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法第 617 條讓倉單持有人請求倉庫把寄託物分割成數部分換發新倉單,貨不動但須交還原倉單、費用自負。
Q · 一張倉單可以拆成好幾張嗎?
可以,依民法 617 條請求倉庫分割並換發新倉單
依民法第 617 條,倉單持有人得請求倉庫營業人把寄託物在「紙上」分割成數部分,並就各部分填發新倉單,貨物實體不必移動。但有兩個強制要件:一是持有人必須交還原倉單(避免新舊倉單同時流通造成總額超過實物),二是分割及填發新倉單的費用由持有人負擔。
想像一下:你手上有一張倉單,代表 1000 噸玉米。今天有三個買家分別要 300 噸、400 噸、300 噸。怎麼辦?把整張倉單賣給其中一個然後讓他去分?太麻煩。這條給你一個解法:拿著原倉單去找倉庫,要求把這 1000 噸「在紙上」分割成三張新倉單,各代表對應的數量。倉庫收回原倉單,發給你三張新的,你各別賣給三個買家。貨還在原地沒動,但所有權的切分已經完成。這個設計讓大宗物資的交易像切蛋糕一樣靈活。但有兩個關鍵:一、你必須交還原倉單(不然會出現舊倉單和新倉單同時流通的災難);二、分割的費用你自己付(這是合理的,因為這是為你方便而做的服務)。
民法第 617 條為倉單分割規範,賦予倉單持有人請求倉庫營業人將寄託物分割為數部分、並就各部分填發新倉單的權利,使一張代表整批貨的倉單得在貨物不移動的情形下切分為多張,前提是交還原倉單且由持有人負擔分割費用。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沒有法定標準,由倉庫業者自訂。實務上有按張數計算(每張新倉單約 NT$500-2000)、按貨物價值(總值的 0.1%-0.5%)、按重量等方式。內行人提示:在最初寄存時就把分割費率寫進合約,比事後談判有利;預期頻繁分割可爭取年度包價。
不行。民法617條第1項但書明文要求持有人應交還原倉單,是強制規定。若原倉單還在外流通又發出新倉單,同批貨會出現總額超過實物的災難。內行人提示:原倉單遺失應先依公示催告程序取得除權判決後才能要求補發或分割。
完全一樣,依然是有價證券,可背書轉讓、設定質權,只是代表的貨物數量縮小。但新倉單填發日是分割日,計算保管期間或時效時可能有差異。內行人提示:若原倉單有特殊條款(如保險到某日為止),分割時要確認新倉單是否承接並明確註記。
把一張代表整批貨的倉單,在貨物不移動下換發成多張各代表部分數量的新倉單,方便拆售給不同買家。
分割是把一張拆成多張(617條)、背書轉讓是把整張倉單代表的所有權移轉給他人(618條),兩者貨物都不移動。
倉庫營業人就受寄物所填發、表彰寄託物所有權的有價證券,可背書轉讓、設質。
新倉單填發日為分割日,不是原倉單填發日,計算保管期間或時效時要注意差異。
書面提出分割請求 → 交還原倉單 → 確認並繳納分割費用 → 領取符合616條記載的各部分新倉單。
無法定標準,業者自訂,常見按張數(每張約500-2000元)、按貨物價值(0.1%-0.5%)或按重量計算。
持有人有法定分割請求權,業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屬違反617條義務,可請求損害賠償,必要時請同業公會協調。
須先依民事訴訟法539條公示催告程序取得除權判決,才能要求補發或分割,不能直接請求。
拆售給多個買家用分割(一張變多張各自交付);單一受讓人用背書轉讓。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倉單持有人,得請求倉庫營業人將寄託物分割為數部分,並填發各該部分之倉單。但持有人應將原倉單交還。 前項分割及填發新倉單之費用,由持有人負擔。
倉單持有人,得請求倉庫營業人將寄託物分割為數部分,並填發各該部分之倉單。但持有人應將原倉單交還。 前項分割及填發新倉單之費用,由持有人負擔。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