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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601-1 條(第三人主張權利時之返還及危險通知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三人就寄託物主張權利者,除對於受寄人提起訴訟或為扣押外,受寄人仍有返還寄託物於寄託人之義務。
  2. 第三人提起訴訟或扣押時,受寄人應即通知寄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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