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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601-2短期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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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寄託契約報酬請求權、費用償還請求權或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寄託關係終止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601 條之 2 規定,寄託契約的報酬、費用償還、損害賠償三種請求權,自寄託關係終止時起一年不行使即消滅。

Q · 東西寄放出問題想跟對方算錢,有幾年時間可以追?

只有一年,從寄託關係終止日起算

依民法第 601 條之 2,寄託契約的報酬請求權、費用償還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寄託關係終止時起一年間不行使即消滅。起算點是「寄託關係終止」那一刻(取回物品日、契約到期日、明確解除日),不是發現損害日,也不是想起來那天。逾期後,對方只要在訴訟中主張時效抗辯,法院即應駁回請求,與一般民事請求權 15 年時效差距極大。

白話解讀

你把東西寄放在朋友、倉庫、停車場、洗衣店,事後想跟對方算錢(保管費、額外支出、東西被弄壞的賠償),你以為這種錢「反正白紙黑字總有得追」?錯。這條法律給你的時間只有一年,而且從「寄託關係結束的那天」開始倒數。不是從你發現損害那天,不是從你想起來那天,是從你把東西拿回來、契約結束的那一刻。一般民事請求權有 15 年時效,你直覺以為這種小事至少有 5 年、10 年可以慢慢處理。沒有。一年。過了就算對方承認欠你錢,他只要在法庭上講一句「時效抗辯」,法官就得駁回你的請求。這條的存在不是為了保護你,是為了逼你「快點算清楚走人」。

法律定性

民法第 601 條之 2 為寄託契約的短期消滅時效規定,將報酬請求權、費用償還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三者的行使期間,自寄託關係終止時起壓縮為一年,屬於民法第 125 條 15 年一般時效的特別規定,立法目的在促使保管關係儘速結算、維護法律關係安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把東西寄放在朋友家被弄壞了,幾年內可以告?

從你拿回東西、寄託關係結束那天起算,只有 1 年。這是民法第 601 條之 2 的特別規定,比一般民事請求權的 15 年短得多。建議在拿回東西當下就拍照、確認狀態,有問題立刻寄存證信函,不要拖。

Q2我是停車場業者,客戶積欠保管費怎麼追?

從契約終止那天起 1 年內必須採取法律行動。最有效率的是聲請支付命令,費用便宜、不需開庭,對方 20 天內不異議即確定,可直接強制執行,特別適合金額不大但筆數多的保管費追討。

Q3存證信函到底有沒有用?

有,但只是催告效果。民法第 130 條規定,催告後 6 個月內必須起訴或為其他法律行動,否則視為未催告。寄出後應立刻準備正式訴訟資料,不要以為對方收到信就會主動和解。

Q4寄放東西被弄壞時效幾年?

依民法第 601 條之 2,從寄託關係終止(取回物品)日起算只有一年,逾期請求權消滅。

Q5民法 601 條之 2 是什麼?

是寄託契約的短期消滅時效規定,把報酬、費用償還、損害賠償三種請求權壓縮為一年。

Q6什麼叫寄託關係終止?

指取回物品日、契約到期日或當事人明確解除契約之日,是一年時效的起算點。

Q7為什麼寄託時效跟一般 15 年不同?

15 年是民法 125 條原則,本條為寄託契約的特別短期時效規定,立法目的在促使保管關係儘速結算,優先適用。

Q8保管費或寄託損害賠償怎麼追?

確認終止日 → 一年內固定證據 → 寄存證信函 → 6 個月內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必要時聲請假扣押。

Q9寄託請求權時效怎麼算到期日?

到期日=寄託關係終止日+1 年;寄存證信函後須在寄發日+6 個月內提起正式訴訟。

Q10聲請支付命令要多少錢?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金額不大時成本低,不需開庭,對方 20 天內不異議即確定可強制執行。

Q11怎麼證明寄託關係終止日?

用取回物品的簽收單、契約到期條款、解約通知或存證信函回執等書面證據固定起算點。

Q12寄託 601-2 vs 一般時效 125 條哪個適用?

寄託契約三請求權優先適用 601-2 的一年;無特別規定的其他請求權才回到 125 條 15 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時效期間起算點
一般請求權(民法 125)15 年請求權可行使時
寄託三請求權(民法 601-2)1 年寄託關係終止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法 197)2 年/10 年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行為時

時效期間

一般請求權(民法 125)
15 年
寄託三請求權(民法 601-2)
1 年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法 197)
2 年/10 年

起算點

一般請求權(民法 125)
請求權可行使時
寄託三請求權(民法 601-2)
寄託關係終止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法 197)
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行為時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民法第 662 条(寄託に関する損害賠償及び費用償還請求権の 1 年の期間制限,返還を受けた時から起算)
德國BGB § 606(kurze Verjährung der Ersatz- und Aufwendungsersatzansprüche bei Verwahrung,6 個月短期時效)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80402 增訂)

關於寄託契約之報酬請求權、費用償還請求權或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寄託關係終止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立法理由一、原條第六百零五條移列。   二、本條僅適用於通常寄託,因原條次排列於第六百零五條,易使人誤解適用於消費寄託,爰予移列。

  • 寄託契約名詞
  • 報酬名詞
  • 損害賠償請求權名詞
(0880402 增訂)

一、原條第六百零五條移列。   二、本條僅適用於通常寄託,因原條次排列於第六百零五條,易使人誤解適用於消費寄託,爰予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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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601-2 條規定:「關於寄託契約之報酬請求權、費用償還請求權或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寄託關係終止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60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601-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