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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606 條(場所主人之責任)

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喪失,應負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或因物之性質或因客人自己或其伴侶、隨從或來賓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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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606條規定,旅店等供住宿場所主人對客人攜帶物品之毀損、喪失負法定責任,客人無須證明主人過失。

Q · 飯店貼「遺失概不負責」,東西丟了還能求償嗎?

依民法第606條,旅店等以供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客人攜帶物品之毀損、喪失負法定責任,客人不必證明對方有過失。場所主人想免責,必須舉證屬不可抗力、物之性質,或客人自己(含其伴侶、隨從、來賓)之故意或過失。至於大廳「遺失概不負責」之揭示,依第609條無效,不能用來卸責。

白話解讀

你住飯店,行李箱被偷、筆電被弄壞,櫃台跟你說「我們對房客財物概不負責」。這句話在法律上是廢話。民法第606條直接告訴你:旅館對你帶進房間的東西負責,不管是清潔人員手腳不乾淨、還是隔壁房的小偷溜進來,旅館都得賠。這不是「契約上的服務」,是法律強制加在旅館頭上的「法定責任」。你不用證明旅館有過失,只要東西在飯店裡壞了或不見了,舉證責任翻轉到旅館身上:他要證明是不可抗力(地震、戰爭)、東西本身的問題、或是你自己(含你朋友)的錯,否則就得賠。多數人不知道這件事,乖乖接受「概不負責」的告示,自己摸摸鼻子認賠。其實那張告示在法律上根本無效(看第609條)。

法律定性

民法第606條為旅館主人責任之規範:以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或喪失負法定責任,屬不以主人有過失為要件之無過失責任,僅於不可抗力、物之性質或客人方故意過失等但書情形始得免責。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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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飯店大廳寫「遺失概不負責」我還能告嗎?

可以告,而且那張告示完全無效。民法第609條明文規定:用揭示方式限制或免除旅館主人責任,揭示無效。這條和606條是配套的,立法者就是怕旅館用一張告示卸責。那張告示反而可以變成你的證據,證明旅館事先就試圖規避法定責任,在訴訟氣氛上對你非常有利。

Q2現金被偷旅館也要賠嗎?金額沒上限嗎?

現金、有價證券、珠寶這類貴重物品適用的是第608條,不是第606條。原則上要事先報明性質和數量、交付旅館保管,旅館才負責。沒交保管就放房間裡,旅館對這部分可以不負責。入住時把貴重物品主動向櫃台登記寄放保險箱,不只是怕被偷,更是把法律責任正式掛在旅館頭上的關鍵程序。

Q3請求賠償有時間限制嗎?

有,而且非常短。民法第611條規定,知道毀損喪失後6個月內必須行使請求權,否則消滅。這比一般侵權的2年短得多,是這條最容易踩的坑。發現損失當天就要寄存證信函,把6個月時效用請求的動作鎖住。

Q4飯店寫「遺失概不負責」還能告嗎?

能。該揭示依民法第609條無效,旅館仍須依606條對客人攜帶物品之毀損喪失負責,告示反而可作為其事先意圖卸責的證據。

Q5民法606條是什麼?

規定旅店等供住宿場所主人,對客人攜帶物品之毀損、喪失負法定無過失責任,客人無須證明主人有過失。

Q6什麼算「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

凡以提供住宿為目的者皆屬之,飯店、汽車旅館、民宿、Airbnb、青旅、膠囊旅館都涵蓋,不限掛Hotel招牌者。

Q7606條的無過失責任是什麼意思?

只要物品在住宿期間毀損或喪失,即推定旅館應負責,旅館要自證屬不可抗力、物之性質或客人方故意過失才免責。

Q8飯店財物被偷怎麼求償?

立即通知櫃台並要書面紀錄→要求調閱監視器並保全→報警做筆錄→列損失清單與證明→寄存證信函引用606條限期回覆→不理就提民事訴訟。

Q9求償金額怎麼算?

以實際毀損或喪失物品之價值為準,可附購買發票、照片佐證;自請求時起另得計法定遲延利息年息5%(民法203)。

Q10發現遺失第一步該做什麼?

不是先罵櫃台,而是立刻要求調監視器+報警做筆錄,這兩份文件是日後求償的命脈,且須在6個月時效內行使。

Q11貴重物品怎麼保護才求償得到?

依608條,現金、有價證券、珠寶等應主動向櫃台報明性質數量並交付保管,這個登記寄放動作才把責任正式掛到旅館身上。

Q12606條(普通物品)vs 608條(貴重物品)差在哪?

一般攜帶物品直接適用606條無過失責任;現金珠寶等貴重物品須先報明並交付保管,旅館才負責,未交保管放房間旅館可不負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icle_606article_608
適用物品一般攜帶物品金錢、有價證券、珠寶等貴重物品
成立要件物品在住宿期間毀損喪失即推定負責須事先報明性質數量並交付保管
舉證責任旅館須自證免責事由客人須證明已報明交付
免責事由不可抗力、物之性質、客人方故意過失未報明交付者旅館原則不負責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商法第596条(場屋営業者の責任)
🇰🇷 韓國상법 제152조(공중접객업자의 책임)
🇩🇪 德國BGB §§ 701–704(Haftung des Gastwirts für eingebrachte Sachen)
🇫🇷 法國Code civil art. 1952–1954(responsabilité des hôteliers et aubergistes)
🇺🇸 美國Common law innkeeper's strict liability(多數州並有 innkeeper statutes 設責任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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