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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115對第三人金錢債權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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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
  2. 2.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詢問債權人意見,以命令許債權人收取,或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3. 3.金錢債權因附條件、期限、對待給付或其他事由,致難依前項之規定辦理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準用對於動產執行之規定拍賣或變賣之。
  4. 4.金錢債權附有已登記之擔保物權者,執行法院依前三項為強制執行時,應即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115條讓法院對債務人在第三人處的金錢債權執行:先發扣押命令凍結存款,再發收取或移轉命令取償。

Q · 債務人的錢在銀行或別人手上,法院怎麼扣?

發扣押命令凍結,再發收取或移轉命令取償

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法院對債務人「對第三人的金錢債權」執行時,先發扣押命令凍結(禁止債務人收取、禁止第三人清償),再視情況發收取命令(債權人自己向第三人收)或移轉命令(債權直接過給債權人),第三人也可直接向法院支付轉交。若債權附條件、期限或對待給付難以收取,法院得準用動產執行規定拍賣或變賣。

白話解讀

某天你打開網路銀行,發現帳戶餘額變成零,備註寫著「依法院命令扣押」。你沒犯罪、沒被告,但你欠的那筆債被債權人拿到執行名義了,法院直接命令你的銀行把你帳戶裡的錢凍住。這就是第115條在運作。它的機制分三層:第一層是「扣押命令」,凍結你在銀行(第三人)的存款,你不能領、銀行不能給你;第二層是「收取命令」或「移轉命令」,法院讓債權人直接去銀行把錢拿走,或者把這筆債權整個移轉給債權人;第三層處理特殊情況,比如那筆錢附有條件或期限,沒辦法直接拿,法院可以把它當動產來拍賣。你的銀行存款、別人欠你的錢、你的保險給付、你的租金收入,全部都可以被這條扣住。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115條規範「對第三人金錢債權之執行」,即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的金錢債權(如銀行存款、薪資、租金、應收帳款)成為執行標的時的程序:透過扣押命令凍結、收取或移轉命令取償、必要時準用動產執行拍賣變賣,構成台灣債權執行的核心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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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銀行帳戶被凍結了,生活費怎麼辦?

法院扣押你的存款時,你可以向執行法院聲請酌留維持生活所必需的費用(強制執行法第122條)。法院會考量你的收入、家庭人口、基本生活開銷來決定酌留多少,但需要你主動聲請,法院不會自動幫你留。聲請時附上家庭支出明細(房租收據、學費單、水電帳單),越具體越容易獲准。

Q2債務人的錢在好幾家銀行,可以同時扣押嗎?

可以。債權人可以同時對多家銀行聲請扣押命令。但如果扣押到的總金額超過債權額加執行費用,債務人可以聲請撤銷超額扣押的部分。實務上常見「超額扣押」,債務人若發現扣押總額明顯超過債務,應立即向法院聲請撤銷超額部分,越快做越好。

Q3我是第三人(雇主),收到法院扣押我員工薪資的命令,該怎麼辦?

依命令內容辦理。扣押命令送達後,你不能再把全額薪資付給員工,必須依命令扣住指定金額。若員工的薪資債權確實存在,你在10天內不聲明異議,法院會發收取或移轉命令,你就要把錢付給債權人或法院。第三人若無視扣押命令繼續付全薪,依第120條債權人可直接對你起訴求償,這不是員工的私事,你有法定義務配合。

Q4強制執行法第115條是什麼?

規範法院如何扣押並取償債務人對第三人的金錢債權,是凍結存款、薪資、應收帳款的法源,幾乎所有債權執行案件都會用到。

Q5扣押命令、收取命令、移轉命令差在哪?

扣押命令只凍結;收取命令讓債權人自己向第三人收;移轉命令把債權整個過給債權人,債權存否風險也一併承擔。

Q6什麼叫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

債務人對銀行、雇主、客戶、保險公司等享有的金錢給付請求權,包括存款、薪資、租金、應收帳款、保險解約金。

Q7第三人在強制執行裡是什麼角色?

持有債務人金錢的人(如銀行、雇主),收到扣押命令後負有凍結並依命令給付的法定義務。

Q8債務人的錢在第三人手上怎麼執行?

取得執行名義 → 查調財產 → 向執行法院聲請發扣押命令 → 命令送達凍結 → 聲請收取或移轉命令取償。

Q9帳戶被凍結後生活費怎麼聲請?

依第122條向執行法院聲請酌留維持生活所必需費用,附上房租、學費、水電等支出明細,越具體越易獲准。

Q10第三人收到扣押命令的金額怎麼算?

依命令所載扣押金額(債權額加執行費用)凍結,薪資債權另受第115條之1三分之一保護限制。

Q11怎麼確認扣押命令是否合法生效?

看命令是否合法送達第三人與債務人、扣押金額是否超額;有爭議第三人10日內聲明異議、債務人依第12條聲明異議。

Q12扣押命令 vs 查封差在哪?

查封針對動產不動產等有體物(第51條),扣押命令針對債務人對第三人的金錢債權,效力對象是第三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執行法 第143条・第145条(債権執行・差押命令)
韓國민사집행법 제223조 이하(채권의 압류 및 추심·전부명령)
中國中國《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程序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對第三人到期債權之執行
德國ZPO § 829, § 835(Forderungspfändung und Überweisungsbeschluss)
法國Code des procédures civiles d'exécution, art. L211-1 et s.(saisie-attribution)
美國Garnishment(各州扣押程序 + Fed. R. Civ. P. 69)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3

(0281216 制定)

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依職權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   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以命令許債權人收取,或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0640411 修正)

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依職權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   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以命令許債權人收取,或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金錢債權因附條件或期限,致難依前項之規定辦理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準用對於動產執行之規定拍賣或變賣之。

立法理由金錢債權因附條件或期限,致執行法院難依收取、移轉或支付轉給命令為執行者,如何處理,現行法並無明文。爰增訂第三項,以應實際需要。

(0850917 全文修正)

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   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詢問債權人意見,以命令許債權人收取,或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金錢債權因附條件、期限、對待給付或其他事由,致難依前項之規定辦理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準用對於動產執行之規定拍賣或變賣之。   金錢債權附有已登記之擔保物權者,執行法院依前三項為強制執行時,應即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

  • 債務人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債權名詞
  • 扣押命令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拍賣名詞
  • 擔保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0281216 制定)

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依職權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   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以命令許債權人收取,或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0640411 修正)

金錢債權因附條件或期限,致執行法院難依收取、移轉或支付轉給命令為執行者,如何處理,現行法並無明文。爰增訂第三項,以應實際需要。

(0850917 全文修正)

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   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詢問債權人意見,以命令許債權人收取,或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金錢債權因附條件、期限、對待給付或其他事由,致難依前項之規定辦理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準用對於動產執行之規定拍賣或變賣之。   金錢債權附有已登記之擔保物權者,執行法院依前三項為強制執行時,應即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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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規定:「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