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07 條(飲食店浴堂主人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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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店、浴堂或其他相類場所之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喪失,負其責任。但有前條但書規定之情形時,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607條規定飲食店、浴堂及其他相類場所主人,對客人攜帶之通常物品毀損喪失應負賠償責任,舉證責任在店家。
Q · 在餐廳、澡堂東西丟了,店家要賠嗎?
要。場所主人對通常物品毀損喪失負責
依民法第607條,飲食店、浴堂或其他相類場所之主人,對於客人攜帶之「通常物品」毀損、喪失應負賠償責任,店家不能以「沒有寄物服務」推卸。三個關鍵:通常物品(外套、包包、手機等常見隨身物,不含名錶金條)、相類場所(KTV、健身房、網咖等會短暫停留並利用空間的店)、舉證責任翻轉到店家。貴重物品須另走第608條報明保管程序。但有第606條但書情形(客人自己過失、不可抗力、物之性質)時免責。
白話解讀
走進一家餐廳,把外套掛在椅背上,包包放椅子旁邊,吃完發現外套不見了。老闆攤手說「我們沒有寄物服務,你自己沒看好怪誰」。聽起來合理嗎?法律上不是這樣。第607條把旅館的責任邏輯延伸到餐廳、澡堂、KTV、健身房、按摩店等「相類場所」:對於你帶進去的「通常物品」,店家也要負責。注意三個關鍵字:「通常物品」(外套、包包、手機這類常見的隨身物,不包含勞力士金條),「相類場所」(任何客人會短暫停留並利用空間的店),以及和606條一樣,舉證責任翻轉到店家身上。差別在哪?旅館連你的高價筆電都要負責,餐廳只負責「通常物品」這層;貴重物品要走第608條的報明保管程序。
法律定性
民法第607條為場所主人責任規範,將旅館主人對客人物品的法定賠償責任,延伸至飲食店、浴堂及其他相類場所。場所主人對客人攜帶之「通常物品」之毀損或喪失,原則上須負賠償責任,舉證責任在場所主人一方,僅於第606條但書情形(可歸責於客人、不可抗力或物之性質)始得免責。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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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在餐廳外套被偷了,店家真的要賠嗎?
原則上要。民法第607條把旅館的責任邏輯延伸到飲食店、浴堂和其他相類場所,外套屬於通常物品,店家對你帶進去的東西要負責。但如果外套口袋裡有手錶、鑽戒、名牌包,店家可能主張這部分屬於貴重物品要走第608條報明保管程序。求償時只主張外套本身及口袋裡通常物品的價值勝率最高。
Q2「相類場所」到底包含哪些店?
88年修正特別加入這個彈性條款,涵蓋傳統三類(旅館、飲食店、浴堂)以外的現代營業場所。實務上KTV、健身房、SPA、按摩店、網咖、桌遊店、漫畫店、棋牌室幾乎都會被認定。判斷標準是客人是否短暫停留並利用該空間。路邊攤、外帶店這種站著就走的型態通常不被認定。
Q3民法607條是什麼?
規範飲食店、浴堂及相類場所主人,對客人通常物品毀損喪失的賠償責任,是場所主人責任的核心條文。
Q4通常物品和貴重物品差在哪?
通常物品是外套、包包、手機等常見隨身物,607條當然涵蓋;貴重物品如名錶、鑽戒則須依608條報明保管才受保障。
Q5什麼叫其他相類場所?
客人會短暫停留並利用其空間的營業場所,88年修法增列以涵蓋KTV、健身房、SPA、網咖、桌遊店等現代型態。
Q6607條和606條旅館責任差在哪?
606條對旅館客人含貴重物品都負責,607條的飲食浴堂相類場所只就通常物品負責,責任範圍較窄。
Q7餐廳東西丟了怎麼求償?
當場告知店家經理→要求調監視器並留書面紀錄→報警做筆錄→整理損失證明→寄存證信函引用607條求償。
Q8賠償金額怎麼算?
以遺失或毀損物品的實際價值計算,需備齊購買單據、照片、序號等證明;貴重物品未報明保管者通常不予計入。
Q9求償要花什麼成本?
通常物品價值不高時多以存證信函加和解處理,成本低;金額較大走小額訴訟(10萬以下)裁判費約1%可自行進行。
Q10怎麼證明東西是在店裡丟的?
店內及周邊監視器、報警筆錄、結帳時間紀錄、目擊者。重點是當場處理、別離店太久,否則店家會質疑遺失地點。
Q11民法607條 vs 消保法服務責任哪個有利?
消費關係下可主張消保法服務提供者安全責任,但607條對通常物品的舉證責任翻轉更直接,常一併主張。
Q12民法607條 vs 一般侵權184條差在哪?
607條免證明店家故意過失(責任在店家),時效僅6個月;184條須證明對方過失但時效2年,範圍更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民法606條 | 民法607條 | 民法608條 |
|---|---|---|---|
| 責任主體 | 旅館主人 | 飲食店、浴堂、相類場所主人 | 對貴重物品的特別要求 |
| 負責物品範圍 | 客人所攜帶之物品(含貴重物品) | 僅限通常物品 | 貴重物品須報明並交付保管 |
| 免責事由 | 不可抗力、物之性質、客人過失 | 準用606條但書 | 未報明保管者不負責 |
民法606條
- 責任主體
- 旅館主人
- 負責物品範圍
- 客人所攜帶之物品(含貴重物品)
- 免責事由
- 不可抗力、物之性質、客人過失
民法607條
- 責任主體
- 飲食店、浴堂、相類場所主人
- 負責物品範圍
- 僅限通常物品
- 免責事由
- 準用606條但書
民法608條
- 責任主體
- 對貴重物品的特別要求
- 負責物品範圍
- 貴重物品須報明並交付保管
- 免責事由
- 未報明保管者不負責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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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181105 制定)
飲食店、浴堂之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喪失,負其責任。但有前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時,不在此限。
(0880402 修正)
飲食店、浴堂或其他相類場所之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喪失,負其責任。但有前條但書規定之情形時,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因時代變遷,目前社會除飲食店、浴堂外,尚有許多相類場所,提供客人為一時停留及利用,原條文規定已難因應實際需要,爰增列「或其他相類場所」,以期周延並符實際。又為配合前條之修正,爰將其中「第二項」等字修正為「但書」。
飲食店、浴堂之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喪失,負其責任。但有前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時,不在此限。
因時代變遷,目前社會除飲食店、浴堂外,尚有許多相類場所,提供客人為一時停留及利用,原條文規定已難因應實際需要,爰增列「或其他相類場所」,以期周延並符實際。又為配合前條之修正,爰將其中「第二項」等字修正為「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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