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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591受寄人使用寄託物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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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寄人經寄託人之同意,不得自己使用或使第三人使用寄託物。
  2. 2.受寄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寄託人,應給付相當報償,如有損害,並應賠償。但能證明縱不使用寄託物,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591 條規定受寄人未經同意不得使用寄託物,違反者須給付相當報償,造成損害另須賠償。

Q · 東西寄放在別人那裡被偷用,沒壞也能求償嗎?

可以,依民法 591 條可請求使用報償

依民法第 591 條第二項,受寄人未經同意使用寄託物,縱使物完好歸還,寄託人仍可請求「相當報償」,相當於該物的市場租金行情。使用報償與損害賠償是兩筆獨立的帳:報償不需證明有損害,賠償才需要。但若受寄人能證明縱不使用該物仍會發生同樣損害,則免除賠償責任,惟使用報償部分仍不能免。

白話解讀

你把行李寄放在朋友家、把車停進有人看管的停車場、把手錶送修讓店家暫時保管。在這一刻,那個東西「在他手上但不是他的」。法律幫你劃了一條清楚的線:他可以「保管」,但不能「使用」。聽起來廢話,但這條的力量在後段:如果他偷用了,不管東西有沒有壞,你都可以要他付一筆「使用報酬」,等於回頭跟他收租金。東西真的因此壞掉,賠償另外算。這條翻轉了一個常見的窘境:你的東西被別人擅自使用了,但東西完好歸還,你以為自己無話可說。錯了,光是「擅自使用」這個動作本身就有價碼。

法律定性

民法第 591 條為寄託契約中受寄人義務的核心條文,明定受寄人非經寄託人同意不得使用寄託物,違反時須給付相當於使用對價的報償,並於造成損害時另負賠償責任,將「擅自使用之不當得利」與「侵權損害賠償」兩種責任分軌處理。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朋友幫我保管行李一個月,偷穿了我的外套,外套沒壞,我能告他嗎?

可以。本條第二項前段給你「相當報償」請求權,跟外套有沒有壞無關。你可以參考類似租借服務的行情換算,例如名牌服飾日租多少。內行人提示:金額不大時,這條的真正價值是談判籌碼,明確主張多數人會立刻軟化道歉。

Q2車子寄放在朋友家,他開去買菜了一次,這也算偷用嗎?

嚴格來說算。本條沒有「輕微使用例外」。但實務上要看是否有默示同意、是否屬於保管必要範圍(例如為避免機械故障短程行駛)。內行人提示:寄放物品時最好用文字明確說「請勿使用」,事後爭議時是決定性證據。

Q3如果我能證明我使用的時候特別小心,是不是就不用賠?

你混淆了兩件事。「特別小心沒造成損害」可以免除損害賠償責任(後段但書),但免不掉「使用報償」(第二項前段)。這是本條最常被誤解的地方,能不能拿到使用報償跟東西有沒有壞完全無關。

Q4寄放東西被偷用可以求償嗎?

可以。依民法 591 條第二項,受寄人擅自使用寄託物,縱使物完好歸還,寄託人仍可請求相當報償。

Q5民法 591 條是什麼?

規範寄託契約中受寄人不得擅自使用寄託物,違反須給付相當報償並賠償損害的核心條文。

Q6什麼叫相當報償?

受寄人擅自使用寄託物應給付的使用對價,相當於市場租金行情,性質近於不當得利返還。

Q7使用報償和損害賠償差在哪?

報償是使用的對價不需證明損害;賠償須證明實際損害,兩者獨立計算、分開請求。

Q8寄託物被偷用怎麼求償?

蒐證 → 查市場租金行情 → 寄存證信函分列報償與賠償 → 提民事訴訟。

Q9寄託物使用報償怎麼算?

以同類物市場日租金為基礎乘以擅自使用天數,由法院依個案認定具體金額。

Q10告寄託物被偷用要多少錢?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 1.1%,50 萬元以下走簡易程序,10 萬元以下可自行進行小額訴訟。

Q11怎麼證明受寄人擅自使用?

里程數變化、行車紀錄器、照片、目擊者或對話紀錄,是否事先書面禁止使用是關鍵證據。

Q12使用報償 vs 損害賠償哪個先主張?

兩者可同時主張且獨立計算;報償不需證明損害故門檻較低,賠償須舉證損害。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使用報償損害賠償
請求基礎民法 591 第二項前段(不當得利性質)民法 591 第二項後段(侵權性質)
是否須證明損害不需要需要證明實際損害
金額計算相當於市場租金行情實際損害(修復費、貶值等)
但書免責不免證明縱不使用仍生損害者免

使用報償

請求基礎
民法 591 第二項前段(不當得利性質)
是否須證明損害
不需要
金額計算
相當於市場租金行情
但書免責
不免

損害賠償

請求基礎
民法 591 第二項後段(侵權性質)
是否須證明損害
需要證明實際損害
金額計算
實際損害(修復費、貶值等)
但書免責
證明縱不使用仍生損害者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日本民法第658条第1項(寄託物の使用禁止)
中國中國民法典第891條(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德國BGB §§ 688 ff.(Verwahrung)— 無單獨使用禁止條文,擅用視為違反保管義務(Pflichtverletzung)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930(dépositaire 不得使用寄託物)
美國普通法 bailment — 受寄人未經授權使用構成 conversion(侵占),無成文對應條文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181105 制定)

受寄人非經寄託人之同意,不得自己使用或使第三人使用寄託物。   受寄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寄託人,應給付相當報償,如有損害,並應賠償。但能證明縱不使用寄託物,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0181105 制定)

受寄人非經寄託人之同意,不得自己使用或使第三人使用寄託物。   受寄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寄託人,應給付相當報償,如有損害,並應賠償。但能證明縱不使用寄託物,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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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591 條規定:「受寄人非經寄託人之同意,不得自己使用或使第三人使用寄託物。受寄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寄託人,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5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59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