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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603-1 條(混藏寄託)

  1. 1.寄託物為代替物,如未約定其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者,受寄人得經寄託人同意,就其所受寄託之物與其自己或他寄託人同一種類、品質之寄託物混合保管,各寄託人依其所寄託之數量與混合保管數量之比例,共有混合保管物。
  2. 2.受寄人依前項規定為混合保管者,得以同一種類、品質、數量之混合保管物返還於寄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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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603 條之 1 混藏寄託:代替物經同意混合保管後,各寄託人按寄託數量比例共有整批庫存,受寄人得以同種同質同量之物返還。

Q · 東西跟別人混在一起保管,還是我的嗎?

依民法第 603 條之 1,寄託物為代替物(如米、油、黃金)經同意混合保管時,你失去「特定那批」的所有權,但取得「整批庫存按你寄託數量比例」的共有份額;受寄人得以同種類、同品質、同數量之物返還,即屬履約完畢。

白話解讀

你把 500 公斤的稻米寄放在農會倉庫,隔壁老王也寄了 300 公斤同品種的米。倉庫管理員不會幫你們的米貼標籤分開放,他會通通倒進同一個大穀倉。一年後你來領,你領到的米幾乎一定不是你當初倒進去的那幾粒。這在直覺上很奇怪:那還是「我的米」嗎?這條法律告訴你:是。只要當初有同意混合保管,你就和老王按比例「共有」整個穀倉,要領的時候領出同種類、同品質、同數量的米就算數。這條看起來很冷門,但只要你接觸過農產倉儲、油品儲槽、甚至是把黃金條塊存在銀行的金庫,你就站在這條法律的射程裡。沒有它,整個大宗物資的倉儲產業會運作不下去。

法律定性

民法第 603 條之 1(混藏寄託)規範代替物經寄託人同意後與他人同種類、同品質之物混合保管的情形:各寄託人依其寄託數量占混合保管總量之比例,共有該混合保管物,受寄人並得以同種類、品質、數量之物返還,將無法特定之物權轉化為可量化的共有份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你的寄託數量(公斤/單位)混合保管總量(公斤/單位)事故短少總量(公斤/單位)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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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把米存到農會倉庫,他們混在一起保管,這樣米還是我的嗎?

嚴格說,你失去了「特定那幾粒米」的所有權,但取得了「整批庫存按比例共有」的權利。依本條第二項,農會用同種同質同量的米還你就算履約完畢。內行人提示:寄存時務必拿到書面收據,註明數量、品質規格、混合保管的同意,沒有這份證據,事後爭議時你可能連比例都算不出來。

Q2如果倉庫失火燒掉一半,誰賠誰的?

按比例。你寄了 500 公斤、總庫存 5000 公斤,你承擔 10% 的損失,也就是 50 公斤,這是共有的必然結果。但如果失火是受寄人的過失(保管不善),你可以另外依債務不履行規定(民法第 227 條)向他求償那 50 公斤的價值。內行人提示:火災原因鑑定報告是分水嶺,不可抗力或過失差很多。

Q3沒簽混合保管同意書,倉庫卻把我的東西跟別人混在一起,怎麼辦?

這就違反本條的要件了。本條要求「經寄託人同意」才能混合,沒同意就混的話,受寄人可能構成保管不當,你可以要求回復原狀(民法第 213 條)或損害賠償。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很多倉儲業者把混藏條款藏在制式契約小字裡,簽約前一定要逐字看完,特別是「混合保管」「共同儲存」這類字眼。

Q4混藏寄託是什麼?

代替物經同意與他人同種同質之物混合保管,各寄託人按比例共有整批庫存,是倉儲產業的所有權地基。

Q5混藏寄託跟消費寄託差在哪?

混藏寄託是各寄託人按比例共有;消費寄託(民法603)所有權移轉給受寄人,受寄人僅負返還同種同量物之債務。

Q6什麼叫代替物?

得以同種類、品質、數量之物互相替代的物,如米、油、黃金、穀物,與藝術品這種特定物相對。

Q7按比例共有是什麼意思?

你不擁有特定那批,而是用你的寄託數量除以混合保管總量,取得整批庫存的份額。

Q8混藏寄託出事怎麼主張權利?

調出書面同意條款 → 取得庫存總量證明 → 計算共有比例 → 依本條第二項請求返還,必要時聲請假處分。

Q9失火短少的損失怎麼算?

用你的寄託數量除以混合保管總量得比例,再乘短少總量;受寄人過失另依民法227求償。

Q10怎麼證明自己的份額?

靠寄存書面收據記載數量品質、受寄人進出庫帳冊、混合保管總量證明。

Q11寄存前要準備什麼文件?

書面契約須註明數量、品質規格與「同意混合保管」字句,缺這份事後連比例都算不出來。

Q12混藏寄託 vs 一般寄託哪個對寄託人有利?

一般寄託保有原物所有權較完整,但代替物難以特定;混藏寄託犧牲特定性換取倉儲效率,靠比例共有保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商法上の「混蔵寄託」(代替物を混合保管し各寄託者が数量比で共有)
🇰🇷 韓國상법상 혼장임치(混藏任置) — 대체물 혼합보관 시 지분 공유
🇩🇪 德國BGB § 948 (Vermischung → Miteigentum nach Bruchteilen); Sammelverwahrung-Grundsatz
🇺🇸 美國UCC § 7-207 (commingled fungible goods → tenancy in com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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