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08 條(貴重物品之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客人之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非經報明其物之性質及數量交付保管者,主人不負責任。
- 主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客人保管前項物品者,對於其毀損、喪失,應負責任。其物品因主人或其使用人之故意或過失而致毀損、喪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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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貴重物品,非經報明其物之性質及數量交付保管者,主人不負責任。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