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115-2 條(第三人為提存、支付)
- 1.第三人於執行法院發第一百十五條第二項命令前,得將對債務人之金錢債權全額或扣押部分提存於清償地之提存所。
- 2.第三人於依執行法院許債權人收取或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之命令辦理前,又收受扣押命令,而其扣押之金額超過債務人之金錢債權未受扣押部分者,應即將該債權之全額支付扣押在先之執行法院。
- 3.第三人已為提存或支付時,應向執行法院陳明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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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2規定,第三人於執行法院發收取或移轉命令前,得將對債務人之金錢債權提存於清償地提存所,交由法院分配而免責。
Q · 員工或客戶被好幾家債權人同時扣押薪資,我這個發薪的公司該怎麼辦?
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2第一項,第三人在執行法院核發收取或移轉命令前,可將對債務人的金錢債權全額或扣押部分,提存於清償地之提存所,交由法院分配。若已收到多張扣押命令、扣押總額超過債務人未被扣押的部分,依第二項應將全額支付給「扣押在先」的執行法院。提存或支付後,依第三項須向執行法院陳明事由,三步走完即免責脫身。
白話解讀
你是公司會計,桌上放著法院的扣押命令,要你凍結某個員工的薪資。你正準備處理,又收到第二張扣押命令,不同的法院、不同的債權人,扣同一個員工的薪資,而且兩張加起來超過這個員工的全部薪水。你該聽誰的?這條就是給你這個「夾在中間的第三人」的操作手冊。第一個選項:在法院發收取或移轉命令之前,你可以直接把錢提存到法院的提存所,撒手不管讓法院去分配,這是最安全的自保方式。第二個狀況:如果兩張扣押命令加起來超過員工的債權金額,你要把全額交給先收到扣押命令的那個法院,由那個法院統一處理分配。做完提存或付款之後,記得回報法院。這三步走完,你就脫身了。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2為第三人(如雇主、銀行)面對多重金錢債權扣押時的處理規範:賦予第三人於收取或移轉命令發出前提存的權利、規定扣押競合時應全額支付予扣押在先之執行法院、並課予提存或支付後向法院陳明的義務,使夾在債務人與多數債權人間的第三人得以免責脫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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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收到兩張不同法院的扣押命令該先處理哪張?▾
看金額。扣押總額未超過債務人在你手上的債權就各自凍結;超過時依第二項全額支付給「扣押在先」的法院,以扣押命令送達你的時間為準。
Q2第三人提存要手續費嗎?▾
提存本身免費,帶扣押命令與債權證明到清償地提存所填提存書繳款即可。
Q3提存後還要做什麼?▾
依第三項向所有相關執行法院陳明已提存的事由,漏報可能被法院催告甚至裁罰。
Q4只收到一張扣押命令也能提存嗎?▾
可以。只有一張時法律未強制提存,但若懷疑債務人另有負債,主動提存可預先免除日後分配錯誤的賠償風險。
Q5提存的時間點有限制嗎?▾
必須在執行法院核發收取或移轉命令「之前」;命令已發出後就只能依命令辦理,不能再提存。
Q6支付給扣押在先的法院,後到的法院會不會找我麻煩?▾
不會。依法全額交給扣押在先的法院統一分配即屬正確履行,後到法院的債權由該法院於分配程序中處理。
Q7我是債務人,第三人提存對我有什麼影響?▾
提存是第三人與法院間的事,但你從第三人處可領的款項會減少或歸零;若認為某扣押債權不存在,應向該執行法院聲明異議或提異議之訴。
Q8提存和聲明異議(第119條)有什麼不同?▾
提存是把錢交給法院讓自己脫身;聲明異議是第三人主張該債權不存在或有爭執而拒絕給付,兩者是不同的自保途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提存(115條之2) | 支付扣押在先法院(115條之2第2項) | 聲明異議(119條) |
|---|---|---|---|
| 啟動時機 | 收取/移轉命令發出前 | 扣押總額超過未扣押部分時 | 認為債權不存在或有爭執時 |
| 第三人效果 | 交錢即免責脫身 | 履行義務後免責 | 暫不給付,待爭執解決 |
| 適用前提 | 對債權存在無爭執 | 多重扣押且金額超過 | 對債權本身有爭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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