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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0)法律字第 252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0 年 02 月 16 日

要旨

一 按合法之提存,提存人與提存所間成立寄託契約及為第三人之契約。金錢寄託推定為消費寄託,故提存人將金錢依法提存時,金錢所有權同時移轉於提存所 (民法第六百零三條參照) ,提存人即已完成對待給付,縱因另案判決確定,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禁止債務人向提存所收取其金錢債權,並不影響原對待給付之履行完成。

二 周○彥等如認施○謀未依債務本旨為提存,似應由當事人循民事訴訟途徑訴請解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0)法律字第 252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0 年 02 月 16 日發布,要旨:一 按合法之提存,提存人與提存所間成立寄託契約及為第三人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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