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08 條(貴重物品之責任)
- 1.客人之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非經報明其物之性質及數量交付保管者,主人不負責任。
- 2.主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客人保管前項物品者,對於其毀損、喪失,應負責任。其物品因主人或其使用人之故意或過失而致毀損、喪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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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608 條規定,旅館客人的金錢、有價證券、珠寶等貴重物品,須報明性質數量並交付保管,旅館主人才負賠償責任。
Q · 貴重物品沒寄放就被偷,飯店要賠嗎?
依民法第 608 條,金錢、有價證券、珠寶等貴重物品須「報明性質及數量並交付保管」(例如登記寄放保險箱或櫃台),旅館才負責任。直接塞抽屜出門被偷,旅館原則上可免責。但有兩個例外仍要賠:一是旅館無正當理由拒絕為你保管,二是物品因主人或其使用人(含外包、派遣、臨時人員)的故意或過失而毀損喪失。
白話解讀
前面兩條告訴你:旅館和餐廳對你的東西要負責。但這條插了一刀:你的勞力士、你的鑽戒、你皮夾裡的十萬現金、你的記名股票,這些「貴重物品」不一樣。法律對它們設了一道門檻:你必須事先「報明性質和數量」並「交付旅館保管」(白話就是:登記寄放在保險箱或櫃台),旅館才負責。你如果直接塞床頭櫃就出門,東西不見了,旅館可以兩手一攤。為什麼這樣設計?因為貴重物品價值高、風險大,立法者要強迫客人主動把它變成旅館「明知」要保管的東西,讓旅館有機會評估風險、做特別保護。但這條也有反向保護:如果你要求寄放,旅館「無正當理由拒絕」,那麼一旦出事,旅館要負全責。員工偷走或弄壞,旅館一樣要賠(這就是88年把「僱用人」改成「使用人」的關鍵:連臨時清潔工、外包人員都算)。
法律定性
民法第 608 條為旅店、飲食店、浴堂等場所主人責任的「貴重物品特則」,將金錢、有價證券、珠寶及其他貴重物品自一般物品責任中切出,要求客人主動報明性質、數量並交付保管,旅館始負賠償責任;同時以「無正當理由拒絕保管」與「使用人故意過失」兩項例外,防止旅館濫用免責。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608 條是什麼?▾
規範旅館對客人貴重物品的責任,須報明寄放旅館才負責。
Q2什麼算貴重物品?▾
金錢、有價證券、珠寶,及明顯超出一般旅客通常攜帶範圍的高價物。
Q3沒寄放被偷飯店要賠嗎?▾
原則不用,除非是員工或使用人故意過失,或飯店曾拒絕保管。
Q4怎麼算有報明寄放?▾
報明物品性質及數量,並實際交付旅館保管(如保險箱、櫃台簽單)。
Q5飯店拒絕保管出事誰負責?▾
旅館無正當理由拒絕保管,事後毀損喪失要負全責。
Q6外包清潔工偷的飯店要賠嗎?▾
要。88 年修法把僱用人改為使用人,外包、派遣、臨時人員都算。
Q7求償有時間限制嗎?▾
有。依民法第 611 條,自知悉毀損喪失起 6 個月內須行使。
Q8Airbnb 也適用 608 條嗎?▾
未必,民宿、短租是否屬旅店主人有爭議,可能須走一般侵權求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general_items | valuables |
|---|---|---|
| 適用物品 | 衣物、行李等通常物品 | 金錢、有價證券、珠寶等貴重物品 |
| 責任成立要件 | 客人攜入即受保護(民法 606、607) | 須報明性質數量並交付保管(民法 608) |
| 未寄放的後果 | 旅館原則仍負責 | 旅館原則免責 |
| 例外負責情形 | 不可抗力、客人自身過失可免責 | 拒絕保管、使用人故意過失仍須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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