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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98 條(受寄人之返還寄託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未定返還期限者,受寄人得隨時返還寄託物。
  2. 定有返還期限者,受寄人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於期限屆滿前返還寄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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