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07 條(飲食店浴堂主人之責任)
飲食店、浴堂或其他相類場所之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喪失,負其責任。但有前條但書規定之情形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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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607條規定飲食店、浴堂及其他相類場所主人,對客人攜帶之通常物品毀損喪失應負賠償責任,舉證責任在店家。
Q · 在餐廳、澡堂東西丟了,店家要賠嗎?
依民法第607條,飲食店、浴堂或其他相類場所之主人,對於客人攜帶之「通常物品」毀損、喪失應負賠償責任,店家不能以「沒有寄物服務」推卸。三個關鍵:通常物品(外套、包包、手機等常見隨身物,不含名錶金條)、相類場所(KTV、健身房、網咖等會短暫停留並利用空間的店)、舉證責任翻轉到店家。貴重物品須另走第608條報明保管程序。但有第606條但書情形(客人自己過失、不可抗力、物之性質)時免責。
白話解讀
走進一家餐廳,把外套掛在椅背上,包包放椅子旁邊,吃完發現外套不見了。老闆攤手說「我們沒有寄物服務,你自己沒看好怪誰」。聽起來合理嗎?法律上不是這樣。第607條把旅館的責任邏輯延伸到餐廳、澡堂、KTV、健身房、按摩店等「相類場所」:對於你帶進去的「通常物品」,店家也要負責。注意三個關鍵字:「通常物品」(外套、包包、手機這類常見的隨身物,不包含勞力士金條),「相類場所」(任何客人會短暫停留並利用空間的店),以及和606條一樣,舉證責任翻轉到店家身上。差別在哪?旅館連你的高價筆電都要負責,餐廳只負責「通常物品」這層;貴重物品要走第608條的報明保管程序。
法律定性
民法第607條為場所主人責任規範,將旅館主人對客人物品的法定賠償責任,延伸至飲食店、浴堂及其他相類場所。場所主人對客人攜帶之「通常物品」之毀損或喪失,原則上須負賠償責任,舉證責任在場所主人一方,僅於第606條但書情形(可歸責於客人、不可抗力或物之性質)始得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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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在餐廳外套被偷了店家要賠嗎?▾
原則上要,外套屬通常物品,店家依民法607條負責,除非有客人過失等但書情形。
Q2相類場所包含哪些店?▾
KTV、健身房、SPA、按摩店、網咖、桌遊店、漫畫店等會短暫停留並利用空間的營業場所。
Q3什麼是通常物品?▾
外套、包包、手機、鑰匙等常見隨身物,不含名錶、金條、鑽戒等貴重物品。
Q4貴重物品丟了怎麼辦?▾
貴重物品須依民法608條向店家報明並交付保管,否則店家可不負責。
Q5店家貼告示說恕不負責有用嗎?▾
無效。依民法609條,以揭示限制或免除責任的告示對客人不生效力。
Q6求償有時間限制嗎?▾
有。依民法611條,自知道毀損喪失起6個月內須行使,逾期消滅。
Q7店家沒監視器就不用賠嗎?▾
反而對店家不利。舉證責任在店家,無監視器難以證明免責事由。
Q8自己離開座位東西被偷店家還要賠嗎?▾
可能減免。明知不該留下物品仍長時間離開,可能構成與有過失而減輕店家責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民法606條 | 民法607條 | 民法608條 |
|---|---|---|---|
| 責任主體 | 旅館主人 | 飲食店、浴堂、相類場所主人 | 對貴重物品的特別要求 |
| 負責物品範圍 | 客人所攜帶之物品(含貴重物品) | 僅限通常物品 | 貴重物品須報明並交付保管 |
| 免責事由 | 不可抗力、物之性質、客人過失 | 準用606條但書 | 未報明保管者不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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