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116 條(對於物之交付或移轉請求權之執行)
- 1.就債務人基於債權或物權,得請求第三人交付或移轉動產或不動產之權利為執行時,執行法院除以命令禁止債務人處分,並禁止第三人交付或移轉外,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將該動產或不動產交與執行法院,依關於動產或不動產執行之規定執行之。
- 2.基於確定判決,或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調解,第三人應移轉或設定不動產物權於債務人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之費用,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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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116條讓法院可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的交付或移轉請求權,禁止處分與交付,必要時逕行拍賣尚未受領的動產或不動產。
Q · 債務人名下沒財產,但有還沒過戶的房子,能執行嗎?
依強制執行法第116條,債務人對第三人有交付或移轉動產、不動產的請求權時(例如預售屋尚未交屋、買賣尚未過戶),執行法院可禁止債務人處分、禁止第三人交付,必要時直接把該物交法院拍賣。第二項更進一步:若債務人對第三人有確定判決、和解或調解可請求移轉不動產物權,法院得以債務人費用通知地政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逕予執行。
白話解讀
你打贏了官司,拿到執行名義,結果發現債務人名下沒有房子、沒有存款,帳面上乾乾淨淨。但你的律師問了一句:「他是不是跟別人買了房子,還沒過戶?」這個問題一旦答案是「是」,整盤棋就活了。116條讓法院可以直接穿透到第三人那裡:先下禁令,凍結債務人的處分權,也不准第三人把東西交出去或過戶。如果法院覺得有必要,甚至可以命令第三人直接把動產或不動產交給法院,然後法院自己來拍賣。第二項更狠:如果債務人已經有確定判決、和解或調解,可以要求第三人過戶不動產給他,法院可以跳過債務人,直接通知地政機關登記到債務人名下,然後馬上拿來執行。債務人連碰都不用碰,房子就從第三人手上經過債務人名下到你的拍賣程序。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116條規範「物之交付或移轉請求權之執行」,使執行法院得對債務人基於債權或物權、得請求第三人交付或移轉動產或不動產之權利進行執行,透過禁止處分命令、禁止交付命令,或逕命第三人將標的物交付法院拍賣,將債務人尚未受領的請求權納入責任財產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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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強制執行法116條是什麼?▾
規範物之交付請求權執行,讓法院攔截債務人對第三人尚未受領的動產或不動產。
Q2債務人名下沒財產還能執行嗎?▾
可以,名下未登記不代表沒權利,未過戶買賣、未交付貨物等請求權都可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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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first_item | second_item |
|---|---|---|
| 適用基礎 | 第一項:任何交付/移轉請求權 | 第二項:限確定判決、和解、調解 |
| 標的 | 動產或不動產 | 限不動產物權移轉或設定 |
| 第三人地位 | 受禁止交付命令拘束,得依119條異議 | 法院逕通知地政登記,跳過第三人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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