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03-1 條(混藏寄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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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603 條之 1 混藏寄託:代替物經同意混合保管後,各寄託人按寄託數量比例共有整批庫存,受寄人得以同種同質同量之物返還。
Q · 東西跟別人混在一起保管,還是我的嗎?
是。你取得按比例共有的份額
依民法第 603 條之 1,寄託物為代替物(如米、油、黃金)經同意混合保管時,你失去「特定那批」的所有權,但取得「整批庫存按你寄託數量比例」的共有份額;受寄人得以同種類、同品質、同數量之物返還,即屬履約完畢。
深度解讀
你把 500 公斤的稻米寄放在農會倉庫,隔壁老王也寄了 300 公斤同品種的米。倉庫管理員不會幫你們的米貼標籤分開放,他會通通倒進同一個大穀倉。一年後你來領,你領到的米幾乎一定不是你當初倒進去的那幾粒。這在直覺上很奇怪:那還是「我的米」嗎?這條法律告訴你:是。只要當初有同意混合保管,你就和老王按比例「共有」整個穀倉,要領的時候領出同種類、同品質、同數量的米就算數。這條看起來很冷門,但只要你接觸過農產倉儲、油品儲槽、甚至是把黃金條塊存在銀行的金庫,你就站在這條法律的射程裡。沒有它,整個大宗物資的倉儲產業會運作不下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所有權移轉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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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