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115 條(對第三人金錢債權之執行)
- 1.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
- 2.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詢問債權人意見,以命令許債權人收取,或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 3.金錢債權因附條件、期限、對待給付或其他事由,致難依前項之規定辦理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準用對於動產執行之規定拍賣或變賣之。
- 4.金錢債權附有已登記之擔保物權者,執行法院依前三項為強制執行時,應即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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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115條讓法院對債務人在第三人處的金錢債權執行:先發扣押命令凍結存款,再發收取或移轉命令取償。
Q · 債務人的錢在銀行或別人手上,法院怎麼扣?
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法院對債務人「對第三人的金錢債權」執行時,先發扣押命令凍結(禁止債務人收取、禁止第三人清償),再視情況發收取命令(債權人自己向第三人收)或移轉命令(債權直接過給債權人),第三人也可直接向法院支付轉交。若債權附條件、期限或對待給付難以收取,法院得準用動產執行規定拍賣或變賣。
白話解讀
某天你打開網路銀行,發現帳戶餘額變成零,備註寫著「依法院命令扣押」。你沒犯罪、沒被告,但你欠的那筆債被債權人拿到執行名義了,法院直接命令你的銀行把你帳戶裡的錢凍住。這就是第115條在運作。它的機制分三層:第一層是「扣押命令」,凍結你在銀行(第三人)的存款,你不能領、銀行不能給你;第二層是「收取命令」或「移轉命令」,法院讓債權人直接去銀行把錢拿走,或者把這筆債權整個移轉給債權人;第三層處理特殊情況,比如那筆錢附有條件或期限,沒辦法直接拿,法院可以把它當動產來拍賣。你的銀行存款、別人欠你的錢、你的保險給付、你的租金收入,全部都可以被這條扣住。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115條規範「對第三人金錢債權之執行」,即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的金錢債權(如銀行存款、薪資、租金、應收帳款)成為執行標的時的程序:透過扣押命令凍結、收取或移轉命令取償、必要時準用動產執行拍賣變賣,構成台灣債權執行的核心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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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強制執行法第115條是什麼?▾
規範法院如何扣押並取償債務人對第三人的金錢債權,是凍結存款、薪資、應收帳款的法源。
Q2扣押命令、收取命令、移轉命令差在哪?▾
扣押命令凍結;收取命令讓債權人自己去收;移轉命令把債權整個過給債權人。
Q3銀行帳戶被凍結後生活費怎麼辦?▾
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向執行法院聲請酌留維持生活所必需費用,需主動聲請並附支出明細。
Q4我是第三人收到扣押命令該怎麼辦?▾
立即凍結款項、不得再向債務人清償;如有爭議須於10日內聲明異議。
Q5扣押後新存入的薪水也會被凍結嗎?▾
看命令怎麼寫,若扣押的是「帳戶內存款債權」,後續存入款項可能一併被凍。
Q6收到扣押命令可以趕快把錢轉走嗎?▾
不行,送達後的處分對債權人無效,且可能觸犯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
Q7債務人的錢在好幾家銀行可以同時扣嗎?▾
可以,但超額扣押部分債務人得聲請撤銷。
Q8第三人不理扣押命令繼續付錢會怎樣?▾
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債權人得直接對第三人起訴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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