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06 條(場所主人之責任)
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喪失,應負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或因物之性質或因客人自己或其伴侶、隨從或來賓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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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606條規定,旅店等供住宿場所主人對客人攜帶物品之毀損、喪失負法定責任,客人無須證明主人過失。
Q · 飯店貼「遺失概不負責」,東西丟了還能求償嗎?
依民法第606條,旅店等以供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客人攜帶物品之毀損、喪失負法定責任,客人不必證明對方有過失。場所主人想免責,必須舉證屬不可抗力、物之性質,或客人自己(含其伴侶、隨從、來賓)之故意或過失。至於大廳「遺失概不負責」之揭示,依第609條無效,不能用來卸責。
白話解讀
你住飯店,行李箱被偷、筆電被弄壞,櫃台跟你說「我們對房客財物概不負責」。這句話在法律上是廢話。民法第606條直接告訴你:旅館對你帶進房間的東西負責,不管是清潔人員手腳不乾淨、還是隔壁房的小偷溜進來,旅館都得賠。這不是「契約上的服務」,是法律強制加在旅館頭上的「法定責任」。你不用證明旅館有過失,只要東西在飯店裡壞了或不見了,舉證責任翻轉到旅館身上:他要證明是不可抗力(地震、戰爭)、東西本身的問題、或是你自己(含你朋友)的錯,否則就得賠。多數人不知道這件事,乖乖接受「概不負責」的告示,自己摸摸鼻子認賠。其實那張告示在法律上根本無效(看第609條)。
法律定性
民法第606條為旅館主人責任之規範:以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或喪失負法定責任,屬不以主人有過失為要件之無過失責任,僅於不可抗力、物之性質或客人方故意過失等但書情形始得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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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飯店寫「遺失概不負責」還能告嗎?▾
能,該揭示依民法609條無效,旅館仍須依606條負責。
Q2民法606條是什麼?▾
規定住宿場所主人對客人攜帶物品毀損喪失的法定無過失責任。
Q3飯店東西被偷要房客證明飯店有錯嗎?▾
不用,舉證責任在旅館,須自證有免責事由。
Q4現金、珠寶被偷飯店也賠嗎?▾
貴重物品適用608條,原則須先報明性質並交付保管才負責。
Q5求償有時間限制嗎?▾
有,依611條自知毀損喪失起6個月不行使即消滅。
Q6民宿、Airbnb 適用606條嗎?▾
適用,凡以供住宿為目的之場所皆屬之。
Q7停車場車子被刮飯店要賠嗎?▾
停車場屬住宿場所一部分,車為攜帶物品,原則適用。
Q8東西是自己弄丟的飯店還賠嗎?▾
因客人自己或其伴侶隨從來賓之故意過失所致,旅館免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icle_606 | article_608 |
|---|---|---|
| 適用物品 | 一般攜帶物品 | 金錢、有價證券、珠寶等貴重物品 |
| 成立要件 | 物品在住宿期間毀損喪失即推定負責 | 須事先報明性質數量並交付保管 |
| 舉證責任 | 旅館須自證免責事由 | 客人須證明已報明交付 |
| 免責事由 | 不可抗力、物之性質、客人方故意過失 | 未報明交付者旅館原則不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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