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04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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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604條已於民國88年刪除,內容移列至第601條之1,規範第三人對寄託物主張權利時,受寄人仍應返還原寄託人。
Q · 民法第604條還有效嗎?被刪掉了規則還在嗎?
民法第604條已於民國88年修法刪除,但規則沒有消失,而是移列到第601條之1,規範實質一字未改。原內容規範:第三人對寄託物主張權利時,受寄人不能擅自交付第三人,仍應返還原寄託人,除非第三人正式提告或聲請扣押。引用舊文件遇到「民法第604條」,要更新為現行第601條之1。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刪除了,但它的內容沒消失,只是搬家到第 601 條之 1。為什麼要知道一條被刪掉的法條?因為很多舊判決、舊教科書、舊合約還引用「民法第604條」這個名字。如果你看到老文件寫「依民法第604條...」,你必須知道它指的是什麼,現在的對應條號又在哪裡。原本這條規定的是:當第三人對寄託物主張權利(例如說「那東西是我的,不是寄託人的」),受寄人不能擅自把東西交給第三人,仍然要還給原寄託人,除非第三人正式提告或聲請扣押。這個規則的精神是保護寄託關係的穩定:受寄人不應該成為第三人爭奪財產的工具。民國 88 年修法時,這個內容被搬到 601-1 條繼續存在。
法律定性
民法第604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寄託關係中第三人就寄託物主張權利時受寄人之返還義務與通知義務。民國88年修法時刪除本條並移列為第601條之1,規範內容實質不變,旨在維護寄託關係的穩定,避免受寄人成為第三人爭奪財產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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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第604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寄託物第三人主張權利時受寄人的返還義務,民國88年移列至第601條之1。
Q2民法604條被刪除了規則還有效嗎?▾
有效。內容移列到第601條之1,規則一字未改,只是換了條號。
Q3民法604條移列到哪一條?▾
第601條之1(混藏寄託與第三人主張之相關規範)。
Q4看到舊判決引用民法604條怎麼辦?▾
先查修法沿革確認對應現行條號,再改用第601條之1引用。
Q5「刪除」是不是代表廢止?▾
不一定。台灣修法常以「移列」搬遷條號,規則仍運作;真正廢止會在修法理由明確說明。
Q6寄託物被第三人主張權利,受寄人該還誰?▾
仍應返還原寄託人,除非第三人正式提告或聲請扣押,依現行第601條之1處理。
Q7怎麼確認舊604和現行601-1內容一樣?▾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歷史條文欄位,比對移列前後條文文字。
Q8引用已刪除條號會影響書狀效力嗎?▾
不影響實質效力,但可能被對造抓為準備不足,建議更新為現行條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民法第604條(舊) | 民法第601條之1(現行) |
|---|---|---|
| 條號狀態 | 已刪除(民國88年) | 現行有效 |
| 規範內容 | 第三人主張權利時受寄人之返還義務 | 規範實質不變(移列承接) |
| 引用方式 | 僅見於88年前舊文件 | 現行應引用此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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