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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律決字第 24552 號
要旨
稅捐稽徵機關得否適用稅捐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通知金融機構禁止納稅義務人提領其銀行存款疑義
全文內容
一 依民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寄託物為金錢時,推定受寄人無返還原物之義務。但須返還同一數額。」觀之,金錢寄託,寄託款之所有權自寄託人將寄託款交付於受人起,移轉於受寄人 (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二號判決、史尚寬著債法各論第五○九頁、鄭至波著,民法債篇各論 (下) 第五四○頁參照) ;寄託人對於受寄人僅有請求返還同一數額之債權請求權,故受寄人返還同一數額之金錢於寄託人時,應屬所有權之移轉,合先敘明。
二 至於稅捐稽徵機關得否適用稅捐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通知金融機構禁止納稅義務人提領其銀行存款疑義乙案,如該條項所定「有關機關」包括金融機構者,則本部對於 貴部 (財政部) 來函說明二、 (二) 贊同者從立法理由表示之意見及 貴部擬採贊同者之結論,敬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