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77 條(消費借貸報償之支付時期)
利息或其他報償,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未定期限者,應於借貸關係終止時支付之。但其借貸期限逾一年者,應於每年終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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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477 條規定借貸利息支付時點:有約定依約定,未約定且借期逾一年者每年年終支付,各期時效各自起算。
Q · 借錢給人沒講好什麼時候付利息,我什麼時候可以收?
依民法第 477 條,有約定付息時點就照約定;沒約定且借期一年以內,借貸關係終止時一次收;借期逾一年者,法律預設每年年終支付一次。關鍵在於:每一期應付日各自起算五年消滅時效(民法第 126 條),拖到最後算總帳,最早幾期的利息可能已時效消滅。
白話解讀
你借錢給朋友,說好收利息,但沒寫什麼時候付。兩年後你想討,朋友說「到期再一次算」。這條告訴你:如果借期超過一年,法律預設每年年底就該付一次利息,不是拖到最後算總帳。這件事看起來只是時間問題,但它連到一個你不知道的陷阱:利息請求權的消滅時效只有五年(民法第126條)。如果你真的等到第七年才去討前五年的利息,最早那兩年的利息可能已經過期消滅,對方一句「時效抗辯」你就拿不回來了。付款時點不只是行程表,它是時效起跑的發令槍。契約寫清楚,你掌握節奏;沒寫清楚,法律幫你補,但補的方式對拖延的債務人比較有利。
法律定性
民法第 477 條為消費借貸報償(利息)支付時期的補充規定,採三層次設計:有約定依約定、未約定且借期一年以內者於關係終止時支付、借期逾一年者於每年終支付。其核心效果在於決定各期利息消滅時效的起算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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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477 條是什麼?▾
規範消費借貸的利息支付時點,分有約定、未約定一年內、未約定逾一年三種情形。
Q2借錢沒約定何時付息,多久要付一次?▾
借期逾一年者,法律預設每年年終支付一次;一年以內者於借貸關係終止時一次支付。
Q3沒寫借據這條還適用嗎?▾
適用。本條對所有消費借貸生效,但須先證明借貸與利息約定存在。
Q4利息請求權的時效多久?▾
五年(民法第 126 條),自各期應付日次日分別起算。
Q5口頭借錢的利息怎麼證明?▾
匯款紀錄、LINE 對話、轉帳備註皆可,書面借據最穩。
Q6對方可以提前要我付全部利息嗎?▾
逾一年的借貸只能收已到期部分,未到期利息不能催。
Q7利息時效快到了怎麼辦?▾
寄存證信函催告或起訴中斷時效,催告後六個月內須起訴。
Q8利息時效跟本金一樣是十五年嗎?▾
不是。利息為定期給付債權,時效僅五年,遠短於本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形 | 支付時點 | 時效起算 |
|---|---|---|
| 契約有約定付息時點 | 依約定 | 各約定期日次日 |
| 未約定且借期≤1年 | 借貸關係終止時一次支付 | 終止日次日 |
| 未約定且借期>1年 | 每年年終支付一次 | 各年終次日分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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