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0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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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604條已於民國88年刪除,內容移列至第601條之1,規範第三人對寄託物主張權利時,受寄人仍應返還原寄託人。
Q · 民法第604條還有效嗎?被刪掉了規則還在嗎?
已刪除,內容移列到第601條之1
民法第604條已於民國88年修法刪除,但規則沒有消失,而是移列到第601條之1,規範實質一字未改。原內容規範:第三人對寄託物主張權利時,受寄人不能擅自交付第三人,仍應返還原寄託人,除非第三人正式提告或聲請扣押。引用舊文件遇到「民法第604條」,要更新為現行第601條之1。
深度解讀
這條已經刪除了,但它的內容沒消失,只是搬家到第 601 條之 1。為什麼要知道一條被刪掉的法條?因為很多舊判決、舊教科書、舊合約還引用「民法第604條」這個名字。如果你看到老文件寫「依民法第604條...」,你必須知道它指的是什麼,現在的對應條號又在哪裡。原本這條規定的是:當第三人對寄託物主張權利(例如說「那東西是我的,不是寄託人的」),受寄人不能擅自把東西交給第三人,仍然要還給原寄託人,除非第三人正式提告或聲請扣押。這個規則的精神是保護寄託關係的穩定:受寄人不應該成為第三人爭奪財產的工具。民國 88 年修法時,這個內容被搬到 601-1 條繼續存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1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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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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