏可能使倉單不具有價證券效力;保管期間、保險為輔助項,缺漏不影響成立但放大爭議。業者並須將各項記載於倉單簿存根備查。
白話解讀
上一條告訴你「倉庫要發倉單」,這條告訴你「倉單上面要寫什麼」。看起來只是行政事項,但每一項都是地雷。少寫一項,這張倉單在法律上的效力就可能打折。為什麼這七項這麼重要?因為倉單是有價證券,它代表貨物本身。當你把倉單轉讓給別人,對方拿到的就是「貨物的權利」,他不會去倉庫翻看實物,他只看倉單上寫了什麼。所以保管場所要寫清楚(不然他不知道貨在哪)、種類數量要寫清楚(不然他不知道買到什麼)、保險資訊要寫清楚(不然出事他不知道找誰)。第二項要求業者把這些全部記在「倉單簿存根」,這是業者自保的關鍵:哪天倉單被偽造,存根就是真偽對照的證據。
法律定性
民法第 616 條規定倉單之法定記載事項,要求倉單須載明寄託人身分、保管場所、受寄物種類品質數量、填發日期、保管期間、保管費及保險資訊等七項並由倉庫營業人簽名,且須留存於倉單簿存根,構成倉單作為有價證券流通的最低資訊揭露標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倉單一定要記載哪些事項?▾
寄託人姓名住址、保管場所、受寄物種類品質數量、填發日、保管期間、保管費、保險資訊七項加簽名。
Q2倉單欄位空白還有效嗎?▾
看缺哪項,缺種類數量、場所、簽名等核心項可能不具有價證券效力,輔助項缺漏不影響成立。
Q3什麼是倉單簿存根?▾
業者依第 616 條第 2 項須將七項記載另存於倉單簿,作為真偽對照與自證清白依據。
Q4倉單和提單差在哪?▾
倉單代表倉儲中的貨物,提單(載貨證券)代表運送中的貨物,法定記載與適用法規不同。
Q5保管費可以事後調整嗎?▾
原則不行,倉單轉讓後第三人有權按倉單原記載費率付款。
Q6倉單沒寫保管期間怎麼算?▾
實務上視為不定期,業者得隨時通知取貨,不是對寄託人有利的無限期保管。
Q7收到倉單該檢查什麼?▾
拿第 616 條七項逐項對照,缺項當場要求補正,可避開多數問題倉單。
Q8倉單記載瑕疵的爭議有時效嗎?▾
記載瑕疵本身無特定時效,但衍生損害賠償依請求權基礎適用 2 年或 15 年時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