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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115-2 條(第三人為提存、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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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三人於執行法院發第一百十五條第二項命令前,得將對債務人之金錢債權全額或扣押部分提存於清償地之提存所。
  2. 2.第三人於依執行法院許債權人收取或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之命令辦理前,又收受扣押命令,而其扣押之金額超過債務人之金錢債權未受扣押部分者,應即將該債權之全額支付扣押在先之執行法院。
  3. 3.第三人已為提存或支付時,應向執行法院陳明其事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2規定,第三人於執行法院發收取或移轉命令前,得將對債務人之金錢債權提存於清償地提存所,交由法院分配而免責。

Q · 員工或客戶被好幾家債權人同時扣押薪資,我這個發薪的公司該怎麼辦?

可以,把錢提存到清償地提存所就能脫身

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2第一項,第三人在執行法院核發收取或移轉命令前,可將對債務人的金錢債權全額或扣押部分,提存於清償地之提存所,交由法院分配。若已收到多張扣押命令、扣押總額超過債務人未被扣押的部分,依第二項應將全額支付給「扣押在先」的執行法院。提存或支付後,依第三項須向執行法院陳明事由,三步走完即免責脫身。

深度解讀

你是公司會計,桌上放著法院的扣押命令,要你凍結某個員工的薪資。你正準備處理,又收到第二張扣押命令,不同的法院、不同的債權人,扣同一個員工的薪資,而且兩張加起來超過這個員工的全部薪水。你該聽誰的?這條就是給你這個「夾在中間的第三人」的操作手冊。第一個選項:在法院發收取或移轉命令之前,你可以直接把錢提存到法院的提存所,撒手不管讓法院去分配,這是最安全的自保方式。第二個狀況:如果兩張扣押命令加起來超過員工的債權金額,你要把全額交給先收到扣押命令的那個法院,由那個法院統一處理分配。做完提存或付款之後,記得回報法院。這三步走完,你就脫身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第三人名詞
  • 第一百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 債務人名詞
  • 債權名詞
  • 扣押名詞
  • 提存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扣押命令名詞
  • 陳明名詞
  • 強制執行法 第 115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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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執行法第 115-2 條規定:「第三人於執行法院發第一百十五條第二項命令前,得將對債務人之金錢債權全額或扣押部分提存於清償地之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執行法第 11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強制執行法第 115-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