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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607飲食店浴堂主人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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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店、浴堂或其他相類場所之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喪失,負其責任。但有前條但書規定之情形時,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607條規定飲食店、浴堂及其他相類場所主人,對客人攜帶之通常物品毀損喪失應負賠償責任,舉證責任在店家。

Q · 在餐廳、澡堂東西丟了,店家要賠嗎?

要。場所主人對通常物品毀損喪失負責

依民法第607條,飲食店、浴堂或其他相類場所之主人,對於客人攜帶之「通常物品」毀損、喪失應負賠償責任,店家不能以「沒有寄物服務」推卸。三個關鍵:通常物品(外套、包包、手機等常見隨身物,不含名錶金條)、相類場所(KTV、健身房、網咖等會短暫停留並利用空間的店)、舉證責任翻轉到店家。貴重物品須另走第608條報明保管程序。但有第606條但書情形(客人自己過失、不可抗力、物之性質)時免責。

白話解讀

走進一家餐廳,把外套掛在椅背上,包包放椅子旁邊,吃完發現外套不見了。老闆攤手說「我們沒有寄物服務,你自己沒看好怪誰」。聽起來合理嗎?法律上不是這樣。第607條把旅館的責任邏輯延伸到餐廳、澡堂、KTV、健身房、按摩店等「相類場所」:對於你帶進去的「通常物品」,店家也要負責。注意三個關鍵字:「通常物品」(外套、包包、手機這類常見的隨身物,不包含勞力士金條),「相類場所」(任何客人會短暫停留並利用空間的店),以及和606條一樣,舉證責任翻轉到店家身上。差別在哪?旅館連你的高價筆電都要負責,餐廳只負責「通常物品」這層;貴重物品要走第608條的報明保管程序。

法律定性

民法第607條為場所主人責任規範,將旅館主人對客人物品的法定賠償責任,延伸至飲食店、浴堂及其他相類場所。場所主人對客人攜帶之「通常物品」之毀損或喪失,原則上須負賠償責任,舉證責任在場所主人一方,僅於第606條但書情形(可歸責於客人、不可抗力或物之性質)始得免責。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在餐廳外套被偷了,店家真的要賠嗎?

原則上要。民法第607條把旅館的責任邏輯延伸到飲食店、浴堂和其他相類場所,外套屬於通常物品,店家對你帶進去的東西要負責。但如果外套口袋裡有手錶、鑽戒、名牌包,店家可能主張這部分屬於貴重物品要走第608條報明保管程序。求償時只主張外套本身及口袋裡通常物品的價值勝率最高。

Q2「相類場所」到底包含哪些店?

88年修正特別加入這個彈性條款,涵蓋傳統三類(旅館、飲食店、浴堂)以外的現代營業場所。實務上KTV、健身房、SPA、按摩店、網咖、桌遊店、漫畫店、棋牌室幾乎都會被認定。判斷標準是客人是否短暫停留並利用該空間。路邊攤、外帶店這種站著就走的型態通常不被認定。

Q3民法607條是什麼?

規範飲食店、浴堂及相類場所主人,對客人通常物品毀損喪失的賠償責任,是場所主人責任的核心條文。

Q4通常物品和貴重物品差在哪?

通常物品是外套、包包、手機等常見隨身物,607條當然涵蓋;貴重物品如名錶、鑽戒則須依608條報明保管才受保障。

Q5什麼叫其他相類場所?

客人會短暫停留並利用其空間的營業場所,88年修法增列以涵蓋KTV、健身房、SPA、網咖、桌遊店等現代型態。

Q6607條和606條旅館責任差在哪?

606條對旅館客人含貴重物品都負責,607條的飲食浴堂相類場所只就通常物品負責,責任範圍較窄。

Q7餐廳東西丟了怎麼求償?

當場告知店家經理→要求調監視器並留書面紀錄→報警做筆錄→整理損失證明→寄存證信函引用607條求償。

Q8賠償金額怎麼算?

以遺失或毀損物品的實際價值計算,需備齊購買單據、照片、序號等證明;貴重物品未報明保管者通常不予計入。

Q9求償要花什麼成本?

通常物品價值不高時多以存證信函加和解處理,成本低;金額較大走小額訴訟(10萬以下)裁判費約1%可自行進行。

Q10怎麼證明東西是在店裡丟的?

店內及周邊監視器、報警筆錄、結帳時間紀錄、目擊者。重點是當場處理、別離店太久,否則店家會質疑遺失地點。

Q11民法607條 vs 消保法服務責任哪個有利?

消費關係下可主張消保法服務提供者安全責任,但607條對通常物品的舉證責任翻轉更直接,常一併主張。

Q12民法607條 vs 一般侵權184條差在哪?

607條免證明店家故意過失(責任在店家),時效僅6個月;184條須證明對方過失但時效2年,範圍更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民法606條民法607條民法608條
責任主體旅館主人飲食店、浴堂、相類場所主人對貴重物品的特別要求
負責物品範圍客人所攜帶之物品(含貴重物品)僅限通常物品貴重物品須報明並交付保管
免責事由不可抗力、物之性質、客人過失準用606條但書未報明保管者不負責

民法606條

責任主體
旅館主人
負責物品範圍
客人所攜帶之物品(含貴重物品)
免責事由
不可抗力、物之性質、客人過失

民法607條

責任主體
飲食店、浴堂、相類場所主人
負責物品範圍
僅限通常物品
免責事由
準用606條但書

民法608條

責任主體
對貴重物品的特別要求
負責物品範圍
貴重物品須報明並交付保管
免責事由
未報明保管者不負責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商法第596条(場屋営業者の責任)
韓國상법 제152조(공중접객업자의 책임)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德國BGB § 701(Haftung des Gastwirts)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s 1952-1954(responsabilité des hôteliers et aubergistes)
美國Common-law innkeeper liability for guests' property(旅店主人對旅客財物之普通法責任)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181105 制定)

飲食店、浴堂之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喪失,負其責任。但有前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時,不在此限。

(0880402 修正)

飲食店、浴堂或其他相類場所之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喪失,負其責任。但有前條但書規定之情形時,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因時代變遷,目前社會除飲食店、浴堂外,尚有許多相類場所,提供客人為一時停留及利用,原條文規定已難因應實際需要,爰增列「或其他相類場所」,以期周延並符實際。又為配合前條之修正,爰將其中「第二項」等字修正為「但書」。

(0181105 制定)

飲食店、浴堂之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喪失,負其責任。但有前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時,不在此限。

(0880402 修正)

因時代變遷,目前社會除飲食店、浴堂外,尚有許多相類場所,提供客人為一時停留及利用,原條文規定已難因應實際需要,爰增列「或其他相類場所」,以期周延並符實際。又為配合前條之修正,爰將其中「第二項」等字修正為「但書」。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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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607 條規定:「飲食店、浴堂或其他相類場所之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喪失,負其責任。但有前條但書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60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60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