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法第 591 條規定受寄人未經同意不得使用寄託物,違反者須給付相當報償,造成損害另須賠償。
Q · 東西寄放在別人那裡被偷用,沒壞也能求償嗎?
可以,依民法 591 條可請求使用報償
依民法第 591 條第二項,受寄人未經同意使用寄託物,縱使物完好歸還,寄託人仍可請求「相當報償」,相當於該物的市場租金行情。使用報償與損害賠償是兩筆獨立的帳:報償不需證明有損害,賠償才需要。但若受寄人能證明縱不使用該物仍會發生同樣損害,則免除賠償責任,惟使用報償部分仍不能免。
你把行李寄放在朋友家、把車停進有人看管的停車場、把手錶送修讓店家暫時保管。在這一刻,那個東西「在他手上但不是他的」。法律幫你劃了一條清楚的線:他可以「保管」,但不能「使用」。聽起來廢話,但這條的力量在後段:如果他偷用了,不管東西有沒有壞,你都可以要他付一筆「使用報酬」,等於回頭跟他收租金。東西真的因此壞掉,賠償另外算。這條翻轉了一個常見的窘境:你的東西被別人擅自使用了,但東西完好歸還,你以為自己無話可說。錯了,光是「擅自使用」這個動作本身就有價碼。
民法第 591 條為寄託契約中受寄人義務的核心條文,明定受寄人非經寄託人同意不得使用寄託物,違反時須給付相當於使用對價的報償,並於造成損害時另負賠償責任,將「擅自使用之不當得利」與「侵權損害賠償」兩種責任分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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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本條第二項前段給你「相當報償」請求權,跟外套有沒有壞無關。你可以參考類似租借服務的行情換算,例如名牌服飾日租多少。內行人提示:金額不大時,這條的真正價值是談判籌碼,明確主張多數人會立刻軟化道歉。
嚴格來說算。本條沒有「輕微使用例外」。但實務上要看是否有默示同意、是否屬於保管必要範圍(例如為避免機械故障短程行駛)。內行人提示:寄放物品時最好用文字明確說「請勿使用」,事後爭議時是決定性證據。
你混淆了兩件事。「特別小心沒造成損害」可以免除損害賠償責任(後段但書),但免不掉「使用報償」(第二項前段)。這是本條最常被誤解的地方,能不能拿到使用報償跟東西有沒有壞完全無關。
可以。依民法 591 條第二項,受寄人擅自使用寄託物,縱使物完好歸還,寄託人仍可請求相當報償。
規範寄託契約中受寄人不得擅自使用寄託物,違反須給付相當報償並賠償損害的核心條文。
受寄人擅自使用寄託物應給付的使用對價,相當於市場租金行情,性質近於不當得利返還。
報償是使用的對價不需證明損害;賠償須證明實際損害,兩者獨立計算、分開請求。
蒐證 → 查市場租金行情 → 寄存證信函分列報償與賠償 → 提民事訴訟。
以同類物市場日租金為基礎乘以擅自使用天數,由法院依個案認定具體金額。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 1.1%,50 萬元以下走簡易程序,10 萬元以下可自行進行小額訴訟。
里程數變化、行車紀錄器、照片、目擊者或對話紀錄,是否事先書面禁止使用是關鍵證據。
兩者可同時主張且獨立計算;報償不需證明損害故門檻較低,賠償須舉證損害。
| 比較面向 | 使用報償 | 損害賠償 |
|---|---|---|
| 請求基礎 | 民法 591 第二項前段(不當得利性質) | 民法 591 第二項後段(侵權性質) |
| 是否須證明損害 | 不需要 | 需要證明實際損害 |
| 金額計算 | 相當於市場租金行情 | 實際損害(修復費、貶值等) |
| 但書免責 | 不免 | 證明縱不使用仍生損害者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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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寄人非經寄託人之同意,不得自己使用或使第三人使用寄託物。 受寄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寄託人,應給付相當報償,如有損害,並應賠償。但能證明縱不使用寄託物,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受寄人非經寄託人之同意,不得自己使用或使第三人使用寄託物。 受寄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寄託人,應給付相當報償,如有損害,並應賠償。但能證明縱不使用寄託物,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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