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116條讓法院可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的交付或移轉請求權,禁止處分與交付,必要時逕行拍賣尚未受領的動產或不動產。
Q · 債務人名下沒財產,但有還沒過戶的房子,能執行嗎?
能。強制執行法116條可攔截尚未受領的請求權
依強制執行法第116條,債務人對第三人有交付或移轉動產、不動產的請求權時(例如預售屋尚未交屋、買賣尚未過戶),執行法院可禁止債務人處分、禁止第三人交付,必要時直接把該物交法院拍賣。第二項更進一步:若債務人對第三人有確定判決、和解或調解可請求移轉不動產物權,法院得以債務人費用通知地政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逕予執行。
你打贏了官司,拿到執行名義,結果發現債務人名下沒有房子、沒有存款,帳面上乾乾淨淨。但你的律師問了一句:「他是不是跟別人買了房子,還沒過戶?」這個問題一旦答案是「是」,整盤棋就活了。116條讓法院可以直接穿透到第三人那裡:先下禁令,凍結債務人的處分權,也不准第三人把東西交出去或過戶。如果法院覺得有必要,甚至可以命令第三人直接把動產或不動產交給法院,然後法院自己來拍賣。第二項更狠:如果債務人已經有確定判決、和解或調解,可以要求第三人過戶不動產給他,法院可以跳過債務人,直接通知地政機關登記到債務人名下,然後馬上拿來執行。債務人連碰都不用碰,房子就從第三人手上經過債務人名下到你的拍賣程序。
強制執行法第116條規範「物之交付或移轉請求權之執行」,使執行法院得對債務人基於債權或物權、得請求第三人交付或移轉動產或不動產之權利進行執行,透過禁止處分命令、禁止交付命令,或逕命第三人將標的物交付法院拍賣,將債務人尚未受領的請求權納入責任財產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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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通常不會主動去翻,債權人需自己提供線索。可聲請法院命債務人報告財產狀況(強制執行法第20條),隱匿不報得被拘提管收;亦可聲請向國稅局調財產歸戶、向銀行調金流。內行人提示:不動產交易會留下契稅申報紀錄,就算還沒過戶,稅務機關那邊可能已有痕跡。
關鍵看時間點。命令送達第三人之前交付的,命令無法溯及,只能另查標的物現況改走一般執行程序;送達之後交付的,第三人違反法院命令,債權人可聲請逕對第三人強制執行並可能負損害賠償責任。內行人提示:所以速度是關鍵,聲請扣押要快,讓命令搶在交付之前送達。
規範物之交付或移轉請求權的執行,讓法院攔截債務人對第三人尚未受領的動產或不動產,是挖掘隱藏資產的關鍵條文。
債務人基於債權或物權,得請求第三人交付動產或移轉不動產的權利,例如預售屋交屋請求權、買賣過戶請求權。
第一項適用任何交付/移轉請求權、標的含動產不動產;第二項限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且限不動產物權,法院可逕通知地政登記。
凍結債務人對該請求權的變現與處分權,債務人不能再把這個權利轉讓或拋棄,命令送達第三人即生效。
先聲請財產調查(§20)找出未過戶買賣或未交付交易,確認對第三人有請求權後,聲請禁止處分及禁止交付命令。
債務人有確定判決/和解/調解得請求第三人移轉不動產物權時,債權人聲請法院以債務人費用通知地政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執行。
契稅申報紀錄、買賣契約、預售屋換約文件、確定判決書,或聲請法院命債務人報告財產狀況提出交易資料。
依動產或不動產執行規定拍賣,拍賣所得依分配程序清償債權,與一般查封拍賣後段流程相同。
115條執行金錢債權(債務人對第三人的金錢請求),116條執行物之交付/移轉請求權(動產或不動產),標的性質不同。
第三人若認為對債務人不負交付義務,須於收受命令10日內聲明異議(§119),逾期不異議又不交付,法院得逕對第三人執行。
| 比較面向 | first_item | second_item |
|---|---|---|
| 適用基礎 | 第一項:任何交付/移轉請求權 | 第二項:限確定判決、和解、調解 |
| 標的 | 動產或不動產 | 限不動產物權移轉或設定 |
| 第三人地位 | 受禁止交付命令拘束,得依119條異議 | 法院逕通知地政登記,跳過第三人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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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債務人基於債權或物權,得請求第三人交付或移轉動產或不動產之權利為執行時,執行法院除以命令禁止債務人處分,並禁止第三人交付或移轉外,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將該動產或不動產交與執行法院,依關於動產或不動產執行之規定執行之。
就債務人基於債權或物權,得請求第三人交付或移轉動產或不動產之權利為執行時,執行法院除以命令禁止債務人處分,並禁止第三人交付或移轉外,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將該動產或不動產交與執行法院,依關於動產或不動產執行之規定執行之。 基於確定判決,或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調解,第三人應移轉或設定不動產物權於債務人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之費用,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執行之。
立法理由就債務人基於確定判決或訴訟上之和解、調解,得請求第三人移轉或設定不動產物權為執行時,債務人如不聲請登記機關辦理物權登記,現行法僅扣押及拍賣其權利,不得拍賣該不動產之物權,致拍賣時無人願意應買,或僅能以低價拍賣,對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利益損害至鉅,爰增訂第二項,以應需要。
就債務人基於債權或物權,得請求第三人交付或移轉動產或不動產之權利為執行時,執行法院除以命令禁止債務人處分,並禁止第三人交付或移轉外,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將該動產或不動產交與執行法院,依關於動產或不動產執行之規定執行之。 基於確定判決,或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調解,第三人應移轉或設定不動產物權於債務人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之費用,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執行之。
就債務人基於債權或物權,得請求第三人交付或移轉動產或不動產之權利為執行時,執行法院除以命令禁止債務人處分,並禁止第三人交付或移轉外,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將該動產或不動產交與執行法院,依關於動產或不動產執行之規定執行之。
就債務人基於確定判決或訴訟上之和解、調解,得請求第三人移轉或設定不動產物權為執行時,債務人如不聲請登記機關辦理物權登記,現行法僅扣押及拍賣其權利,不得拍賣該不動產之物權,致拍賣時無人願意應買,或僅能以低價拍賣,對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利益損害至鉅,爰增訂第二項,以應需要。
就債務人基於債權或物權,得請求第三人交付或移轉動產或不動產之權利為執行時,執行法院除以命令禁止債務人處分,並禁止第三人交付或移轉外,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將該動產或不動產交與執行法院,依關於動產或不動產執行之規定執行之。 基於確定判決,或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調解,第三人應移轉或設定不動產物權於債務人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之費用,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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