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01-1 條(第三人主張權利時之返還及危險通知義務)
- 1.第三人就寄託物主張權利者,除對於受寄人提起訴訟或為扣押外,受寄人仍有返還寄託物於寄託人之義務。
- 2.第三人提起訴訟或扣押時,受寄人應即通知寄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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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601條之1:第三人主張寄託物權利,除提訴或扣押外,受寄人仍須返還給原寄託人,並應即通知。
Q · 有人說我保管的東西是他的,我該還給他嗎?
依民法第601條之1,第三人單純主張寄託物是他的,受寄人原則上仍應依寄託契約把物返還給原寄託人,不得逕行交給第三人。只有當第三人對受寄人「提起訴訟」或「聲請扣押」時,受寄人才停止返還、等候法院決定,並應立即通知寄託人。漏掉通知致寄託人受損者,受寄人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白話解讀
你幫朋友保管一批貨,突然有個陌生人跑來說「這批貨其實是我的,你交給我」。你該怎麼辦?這條法律給你一個非常清楚的指示:原則上你還是要把東西還給原本寄放的人,不要被陌生人說服。你跟誰簽約,就對誰負責,這是契約的基本邏輯。但這條同時設下兩個例外:第一,如果第三人對你提起訴訟或執行扣押(也就是有正式的法律程序),那你就不能繼續返還給寄託人,要等法院決定。第二,遇到第三人提訴訟或扣押時,你必須立刻通知寄託人。這個通知義務常常被忽略,但漏掉它會讓你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定性
民法第601條之1為通常寄託中「第三人主張權利」的處理規範:在第三人未經正式法律程序(訴訟或扣押)前,受寄人仍受契約相對性拘束,須對原寄託人負返還義務;第三人一旦提訴或扣押,受寄人即負有即時通知寄託人之法定義務,以保障寄託人的應訴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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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601條之1在規範什麼?▾
通常寄託中第三人主張權利時,受寄人的返還對象與通知義務。
Q2陌生人來主張寄託物是他的怎麼辦?▾
原則繼續還給原寄託人,除非對方提訴或扣押。
Q3受寄人沒通知寄託人會怎樣?▾
致寄託人受損時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Q4什麼算是『扣押』?▾
法院或機關依法定程序對寄託物的查封、扣押命令。
Q5通知要多快做?▾
應『即』通知,實務上以收到法律文件後3至7日內為合理範圍。
Q6律師函算不算訴訟或扣押?▾
不算,律師函只是主張權利,受寄人原則仍對寄託人負責。
Q7便利店代收的包裹被警察扣押適用嗎?▾
保管關係下適用類似邏輯,須配合扣押並通知收件人。
Q8本條和消費寄託有關嗎?▾
本條限通常寄託,消費寄託另依第602條處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受寄人應做 | 通知義務 |
|---|---|---|
| 第三人口頭主張或律師函 | 繼續返還原寄託人 | 建議通知(非強制) |
| 第三人提起訴訟 | 停止返還,等候法院 | 強制即時通知 |
| 第三人聲請扣押 | 配合扣押,停止返還 | 強制即時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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