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91 條(受寄人使用寄託物之禁止)
- 1.受寄人非經寄託人之同意,不得自己使用或使第三人使用寄託物。
- 2.受寄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寄託人,應給付相當報償,如有損害,並應賠償。但能證明縱不使用寄託物,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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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591 條規定受寄人未經同意不得使用寄託物,違反者須給付相當報償,造成損害另須賠償。
Q · 東西寄放在別人那裡被偷用,沒壞也能求償嗎?
依民法第 591 條第二項,受寄人未經同意使用寄託物,縱使物完好歸還,寄託人仍可請求「相當報償」,相當於該物的市場租金行情。使用報償與損害賠償是兩筆獨立的帳:報償不需證明有損害,賠償才需要。但若受寄人能證明縱不使用該物仍會發生同樣損害,則免除賠償責任,惟使用報償部分仍不能免。
白話解讀
你把行李寄放在朋友家、把車停進有人看管的停車場、把手錶送修讓店家暫時保管。在這一刻,那個東西「在他手上但不是他的」。法律幫你劃了一條清楚的線:他可以「保管」,但不能「使用」。聽起來廢話,但這條的力量在後段:如果他偷用了,不管東西有沒有壞,你都可以要他付一筆「使用報酬」,等於回頭跟他收租金。東西真的因此壞掉,賠償另外算。這條翻轉了一個常見的窘境:你的東西被別人擅自使用了,但東西完好歸還,你以為自己無話可說。錯了,光是「擅自使用」這個動作本身就有價碼。
法律定性
民法第 591 條為寄託契約中受寄人義務的核心條文,明定受寄人非經寄託人同意不得使用寄託物,違反時須給付相當於使用對價的報償,並於造成損害時另負賠償責任,將「擅自使用之不當得利」與「侵權損害賠償」兩種責任分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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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東西寄放被偷用沒壞能告嗎?▾
能,依民法 591 條第二項可請求相當報償,與物有沒有壞無關。
Q2寄託物使用報償怎麼算?▾
以同類物市場租金行情為基礎,乘以擅自使用天數,由法院依個案認定。
Q3使用報償和損害賠償差在哪?▾
報償是使用的對價不需證明損害;賠償須證明實際損害,兩者分開計算。
Q4受寄人開車去買菜算偷用嗎?▾
嚴格說算,但要看有無默示同意或屬保管必要範圍(如發動避免電瓶沒電)。
Q5證明自己使用很小心就免責嗎?▾
小心沒造成損害可免損害賠償,但免不了使用報償,這是最常見誤解。
Q6免費寄放對方可以隨便用嗎?▾
不行,免費的是保管服務不是使用權,使用仍須另付報償。
Q7向擅自使用者求償有時效嗎?▾
無特別時效,適用一般 15 年消滅時效(民法 125),越早主張證據越完整。
Q8受寄人讓第三人使用也要賠嗎?▾
要,591 條第一項明文禁止「使第三人使用」,違反同須給付報償與賠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使用報償 | 損害賠償 |
|---|---|---|
| 請求基礎 | 民法 591 第二項前段(不當得利性質) | 民法 591 第二項後段(侵權性質) |
| 是否須證明損害 | 不需要 | 需要證明實際損害 |
| 金額計算 | 相當於市場租金行情 | 實際損害(修復費、貶值等) |
| 但書免責 | 不免 | 證明縱不使用仍生損害者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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