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03-1 條(混藏寄託)
- 1.寄託物為代替物,如未約定其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者,受寄人得經寄託人同意,就其所受寄託之物與其自己或他寄託人同一種類、品質之寄託物混合保管,各寄託人依其所寄託之數量與混合保管數量之比例,共有混合保管物。
- 2.受寄人依前項規定為混合保管者,得以同一種類、品質、數量之混合保管物返還於寄託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603 條之 1 混藏寄託:代替物經同意混合保管後,各寄託人按寄託數量比例共有整批庫存,受寄人得以同種同質同量之物返還。
Q · 東西跟別人混在一起保管,還是我的嗎?
依民法第 603 條之 1,寄託物為代替物(如米、油、黃金)經同意混合保管時,你失去「特定那批」的所有權,但取得「整批庫存按你寄託數量比例」的共有份額;受寄人得以同種類、同品質、同數量之物返還,即屬履約完畢。
白話解讀
你把 500 公斤的稻米寄放在農會倉庫,隔壁老王也寄了 300 公斤同品種的米。倉庫管理員不會幫你們的米貼標籤分開放,他會通通倒進同一個大穀倉。一年後你來領,你領到的米幾乎一定不是你當初倒進去的那幾粒。這在直覺上很奇怪:那還是「我的米」嗎?這條法律告訴你:是。只要當初有同意混合保管,你就和老王按比例「共有」整個穀倉,要領的時候領出同種類、同品質、同數量的米就算數。這條看起來很冷門,但只要你接觸過農產倉儲、油品儲槽、甚至是把黃金條塊存在銀行的金庫,你就站在這條法律的射程裡。沒有它,整個大宗物資的倉儲產業會運作不下去。
法律定性
民法第 603 條之 1(混藏寄託)規範代替物經寄託人同意後與他人同種類、同品質之物混合保管的情形:各寄託人依其寄託數量占混合保管總量之比例,共有該混合保管物,受寄人並得以同種類、品質、數量之物返還,將無法特定之物權轉化為可量化的共有份額。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混藏寄託是什麼?▾
代替物經同意混合保管,各寄託人按比例共有整批庫存。
Q2東西混在一起還算我的嗎?▾
不是特定那批,而是整批庫存按你數量比例的共有份額。
Q3倉庫失火少了一半誰賠?▾
按比例承擔損失,但若是受寄人過失可另依債務不履行求償。
Q4黃金存摺跟這條有關嗎?▾
有,貴金屬帳戶本質就是混藏保管的共有份額。
Q5沒簽混合保管同意書怎麼辦?▾
未經同意混藏違反本條要件,受寄人可能構成保管不當。
Q6領回時怎麼算我的份額?▾
你的寄託數量除以混合保管總量,即為共有比例。
Q7倉單為什麼可以拿去質押?▾
因本條讓共有份額成為可流通的財產權。
Q8混藏寄託跟消費寄託差在哪?▾
混藏是按比例共有,消費寄託(民法 603)所有權移轉給受寄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