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強制執行法 第 116-1 條(船舶、航空器權利執行之準用)

債務人基於債權或物權,得請求第三人交付或移轉船舶或航空器之權利為執行時,準用前條之規定辦理,並依關於船舶或航空器執行之規定執行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116條之1規定船舶、航空器交付請求權之執行:扣押準用第116條,拍賣依船舶或航空器專屬程序辦理。

Q · 債務人還沒拿到手的船或飛機,能不能扣?

依強制執行法第116條之1,債務人對第三人有「交付或移轉船舶、航空器」的請求權時,債權人可聲請執行:扣押階段準用第116條(禁止處分、禁止交付、必要時命交法院),實際拍賣則改依船舶或航空器執行的專屬規定(管轄法院、公告方式、海事優先權排序皆不同於一般動產)。

白話解讀

船舶和航空器在法律上不是普通的動產。它們有自己的登記制度、自己的優先權規則、自己的扣押程序,跟一般汽車或機器設備的執行方法完全不同。當債務人對第三人有「請你把那艘船/那架飛機交給我」的請求權時,法院怎麼處理?這條說:先按116條的模式來(禁止處分、禁止交付、必要時命交法院),然後實際拍賣時按照船舶或航空器的專屬執行規定走。之所以要單獨寫一條而不是直接適用116條,是因為船舶有海事優先權的問題,航空器有國際公約的限制,拍賣程序、公告方式、交付方式都不一樣。簡單說:前半段用116條的扣押邏輯,後半段轉軌到海事或航空的特殊規則。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116條之1為「請求權執行」之特別準用規定,處理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船舶、航空器交付或移轉請求權之強制執行:扣押程序準用第116條物之交付請求權執行,拍賣程序則回歸船舶(海商法海事優先權)或航空器(登記制度、國際公約)之專屬執行規定,構成兩階段接力的程序設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強制執行法第116條之1在規範什麼?

債務人對第三人有交付船舶或航空器的請求權時,債權人如何扣押與拍賣。

Q2為什麼船舶不能照一般動產執行?

船舶有海事優先權與登記制度,拍賣分配順位、公告方式皆不同。

Q3扣押船舶交付請求權要向哪個法院聲請?

扣押向執行法院聲請,拍賣階段管轄回歸船舶所在地的船舶執行程序。

Q4海事優先權會影響我的受償嗎?

會。船員工資、碰撞賠償等海事優先權在拍賣分配時排序優先於一般債權。

Q5飛機停在國外,台灣法院命令有用嗎?

扣押請求權可在台灣執行,但實體扣機常需在飛機所在國另行聲請。

Q6第三人收到命令後可以反對嗎?

可。第三人收到命令後10天內得依第119條聲明異議。

Q7第116條之1和第116條差在哪?

§116是一般物之交付請求權執行,§116-1多了拍賣轉軌船舶/航空器特殊程序。

Q8遊艇算不算這條的船舶?

依海商法第1條,有登記、總噸位20噸以上者通常適用船舶程序,否則按一般動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general_chattelship_aircraft
登記制度船舶/航空器有獨立登記
優先權無特殊優先權船舶有海事優先權排序
管轄一般動產所在地船舶所在地/特殊程序
公告方式一般拍賣公告專屬公告方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日本民事執行法 第112条以下(船舶に対する強制執行)— 概念對應,非逐條等值
🇩🇪 德國ZPO §§ 864 ff. i.V.m. SchiffsRegO(eingetragene Schiffe 之強制執行)— 概念對應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