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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605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605條已刪除,原寄託契約1年短期時效規定移列至現行第601條之2,規範實質不變。
Q · 民法605條還有效嗎?
民法第605條已於民國88年刪除,內容移列至第601條之2,仍規範寄託關係終止後報酬、費用、損害賠償請求權的1年短期時效,規範實質未變。引用現行法應以第601條之2為準。
白話解讀
和上一條同樣的命運:這條已經刪除,內容搬到第 601 條之 2。原本它規定的是寄託契約的特殊短期時效:寄託關係終止後,報酬請求權、費用償還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都只有 1 年的請求時效,不行使就消滅。為什麼這個規則對你很重要?因為它比一般民事請求權的 15 年時效短得多。如果你是倉儲業者寄存了東西沒收到費用,你不能慢慢等,1 年內不主動催收就永遠拿不到。同樣地,如果你是寄託人發現東西被保管壞了想求償,也是 1 年。這個短時效是為了讓寄託糾紛快速結案,避免事過境遷後雙方都拿不出證據。
法律定性
民法第605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寄託契約終止後相關請求權之1年短期消滅時效,現行內容移列於第601條之2,屬寄託契約特別時效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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