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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607 條(飲食店浴堂主人之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飲食店、浴堂或其他相類場所之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喪失,負其責任。但有前條但書規定之情形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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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gchen77777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仍為無過失責任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