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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609 條(減免責任揭示之效力)

以揭示限制或免除前三條所定主人之責任者,其揭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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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609條規定,旅店、飲食店、浴堂主人以告示限制或免除其法定責任者,該揭示無效,旅客求償權不因看過告示而消滅。

Q · 旅館貼「遺失恕不負責」告示,我還能求償嗎?

依民法第609條,旅店、飲食店、浴堂主人以揭示(包含牆上告示、住宿單免責條款)限制或免除民法606到608條所定責任者,該揭示自始無效。無論旅客有無看到、有無簽名,業者都不能藉此免除對攜帶物品毀損喪失的法定責任。但608條另有要求:金錢、有價證券、珠寶等貴重物品須經報明性質並交付保管,業者才負責。

白話解讀

你住旅館,大廳牆上貼著「貴重物品遺失恕不負責」,櫃檯小姐遞給你一張入住單,背面印著密密麻麻的免責條款。大部分人看一眼就簽了,心裡想「反正出事也沒辦法」。錯了。這條法律直接告訴你:那張告示、那段條款,在法律上是一張廢紙。旅館不能用一張貼紙就把自己從民法 606 到 608 條的責任中抽身。就算你簽了名,就算你看到了告示,只要旅館試圖用「揭示」的方式減輕或免除它對你行李、車輛、貴重物品的責任,這個揭示在法律上自始無效。你的求償權不會因為你「看過告示」而消失。很多人在櫃檯前因為那張貼紙就放棄爭取,其實對方的底牌比你想的弱。

法律定性

民法第609條為旅店等場所主人責任的強制性規範,明定業者以揭示(告示或免責條款)限制或免除606至608條法定責任者,其揭示無效。其立法目的在於防止業者利用議價地位不對等,以單方意思表示規避旅客財物保護,將責任從可協商的契約層次提升為不可拋棄的強制規範。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旅館貼的免責告示有效嗎?

無效。民法609條規定以揭示限制或免除606-608條責任者,揭示自始無效。

Q2住宿單上的免責條款我簽了還算數嗎?

原則上無效。簽名不能讓法律上無效的免責揭示變有效,消保法對定型化免責條款也有限制。

Q3旅館是不是所有東西遺失都要賠?

不是。608條規定金錢、珠寶等貴重物品須報明並交付保管,業者才負責。

Q4東西在旅館遺失要多久內主張?

依民法611條,自旅客離去場所後6個月不行使即消滅,且610條要求發現時即通知。

Q5609條的無效要去法院聲請嗎?

不用。屬自始、當然、確定無效,求償時直接主張即可。

Q6民宿、汽車旅館也適用609條嗎?

適用。凡以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均受606、609條拘束。

Q7貴重物品沒登記就遺失,旅館能免責嗎?

可以。未依608條報明交付保管的貴重物品遺失,業者不負責,這與609條無關。

Q8旅館遺失求償可以先做什麼?

拍下現場與告示、要求開立事故證明、寄存證信函主張609條揭示無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規範對象責任內容備註
民法606條旅店等住宿場所主人對客人攜帶物品毀損喪失負責法定通常事變責任
民法607條飲食店、浴堂主人對客人攜帶通常物品毀損喪失負責範圍較606條限縮
民法608條貴重物品金錢、有價證券、珠寶須報明並交付保管才負責旅客有報明義務
民法609條上述責任的免除以揭示限制或免除606-608條責任者無效強制規定,不可拋棄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商法第596条第3項(場屋営業者の責任・告示による免責の禁止)
🇰🇷 韓國상법 제152조 제3항(공중접객업자의 책임·게시에 의한 면책 금지)
🇨🇳 中國民法典第497条(格式条款无效)— 功能對應:經營者以告示/格式條款不合理免除自身責任者無效
🇩🇪 德國BGB § 701 Abs. 4(Bekanntmachung zur Haftungsablehnung des Gastwirts ist ohne Wirkung)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s 1952-1954(responsabilité des hôteliers)
🇺🇸 美國Common law innkeeper strict liability,多數州 innkeeper statutes 反向:張貼告示+提供保險箱可限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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