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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604條已於民國88年刪除,內容移列至第601條之1,規範第三人對寄託物主張權利時,受寄人仍應返還原寄託人。
Q · 民法第604條還有效嗎?被刪掉了規則還在嗎?
已刪除,內容移列到第601條之1
民法第604條已於民國88年修法刪除,但規則沒有消失,而是移列到第601條之1,規範實質一字未改。原內容規範:第三人對寄託物主張權利時,受寄人不能擅自交付第三人,仍應返還原寄託人,除非第三人正式提告或聲請扣押。引用舊文件遇到「民法第604條」,要更新為現行第601條之1。
這條已經刪除了,但它的內容沒消失,只是搬家到第 601 條之 1。為什麼要知道一條被刪掉的法條?因為很多舊判決、舊教科書、舊合約還引用「民法第604條」這個名字。如果你看到老文件寫「依民法第604條...」,你必須知道它指的是什麼,現在的對應條號又在哪裡。原本這條規定的是:當第三人對寄託物主張權利(例如說「那東西是我的,不是寄託人的」),受寄人不能擅自把東西交給第三人,仍然要還給原寄託人,除非第三人正式提告或聲請扣押。這個規則的精神是保護寄託關係的穩定:受寄人不應該成為第三人爭奪財產的工具。民國 88 年修法時,這個內容被搬到 601-1 條繼續存在。
民法第604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寄託關係中第三人就寄託物主張權利時受寄人之返還義務與通知義務。民國88年修法時刪除本條並移列為第601條之1,規範內容實質不變,旨在維護寄託關係的穩定,避免受寄人成為第三人爭奪財產的工具。
還有效。88年修法時這條的內容被搬到第601條之1,規則一字未改,只是換了條號。引用舊判決時要把條號更新為現行601-1。
先查修法沿革確認對應的現行條號,再改用新條號引用。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歷史條文欄位會清楚標示移列軌跡。
不一定。台灣修法實務常用「移列」把規則搬到別的條號,規則仍運作;真正廢止會在修法理由明確說明。本條屬移列,非廢止。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寄託物第三人主張權利時受寄人的返還義務,民國88年移列至第601條之1,規則實質不變。
為法典體系整理,將寄託相關規範集中,民國88年修法把本條內容移列至第601條之1,屬移列非廢止。
移列至民法第601條之1,規範第三人就寄託物主張權利時受寄人之處理與返還義務。
移列是把條文搬到別的條號,規則仍運作;廢止是規則完全消滅,會在修法理由明確說明。本條是移列。
先確認是舊條號,查全國法規資料庫歷史條文確認移列為601-1,再更新引用為現行條號。
至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點選該法的「歷史條文/沿革」欄位,會標示移列軌跡與對應現行條號。
依現行第601條之1(原604精神),仍應返還原寄託人,除非第三人正式提告或聲請扣押。
比對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歷史條文文字與現行601-1條文,確認移列時規範文字是否實質一致。
條號不同,規範實質相同。604已刪除僅見於舊文件,601-1為現行應引用條文。
| 項目 | 民法第604條(舊) | 民法第601條之1(現行) |
|---|---|---|
| 條號狀態 | 已刪除(民國88年) | 現行有效 |
| 規範內容 | 第三人主張權利時受寄人之返還義務 | 規範實質不變(移列承接) |
| 引用方式 | 僅見於88年前舊文件 | 現行應引用此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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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就寄託物主張權利者,除對於受寄人提起訴訟或為扣押外,受寄人仍有返還寄託物於寄託人之義務。 第三人提起訴訟或為扣押時,受寄人應即通知寄託人。
(刪除)
立法理由本條移列為第六百零一條之一。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第三人就寄託物主張權利者,除對於受寄人提起訴訟或為扣押外,受寄人仍有返還寄託物於寄託人之義務。 第三人提起訴訟或為扣押時,受寄人應即通知寄託人。
本條移列為第六百零一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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