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2規定,第三人於執行法院發收取或移轉命令前,得將對債務人之金錢債權提存於清償地提存所,交由法院分配而免責。
Q · 員工或客戶被好幾家債權人同時扣押薪資,我這個發薪的公司該怎麼辦?
可以,把錢提存到清償地提存所就能脫身
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2第一項,第三人在執行法院核發收取或移轉命令前,可將對債務人的金錢債權全額或扣押部分,提存於清償地之提存所,交由法院分配。若已收到多張扣押命令、扣押總額超過債務人未被扣押的部分,依第二項應將全額支付給「扣押在先」的執行法院。提存或支付後,依第三項須向執行法院陳明事由,三步走完即免責脫身。
你是公司會計,桌上放著法院的扣押命令,要你凍結某個員工的薪資。你正準備處理,又收到第二張扣押命令,不同的法院、不同的債權人,扣同一個員工的薪資,而且兩張加起來超過這個員工的全部薪水。你該聽誰的?這條就是給你這個「夾在中間的第三人」的操作手冊。第一個選項:在法院發收取或移轉命令之前,你可以直接把錢提存到法院的提存所,撒手不管讓法院去分配,這是最安全的自保方式。第二個狀況:如果兩張扣押命令加起來超過員工的債權金額,你要把全額交給先收到扣押命令的那個法院,由那個法院統一處理分配。做完提存或付款之後,記得回報法院。這三步走完,你就脫身了。
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2為第三人(如雇主、銀行)面對多重金錢債權扣押時的處理規範:賦予第三人於收取或移轉命令發出前提存的權利、規定扣押競合時應全額支付予扣押在先之執行法院、並課予提存或支付後向法院陳明的義務,使夾在債務人與多數債權人間的第三人得以免責脫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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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金額。扣押總額未超過債務人在你手上的債權就各自凍結;超過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2第二項,全額支付給「扣押在先」的法院,以扣押命令送達你的時間先後為準。
提存本身免費。帶著扣押命令與你跟債務人之間的債權證明(如薪資單、合約),到清償地的地方法院提存所填寫提存書並繳入款項即可。完成後別忘了向所有相關執行法院陳明。
必須在執行法院核發收取或移轉命令之前提存;命令已發出後就只能依命令辦理,不能再提存。
規範第三人(雇主、銀行)面對多重金錢債權扣押時的提存權、扣押競合的支付規則與陳明義務,是夾在中間者的法定脫身手冊。
第三人在法院發收取或移轉命令前,把對債務人的金錢債權提存於清償地提存所,交給法院分配,自己即免責。
以扣押命令送達第三人的時間先後為準,不是以法院核發命令的時間,收到時應在公文註記日期時間。
提存所是各地方法院的附屬機關,受理清償提存與擔保提存業務,第三人逕至清償地提存所辦理即可。
備齊扣押命令與債權證明 → 到清償地提存所填提存書、繳款 → 向所有相關執行法院陳明,三步完成。
扣押總額超過未扣押部分時,全額支付給扣押在先的執行法院,由其統一分配,不可自行分配。
要。依第三項向每個相關執行法院書面陳明已提存(提存所名稱、案號、金額),漏報可能被催告或裁罰。
扣押命令正本、第三人與債務人間的債權證明(薪資單、合約)、提存書,款項以現金或票據繳入。
對債權存在無爭執、只想脫身用提存;對債權本身有爭執、想拒絕給付則走聲明異議,兩者目的不同。
| 比較面向 | 提存(115條之2) | 支付扣押在先法院(115條之2第2項) | 聲明異議(119條) |
|---|---|---|---|
| 啟動時機 | 收取/移轉命令發出前 | 扣押總額超過未扣押部分時 | 認為債權不存在或有爭執時 |
| 第三人效果 | 交錢即免責脫身 | 履行義務後免責 | 暫不給付,待爭執解決 |
| 適用前提 | 對債權存在無爭執 | 多重扣押且金額超過 | 對債權本身有爭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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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於執行法院發第一百十五條第二項命令前,得將對債務人之金錢債權全額或扣押部分提存於清償地之提存所。 第三人於依執行法院許債權人收取或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之命令辦理前,又收受扣押命令,而其扣押之金額超過債務人之金錢債權未受扣押部分者,應即將該債權之全額支付扣押在先之執行法院。 第三人已為提存或支付時,應向執行法院陳明其事由。
第三人於執行法院發第一百十五條第二項命令前,得將對債務人之金錢債權全額或扣押部分提存於清償地之提存所。 第三人於依執行法院許債權人收取或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之命令辦理前,又收受扣押命令,而其扣押之金額超過債務人之金錢債權未受扣押部分者,應即將該債權之全額支付扣押在先之執行法院。 第三人已為提存或支付時,應向執行法院陳明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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