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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601 條(寄託報酬給付之時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寄託約定報酬者,應於寄託關係終止時給付之;分期定報酬者,應於每期屆滿時給付之。
  2. 寄託物之保管,因可歸責於受寄人之事由而終止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受寄人得就其已為保管之部分,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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