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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91 條(受寄人使用寄託物之禁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寄人經寄託人之同意,不得自己使用或使第三人使用寄託物。
  2. 受寄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寄託人,應給付相當報償,如有損害,並應賠償。但能證明縱不使用寄託物,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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