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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執案字第 10832003890 號

會議日期 108 年 11 月 26 日

要旨

為免各行政執行官及執行同仁於審查、認定及計算「維持義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之數額時,個案見解過於岐異,提供「義務人主張其薪資債權係『維持義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所必需』而聲明異議應如何處理之實務問題解析參考資料」供參

主旨

檢送「義務人主張其薪資債權係『維持義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所必需』而聲明異議應如何處理之實務問題解析參考資料」1 份,請轉知各(主任)行政執行官及執行同仁作為執行薪資債權之參考。請查照。

說明

一、邇來有分署依據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於執行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之 1 第 2 項第 1 款所定之繼續性給付債權(例如:薪資債權)時,引發義務人主張未扣押之金額已無法「維持義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之聲明異議事件,為免各(主任)行政執行官及執行同仁於審查、認定及計算「維持義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之數額時,個案見解過於岐異,而提供旨揭資料供參。所附資料之見解(結論)為本署對類此聲明異議案件所持之見解,以期各分署執行同仁共同遵照參酌辦理。

二、旨揭參考資料係擷取自行政執行官黃有文撰寫「強制執行法有關於『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所必需』之研究」報告內容,如有需要參考全篇研判報告,得向承辦人索取電子檔。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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