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06 條(場所主人之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喪失,應負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或因物之性質或因客人自己或其伴侶、隨從或來賓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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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ulouob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事變責任,分為通常事變/不可抗力責任。
(1)通常事變責任:
對於債務人若因不可抗力所致之損害,原則不須負責。(606條)
(2)不可抗力責任:
對於因不可抗力所致之損害,原則上應負責(第2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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