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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608 條(貴重物品之責任)

  1. 1.客人之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經報明其物之性質及數量交付保管者,主人不負責任。
  2. 2.主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客人保管前項物品者,對於其毀損、喪失,應負責任。其物品因主人或其使用人之故意或過失而致毀損、喪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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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608 條規定,旅館客人的金錢、有價證券、珠寶等貴重物品,須報明性質數量並交付保管,旅館主人才負賠償責任。

Q · 貴重物品沒寄放就被偷,飯店要賠嗎?

依民法第 608 條,金錢、有價證券、珠寶等貴重物品須「報明性質及數量並交付保管」(例如登記寄放保險箱或櫃台),旅館才負責任。直接塞抽屜出門被偷,旅館原則上可免責。但有兩個例外仍要賠:一是旅館無正當理由拒絕為你保管,二是物品因主人或其使用人(含外包、派遣、臨時人員)的故意或過失而毀損喪失。

白話解讀

前面兩條告訴你:旅館和餐廳對你的東西要負責。但這條插了一刀:你的勞力士、你的鑽戒、你皮夾裡的十萬現金、你的記名股票,這些「貴重物品」不一樣。法律對它們設了一道門檻:你必須事先「報明性質和數量」並「交付旅館保管」(白話就是:登記寄放在保險箱或櫃台),旅館才負責。你如果直接塞床頭櫃就出門,東西不見了,旅館可以兩手一攤。為什麼這樣設計?因為貴重物品價值高、風險大,立法者要強迫客人主動把它變成旅館「明知」要保管的東西,讓旅館有機會評估風險、做特別保護。但這條也有反向保護:如果你要求寄放,旅館「無正當理由拒絕」,那麼一旦出事,旅館要負全責。員工偷走或弄壞,旅館一樣要賠(這就是88年把「僱用人」改成「使用人」的關鍵:連臨時清潔工、外包人員都算)。

法律定性

民法第 608 條為旅店、飲食店、浴堂等場所主人責任的「貴重物品特則」,將金錢、有價證券、珠寶及其他貴重物品自一般物品責任中切出,要求客人主動報明性質、數量並交付保管,旅館始負賠償責任;同時以「無正當理由拒絕保管」與「使用人故意過失」兩項例外,防止旅館濫用免責。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608 條是什麼?

規範旅館對客人貴重物品的責任,須報明寄放旅館才負責。

Q2什麼算貴重物品?

金錢、有價證券、珠寶,及明顯超出一般旅客通常攜帶範圍的高價物。

Q3沒寄放被偷飯店要賠嗎?

原則不用,除非是員工或使用人故意過失,或飯店曾拒絕保管。

Q4怎麼算有報明寄放?

報明物品性質及數量,並實際交付旅館保管(如保險箱、櫃台簽單)。

Q5飯店拒絕保管出事誰負責?

旅館無正當理由拒絕保管,事後毀損喪失要負全責。

Q6外包清潔工偷的飯店要賠嗎?

要。88 年修法把僱用人改為使用人,外包、派遣、臨時人員都算。

Q7求償有時間限制嗎?

有。依民法第 611 條,自知悉毀損喪失起 6 個月內須行使。

Q8Airbnb 也適用 608 條嗎?

未必,民宿、短租是否屬旅店主人有爭議,可能須走一般侵權求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general_itemsvaluables
適用物品衣物、行李等通常物品金錢、有價證券、珠寶等貴重物品
責任成立要件客人攜入即受保護(民法 606、607)須報明性質數量並交付保管(民法 608)
未寄放的後果旅館原則仍負責旅館原則免責
例外負責情形不可抗力、客人自身過失可免責拒絕保管、使用人故意過失仍須負責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商法 第597条(高価品の特則)
🇰🇷 韓國상법 제153조(고가물에 대한 책임)
🇨🇳 中國民法典 第898条(寄存贵重物品声明义务)
🇩🇪 德國BGB § 702(Haftung des Gastwirts für Geld, Wertpapiere und Kostbarkeiten)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953(responsabilité des hôteliers pour objets de valeur)
🇺🇸 美國N.Y. General Business Law § 200(innkeeper / hotel safe liability for valuabl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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