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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616 條(倉單之法定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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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倉單應記載左列事項。並由倉庫營業人簽名。 一、寄託人之姓名及住址。 二、保管之場所。 三、受寄物之種類、品質、數量及其包皮之種類、個數及記號。 四、倉單填發地及填發之年、月、日。 五、定有保管期間者,其期間。 六、保管費。 七、受寄物已付保險者,其保險金額、保險期間及保險人之名號。
  2. 2.倉庫營業人應將前列各款事項,記載於倉單簿之存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616 條規定倉單須記載七項法定事項並由倉庫營業人簽名,缺核心項可能喪失有價證券效力。

Q · 倉單上一定要寫哪些東西?少寫會怎樣?

法定七項加簽名,缺核心項可能不具有價證券效力

依民法第 616 條,倉單須記載七項法定事項並由倉庫營業人簽名:寄託人姓名住址、保管場所、受寄物種類品質數量及包皮、填發地與年月日、保管期間、保管費、保險資訊。其中種類數量、保管場所、簽名為核心,缺漏可能使倉單不具有價證券效力;保管期間、保險為輔助項,缺漏不影響成立但放大爭議。業者並須將各項記載於倉單簿存根備查。

深度解讀

上一條告訴你「倉庫要發倉單」,這條告訴你「倉單上面要寫什麼」。看起來只是行政事項,但每一項都是地雷。少寫一項,這張倉單在法律上的效力就可能打折。為什麼這七項這麼重要?因為倉單是有價證券,它代表貨物本身。當你把倉單轉讓給別人,對方拿到的就是「貨物的權利」,他不會去倉庫翻看實物,他只看倉單上寫了什麼。所以保管場所要寫清楚(不然他不知道貨在哪)、種類數量要寫清楚(不然他不知道買到什麼)、保險資訊要寫清楚(不然出事他不知道找誰)。第二項要求業者把這些全部記在「倉單簿存根」,這是業者自保的關鍵:哪天倉單被偽造,存根就是真偽對照的證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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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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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616 條規定:「倉單應記載左列事項。並由倉庫營業人簽名。 一、寄託人之姓名及住址。 二、保管之場所。 三、受寄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6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6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