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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605條已刪除,原寄託契約1年短期時效規定移列至現行第601條之2,規範實質不變。
Q · 民法605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規定見601條之2
民法第605條已於民國88年刪除,內容移列至第601條之2,仍規範寄託關係終止後報酬、費用、損害賠償請求權的1年短期時效,規範實質未變。引用現行法應以第601條之2為準。
和上一條同樣的命運:這條已經刪除,內容搬到第 601 條之 2。原本它規定的是寄託契約的特殊短期時效:寄託關係終止後,報酬請求權、費用償還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都只有 1 年的請求時效,不行使就消滅。為什麼這個規則對你很重要?因為它比一般民事請求權的 15 年時效短得多。如果你是倉儲業者寄存了東西沒收到費用,你不能慢慢等,1 年內不主動催收就永遠拿不到。同樣地,如果你是寄託人發現東西被保管壞了想求償,也是 1 年。這個短時效是為了讓寄託糾紛快速結案,避免事過境遷後雙方都拿不出證據。
民法第605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寄託契約終止後相關請求權之1年短期消滅時效,現行內容移列於第601條之2,屬寄託契約特別時效規定。
還在。88年修法時這條移列為第601條之2,內容沒變。寄託契約的報酬、費用、損害賠償請求權,仍是寄託關係終止後1年內不行使就消滅。
因為寄託物狀態會隨時間變化,雙方證據越拖越難證明。立法者用1年短時效強迫快速處理糾紛。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寄託請求權1年短時效,現行內容移到601條之2。
移列至第601條之2,規範實質不變。
發現損害立刻寄存證信函催告中斷時效(民法129),1年內主張,不要等。
一般請求權15年(民法125),寄託是1年特別短時效(601-2),差14年,套錯權利就消滅。
關於寄託契約之報酬請求權、費用償還請求權或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寄託關係終止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刪除)
立法理由本條移列為第六百零一條之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關於寄託契約之報酬請求權、費用償還請求權或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寄託關係終止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本條移列為第六百零一條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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