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115-1 條
快速跳轉
- 1.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 2.對於下列債權發扣押命令之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 一、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 二、以維持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為目的之繼續性給付債權。
- 3.前項情形,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得不受扣押範圍之比例限制。但應預留債務人生活費用,不予扣押。
- 4.第一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規定,薪資及維持生活所必需的繼續性給付遭扣押時,每期不得逾三分之一;法院認失公平者得調整,但須預留生活費用。
Q · 薪水被法院扣押,最多會被扣多少?
原則最多扣三分之一,但入帳變存款就沒這保護
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二項,對薪資及維持生活所必需的繼續性給付發扣押命令,每期不得逾給付數額三分之一,債務人至少保留三分之二。第三項並授權執行法院在認為比例失公平時調整,但無論如何必須預留生活費用。關鍵陷阱在於:這個三分之一上限只保護「雇主尚未發放的薪資債權」,一旦薪水匯入銀行帳戶,性質變為存款債權,回到第115條一般規定,可能被全額凍結。
深度解讀
薪水被扣三分之一,剩下三分之二是法律劃給你的生存底線。民國108年修法前,這條沒有明確的扣押上限,實務上債務人的整份薪水都可能被扣光。修法後,兩種錢受到保護:一是你因提供勞務而持續獲得的報酬(月薪、時薪、獎金),二是維持你和家人生活所必需的繼續性給付(退休年金、贍養費)。法院最多只能扣走每期給付的三分之一。但這三分之一的上限不是鐵板一塊:如果法院認為照這個比例對債務人或債權人任何一方不公平,可以調整。可能扣更少(你收入太低養不起家),也可能扣更多,但無論如何必須幫你保留「生活費用」。另外,扣押效力不只及於現在的薪水,未來每個月的薪水也會持續被扣,直到債權額清償完畢。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債權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扣押名詞
- 扣押命令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報酬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執行費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