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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600 條(寄託物返還之處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寄託物之返還,於該物應為保管之地行之。
  2. 受寄人依第五百九十二條或依第五百九十四條之規定,將寄託物轉置他處者,得於物之現在地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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