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115-2 條(第三人為提存、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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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2規定,第三人於執行法院發收取或移轉命令前,得將對債務人之金錢債權提存於清償地提存所,交由法院分配而免責。
Q · 員工或客戶被好幾家債權人同時扣押薪資,我這個發薪的公司該怎麼辦?
可以,把錢提存到清償地提存所就能脫身
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2第一項,第三人在執行法院核發收取或移轉命令前,可將對債務人的金錢債權全額或扣押部分,提存於清償地之提存所,交由法院分配。若已收到多張扣押命令、扣押總額超過債務人未被扣押的部分,依第二項應將全額支付給「扣押在先」的執行法院。提存或支付後,依第三項須向執行法院陳明事由,三步走完即免責脫身。
深度解讀
你是公司會計,桌上放著法院的扣押命令,要你凍結某個員工的薪資。你正準備處理,又收到第二張扣押命令,不同的法院、不同的債權人,扣同一個員工的薪資,而且兩張加起來超過這個員工的全部薪水。你該聽誰的?這條就是給你這個「夾在中間的第三人」的操作手冊。第一個選項:在法院發收取或移轉命令之前,你可以直接把錢提存到法院的提存所,撒手不管讓法院去分配,這是最安全的自保方式。第二個狀況:如果兩張扣押命令加起來超過員工的債權金額,你要把全額交給先收到扣押命令的那個法院,由那個法院統一處理分配。做完提存或付款之後,記得回報法院。這三步走完,你就脫身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第三人名詞
- 第一百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 債務人名詞
- 債權名詞
- 扣押名詞
- 提存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扣押命令名詞
- 陳明名詞
- 強制執行法 第 115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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