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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強制執行法 第 116 條(對於物之交付或移轉請求權之執行)

  1. 1.債務人基於債權或物權,得請求第三人交付或移轉動產或不動產之權利為執行時,執行法院除以命令禁止債務人處分,並禁止第三人交付或移轉外,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將該動產或不動產交與執行法院,依關於動產或不動產執行之規定執行之。
  2. 2.基於確定判決,或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調解,第三人應移轉或設定不動產物權於債務人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之費用,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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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116條讓法院可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的交付或移轉請求權,禁止處分與交付,必要時逕行拍賣尚未受領的動產或不動產。

Q · 債務人名下沒財產,但有還沒過戶的房子,能執行嗎?

依強制執行法第116條,債務人對第三人有交付或移轉動產、不動產的請求權時(例如預售屋尚未交屋、買賣尚未過戶),執行法院可禁止債務人處分、禁止第三人交付,必要時直接把該物交法院拍賣。第二項更進一步:若債務人對第三人有確定判決、和解或調解可請求移轉不動產物權,法院得以債務人費用通知地政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逕予執行。

白話解讀

你打贏了官司,拿到執行名義,結果發現債務人名下沒有房子、沒有存款,帳面上乾乾淨淨。但你的律師問了一句:「他是不是跟別人買了房子,還沒過戶?」這個問題一旦答案是「是」,整盤棋就活了。116條讓法院可以直接穿透到第三人那裡:先下禁令,凍結債務人的處分權,也不准第三人把東西交出去或過戶。如果法院覺得有必要,甚至可以命令第三人直接把動產或不動產交給法院,然後法院自己來拍賣。第二項更狠:如果債務人已經有確定判決、和解或調解,可以要求第三人過戶不動產給他,法院可以跳過債務人,直接通知地政機關登記到債務人名下,然後馬上拿來執行。債務人連碰都不用碰,房子就從第三人手上經過債務人名下到你的拍賣程序。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116條規範「物之交付或移轉請求權之執行」,使執行法院得對債務人基於債權或物權、得請求第三人交付或移轉動產或不動產之權利進行執行,透過禁止處分命令、禁止交付命令,或逕命第三人將標的物交付法院拍賣,將債務人尚未受領的請求權納入責任財產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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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債務人跟第三人的買賣合約是私下簽的,法院怎麼知道有這筆交易?

法院通常不會主動去翻,債權人需自己提供線索。可聲請法院命債務人報告財產狀況(強制執行法第20條),隱匿不報得被拘提管收;亦可聲請向國稅局調財產歸戶、向銀行調金流。內行人提示:不動產交易會留下契稅申報紀錄,就算還沒過戶,稅務機關那邊可能已有痕跡。

Q2第三人被法院禁止交付,但他已經把東西交給債務人了怎麼辦?

關鍵看時間點。命令送達第三人之前交付的,命令無法溯及,只能另查標的物現況改走一般執行程序;送達之後交付的,第三人違反法院命令,債權人可聲請逕對第三人強制執行並可能負損害賠償責任。內行人提示:所以速度是關鍵,聲請扣押要快,讓命令搶在交付之前送達。

Q3強制執行法116條是什麼?

規範物之交付或移轉請求權的執行,讓法院攔截債務人對第三人尚未受領的動產或不動產,是挖掘隱藏資產的關鍵條文。

Q4什麼叫交付或移轉請求權?

債務人基於債權或物權,得請求第三人交付動產或移轉不動產的權利,例如預售屋交屋請求權、買賣過戶請求權。

Q5第116條第一項和第二項差在哪?

第一項適用任何交付/移轉請求權、標的含動產不動產;第二項限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且限不動產物權,法院可逕通知地政登記。

Q6禁止處分命令對債務人有什麼效果?

凍結債務人對該請求權的變現與處分權,債務人不能再把這個權利轉讓或拋棄,命令送達第三人即生效。

Q7債務人名下沒財產怎麼用116條執行?

先聲請財產調查(§20)找出未過戶買賣或未交付交易,確認對第三人有請求權後,聲請禁止處分及禁止交付命令。

Q8第116條第二項怎麼聲請通知地政登記?

債務人有確定判決/和解/調解得請求第三人移轉不動產物權時,債權人聲請法院以債務人費用通知地政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執行。

Q9怎麼證明債務人對第三人有請求權?

契稅申報紀錄、買賣契約、預售屋換約文件、確定判決書,或聲請法院命債務人報告財產狀況提出交易資料。

Q10第三人交付法院後接著怎麼處理?

依動產或不動產執行規定拍賣,拍賣所得依分配程序清償債權,與一般查封拍賣後段流程相同。

Q11強制執行法116條 vs 115條差在哪?

115條執行金錢債權(債務人對第三人的金錢請求),116條執行物之交付/移轉請求權(動產或不動產),標的性質不同。

Q12第三人不想交付能拒絕嗎?

第三人若認為對債務人不負交付義務,須於收受命令10日內聲明異議(§119),逾期不異議又不交付,法院得逕對第三人執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first_itemsecond_item
適用基礎第一項:任何交付/移轉請求權第二項:限確定判決、和解、調解
標的動產或不動產限不動產物權移轉或設定
第三人地位受禁止交付命令拘束,得依119條異議法院逕通知地政登記,跳過第三人配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執行法(動産・不動産の引渡請求権に対する強制執行)
🇰🇷 韓國민사집행법(채권 및 그 밖의 재산권에 대한 집행 중 인도청구권 집행)
🇨🇳 中國民事诉讼法 执行编 +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定(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 德國ZPO §§ 846–849(Zwangsvollstreckung in Ansprüche auf Herausgabe oder Leistung von Sachen)
🇫🇷 法國Code des procédures civiles d'exécution(saisie des droits à la délivrance ou au transfert de biens)
🇺🇸 美國Writ of execution / turnover order against property or debts held by a third party(state civil procedure + garnish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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