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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5)秘台廳(一)字第 01067 號
要旨
假處分內容一為以「所有權」本身為對象,一為以「移轉登記請求權」為對象,並不相同。執行對象既非同一自不生對同一財產重複查封之問題
全文內容
按對於已開始實施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財產,他債權人不得再聲請強制執行,有再聲請強制執行者,視為參與分配之聲明,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三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旨在避免對同一財產重複查封。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廿七條規定:同一土地經辦理查封或假扣押或假處分登記後,法院再囑託為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登記時登機關應不予受理,亦在避免對同一財產為重複查封登記。惟本件債權人甲聲請假處分,禁止債務人乙就某土地不得移轉,經法院實施查封,係以債務人乙對該土地「所有權」本身為對象而禁止處分,與另案債權人丙依據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執行債務人甲對第三人乙,就同一土地不動產移轉登記請求權強制執行,經法院發扣押命令,禁止移轉,係以債務人甲對該土地之「移轉登記請求權」為對象,並不相同。執行對象既非同一自不發生對同一財產為重複複查封之問題,其禁止移轉之登記似可併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