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603-1 條(混藏寄託)

  1. 1.寄託物為代替物,如未約定其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者,受寄人得經寄託人同意,就其所受寄託之物與其自己或他寄託人同一種類、品質之寄託物混合保管,各寄託人依其所寄託之數量與混合保管數量之比例,共有混合保管物。
  2. 2.受寄人依前項規定為混合保管者,得以同一種類、品質、數量之混合保管物返還於寄託人。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603 條之 1 混藏寄託:代替物經同意混合保管後,各寄託人按寄託數量比例共有整批庫存,受寄人得以同種同質同量之物返還。

Q · 東西跟別人混在一起保管,還是我的嗎?

依民法第 603 條之 1,寄託物為代替物(如米、油、黃金)經同意混合保管時,你失去「特定那批」的所有權,但取得「整批庫存按你寄託數量比例」的共有份額;受寄人得以同種類、同品質、同數量之物返還,即屬履約完畢。

白話解讀

你把 500 公斤的稻米寄放在農會倉庫,隔壁老王也寄了 300 公斤同品種的米。倉庫管理員不會幫你們的米貼標籤分開放,他會通通倒進同一個大穀倉。一年後你來領,你領到的米幾乎一定不是你當初倒進去的那幾粒。這在直覺上很奇怪:那還是「我的米」嗎?這條法律告訴你:是。只要當初有同意混合保管,你就和老王按比例「共有」整個穀倉,要領的時候領出同種類、同品質、同數量的米就算數。這條看起來很冷門,但只要你接觸過農產倉儲、油品儲槽、甚至是把黃金條塊存在銀行的金庫,你就站在這條法律的射程裡。沒有它,整個大宗物資的倉儲產業會運作不下去。

法律定性

民法第 603 條之 1(混藏寄託)規範代替物經寄託人同意後與他人同種類、同品質之物混合保管的情形:各寄託人依其寄託數量占混合保管總量之比例,共有該混合保管物,受寄人並得以同種類、品質、數量之物返還,將無法特定之物權轉化為可量化的共有份額。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混藏寄託是什麼?

代替物經同意混合保管,各寄託人按比例共有整批庫存。

Q2東西混在一起還算我的嗎?

不是特定那批,而是整批庫存按你數量比例的共有份額。

Q3倉庫失火少了一半誰賠?

按比例承擔損失,但若是受寄人過失可另依債務不履行求償。

Q4黃金存摺跟這條有關嗎?

有,貴金屬帳戶本質就是混藏保管的共有份額。

Q5沒簽混合保管同意書怎麼辦?

未經同意混藏違反本條要件,受寄人可能構成保管不當。

Q6領回時怎麼算我的份額?

你的寄託數量除以混合保管總量,即為共有比例。

Q7倉單為什麼可以拿去質押?

因本條讓共有份額成為可流通的財產權。

Q8混藏寄託跟消費寄託差在哪?

混藏是按比例共有,消費寄託(民法 603)所有權移轉給受寄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商法上の「混蔵寄託」(代替物を混合保管し各寄託者が数量比で共有)
🇰🇷 韓國상법상 혼장임치(混藏任置) — 대체물 혼합보관 시 지분 공유
🇩🇪 德國BGB § 948 (Vermischung → Miteigentum nach Bruchteilen); Sammelverwahrung-Grundsatz
🇺🇸 美國UCC § 7-207 (commingled fungible goods → tenancy in comm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