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115-1 條
- 1.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 2.對於下列債權發扣押命令之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 一、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 二、以維持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為目的之繼續性給付債權。
- 3.前項情形,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得不受扣押範圍之比例限制。但應預留債務人生活費用,不予扣押。
- 4.第一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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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規定,薪資及維持生活所必需的繼續性給付遭扣押時,每期不得逾三分之一;法院認失公平者得調整,但須預留生活費用。
Q · 薪水被法院扣押,最多會被扣多少?
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二項,對薪資及維持生活所必需的繼續性給付發扣押命令,每期不得逾給付數額三分之一,債務人至少保留三分之二。第三項並授權執行法院在認為比例失公平時調整,但無論如何必須預留生活費用。關鍵陷阱在於:這個三分之一上限只保護「雇主尚未發放的薪資債權」,一旦薪水匯入銀行帳戶,性質變為存款債權,回到第115條一般規定,可能被全額凍結。
白話解讀
薪水被扣三分之一,剩下三分之二是法律劃給你的生存底線。民國108年修法前,這條沒有明確的扣押上限,實務上債務人的整份薪水都可能被扣光。修法後,兩種錢受到保護:一是你因提供勞務而持續獲得的報酬(月薪、時薪、獎金),二是維持你和家人生活所必需的繼續性給付(退休年金、贍養費)。法院最多只能扣走每期給付的三分之一。但這三分之一的上限不是鐵板一塊:如果法院認為照這個比例對債務人或債權人任何一方不公平,可以調整。可能扣更少(你收入太低養不起家),也可能扣更多,但無論如何必須幫你保留「生活費用」。另外,扣押效力不只及於現在的薪水,未來每個月的薪水也會持續被扣,直到債權額清償完畢。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為薪資債權強制執行的保護性規範,明定對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的繼續性報酬、以及維持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的繼續性給付,發扣押命令的範圍原則上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執行法院認比例失公平者得不受限制,但應預留生活費用,於債權受償與債務人生存權之間建立平衡機制,並使扣押效力及於扣押後將來持續發生的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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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薪水被扣押最多扣多少?▾
原則每期不得逾三分之一,債務人至少保留三分之二。
Q2薪水被扣三分之一可以聲請少扣嗎?▾
可以,依第三項向執行法院聲請酌減,附家庭收支與扶養證明。
Q3薪水匯進銀行帳戶還有三分之一保護嗎?▾
原則上沒有,入帳後變存款債權,須主動陳報來源為薪資爭取酌留。
Q4獎金、年終算在三分之一保護內嗎?▾
屬因提供勞務而獲得的繼續性報酬者受保護,裁量性紅利可能不受保護。
Q5退休金、勞保年金會被扣嗎?▾
屬維持生活必需的繼續性給付,受三分之一上限保護,仍可聲請酌減。
Q6扣押效力會持續到什麼時候?▾
及於扣押後將來各期給付,直到債權額與執行費用全部清償為止。
Q7雇主收到扣薪命令可以自己少扣嗎?▾
不行,扣押比例由法院決定,雇主只能依命令扣付,員工須自行向法院聲請。
Q8同時有兩份薪水都被扣怎麼算?▾
各份原則各扣三分之一,但法院得審酌整體生活狀況統一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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