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或其他報償,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未定期限者,應於借貸關係終止時支付之。但其借貸期限逾一年者,應於每年終支付之。
重點摘要民法第 477 條規定借貸利息支付時點:有約定依約定,未約定且借期逾一年者每年年終支付,各期時效各自起算。
Q · 借錢給人沒講好什麼時候付利息,我什麼時候可以收?
看借期:逾一年者每年年底就該付一次。
依民法第 477 條,有約定付息時點就照約定;沒約定且借期一年以內,借貸關係終止時一次收;借期逾一年者,法律預設每年年終支付一次。關鍵在於:每一期應付日各自起算五年消滅時效(民法第 126 條),拖到最後算總帳,最早幾期的利息可能已時效消滅。
你借錢給朋友,說好收利息,但沒寫什麼時候付。兩年後你想討,朋友說「到期再一次算」。這條告訴你:如果借期超過一年,法律預設每年年底就該付一次利息,不是拖到最後算總帳。這件事看起來只是時間問題,但它連到一個你不知道的陷阱:利息請求權的消滅時效只有五年(民法第126條)。如果你真的等到第七年才去討前五年的利息,最早那兩年的利息可能已經過期消滅,對方一句「時效抗辯」你就拿不回來了。付款時點不只是行程表,它是時效起跑的發令槍。契約寫清楚,你掌握節奏;沒寫清楚,法律幫你補,但補的方式對拖延的債務人比較有利。
民法第 477 條為消費借貸報償(利息)支付時期的補充規定,採三層次設計:有約定依約定、未約定且借期一年以內者於關係終止時支付、借期逾一年者於每年終支付。其核心效果在於決定各期利息消滅時效的起算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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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借期長短。借期一年以內,借貸關係終止時一次收。借期超過一年,法律規定每年年底就該付一次(本條第三段)。每期利息各自從當年年底起算五年時效,超過五年沒去討,對方一主張時效抗辯,法院就會判你敗訴。
有用。民法的預設規則適用於所有消費借貸,不限於書面契約。但你必須先證明借貸事實存在與有約定利息,匯款紀錄、LINE 對話、轉帳備註都是證據。日後借錢出去,借據還是要寫。
從該期應付日的次日起算。例如借期三年,第一年年底為第一期應付日,時效從隔年起算五年。每期各自起跑,不會統一從最後一天算。
規範消費借貸利息支付時點,分有約定、未約定一年內、未約定逾一年三種情形。
借期逾一年且未約定時點者,法律預設每年 12 月底為一期利息應付日。
利息是報償最典型的形式,本條報償涵蓋借用物使用對價,不限金錢利息。
按一定期間反覆發生的給付,如利息、租金,消滅時效僅五年。
套用本條:借期一年內終止時一次收,逾一年者每年年終各收一期。
從各期應付日次日起算五年(民法第 126 條),各期獨立。
寄存證信函催告或起訴中斷時效,催告後六個月內須起訴。
匯款紀錄、LINE 對話、轉帳備註,必要時用對話確認金額與利息。
利息為定期給付五年時效,本金為一般請求權十五年,差很大。
| 情形 | 支付時點 | 時效起算 |
|---|---|---|
| 契約有約定付息時點 | 依約定 | 各約定期日次日 |
| 未約定且借期≤1年 | 借貸關係終止時一次支付 | 終止日次日 |
| 未約定且借期>1年 | 每年年終支付一次 | 各年終次日分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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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或其他報償,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未定期限者,應於借貸關係終止時支付之。但其借貸期限逾一年者,應於每年終支付之。
利息或其他報償,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未定期限者,應於借貸關係終止時支付之。但其借貸期限逾一年者,應於每年終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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