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01 條(寄託報酬給付之時期)
- 1.寄託約定報酬者,應於寄託關係終止時給付之;分期定報酬者,應於每期屆滿時給付之。
- 2.寄託物之保管,因非可歸責於受寄人之事由而終止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受寄人得就其已為保管之部分,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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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601條規定有償寄託報酬於寄託關係終止時給付,分期者每期屆滿給付;若因非可歸責於受寄人之事由提前終止,已保管部分仍可請求報酬。
Q · 客戶提前取回寄放物,我這段已保管期間還能收費嗎?
依民法第601條第二項,寄託物之保管若因「非可歸責於受寄人」之事由而提前終止(例如寄託人臨時改變主意提前取回),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受寄人就其已為保管之部分仍得請求報酬。換言之,提前解約不等於全額退費,已付出的保管期間對應的報酬仍可主張。
白話解讀
如果你幫人保管東西收了錢,什麼時候能拿到報酬?這條給了你一個明確的答案,但答案藏著一個常被忽略的紅利。原則上:寄託關係結束時一次給。分期約定的:每期屆滿時給。但真正的重點在第二項:如果寄託因為「不是你的錯」而提前終止(例如寄託人臨時改變主意要提前取回),你已經保管的那段時間,照樣可以要報酬。換句話說,提前解約不是免費的。很多兼職保管、倉儲、托嬰、寵物寄宿的人不知道這條,被客戶臨時取消還傻傻退全款。
法律定性
民法第601條為有償寄託的報酬給付時點規範:原則上於寄託關係終止時一次給付,分期約定者於每期屆滿給付;若因不可歸責於受寄人之事由提前終止,受寄人就已為保管之部分仍得請求對應報酬,藉此平衡寄託人的終止自由與受寄人的信賴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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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601條在規定什麼?▾
有償寄託的報酬何時該給:原則寄託關係終止時給付,分期約定者每期屆滿給付。
Q2客戶提前取回寄放物還要付錢嗎?▾
若終止非可歸責於受寄人,已保管部分的報酬照付(第二項)。
Q3寄託報酬可以要求預付嗎?▾
法律預設是後付(終止時或每期屆滿),預付須靠契約另行約定。
Q4分期報酬什麼時候給?▾
每期屆滿時給付,每期屆滿即產生獨立的報酬請求權。
Q5寄託報酬請求權多久會消滅?▾
依民法第601條之2,自寄託關係終止時起1年內不行使即消滅。
Q6提前解約是受寄人的錯還能收報酬嗎?▾
若終止係可歸責於受寄人之事由,原則不得請求,甚至可能須負賠償。
Q7寵物旅館、行李寄存適用601條嗎?▾
適用。只要是收費保管的寄託關係,均受本條報酬規定保護。
Q8601條第二項的報酬怎麼計算?▾
就已保管部分按比例或契約約定的計費方式(按日/按期)計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給付時點 | 依據 |
|---|---|---|
| 一次性報酬約定 | 寄託關係終止時一次給付 | 第601條第1項前段 |
| 分期報酬約定 | 每期屆滿時給付(各期獨立請求權) | 第601條第1項後段 |
| 非可歸責受寄人提前終止 | 已保管部分仍可請求報酬 | 第601條第2項 |
| 可歸責受寄人提前終止 | 原則不得請求,並可能負賠償 | 第601條第2項反面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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