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116 條(對於物之交付或移轉請求權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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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116條讓法院可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的交付或移轉請求權,禁止處分與交付,必要時逕行拍賣尚未受領的動產或不動產。
Q · 債務人名下沒財產,但有還沒過戶的房子,能執行嗎?
能。強制執行法116條可攔截尚未受領的請求權
依強制執行法第116條,債務人對第三人有交付或移轉動產、不動產的請求權時(例如預售屋尚未交屋、買賣尚未過戶),執行法院可禁止債務人處分、禁止第三人交付,必要時直接把該物交法院拍賣。第二項更進一步:若債務人對第三人有確定判決、和解或調解可請求移轉不動產物權,法院得以債務人費用通知地政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逕予執行。
深度解讀
你打贏了官司,拿到執行名義,結果發現債務人名下沒有房子、沒有存款,帳面上乾乾淨淨。但你的律師問了一句:「他是不是跟別人買了房子,還沒過戶?」這個問題一旦答案是「是」,整盤棋就活了。116條讓法院可以直接穿透到第三人那裡:先下禁令,凍結債務人的處分權,也不准第三人把東西交出去或過戶。如果法院覺得有必要,甚至可以命令第三人直接把動產或不動產交給法院,然後法院自己來拍賣。第二項更狠:如果債務人已經有確定判決、和解或調解,可以要求第三人過戶不動產給他,法院可以跳過債務人,直接通知地政機關登記到債務人名下,然後馬上拿來執行。債務人連碰都不用碰,房子就從第三人手上經過債務人名下到你的拍賣程序。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9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債務人名詞
- 債權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確定判決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 和解名詞
- 債權人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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