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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3)台函民字第 0879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3 年 10 月 10 日

要旨

關於顧客送條鐘錶,逾越約定取件期限者,承受修理之業者,可否收取保管費乙節,似應依修理業者與顧客間之契約有無特別約定而定,未可一概而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3)台函民字第 0879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3 年 10 月 10 日發布,要旨:關於顧客送條鐘錶,逾越約定取件期限者,承受修理之業者,可否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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