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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強制執行法116-1船舶、航空器權利執行之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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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基於債權或物權,得請求第三人交付或移轉船舶或航空器之權利為執行時,準用前條之規定辦理,並依關於船舶或航空器執行之規定執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116條之1規定船舶、航空器交付請求權之執行:扣押準用第116條,拍賣依船舶或航空器專屬程序辦理。

Q · 債務人還沒拿到手的船或飛機,能不能扣?

能。扣押用§116、拍賣轉特殊程序

依強制執行法第116條之1,債務人對第三人有「交付或移轉船舶、航空器」的請求權時,債權人可聲請執行:扣押階段準用第116條(禁止處分、禁止交付、必要時命交法院),實際拍賣則改依船舶或航空器執行的專屬規定(管轄法院、公告方式、海事優先權排序皆不同於一般動產)。

白話解讀

船舶和航空器在法律上不是普通的動產。它們有自己的登記制度、自己的優先權規則、自己的扣押程序,跟一般汽車或機器設備的執行方法完全不同。當債務人對第三人有「請你把那艘船/那架飛機交給我」的請求權時,法院怎麼處理?這條說:先按116條的模式來(禁止處分、禁止交付、必要時命交法院),然後實際拍賣時按照船舶或航空器的專屬執行規定走。之所以要單獨寫一條而不是直接適用116條,是因為船舶有海事優先權的問題,航空器有國際公約的限制,拍賣程序、公告方式、交付方式都不一樣。簡單說:前半段用116條的扣押邏輯,後半段轉軌到海事或航空的特殊規則。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116條之1為「請求權執行」之特別準用規定,處理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船舶、航空器交付或移轉請求權之強制執行:扣押程序準用第116條物之交付請求權執行,拍賣程序則回歸船舶(海商法海事優先權)或航空器(登記制度、國際公約)之專屬執行規定,構成兩階段接力的程序設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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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遊艇算船舶嗎?小漁船呢?

依海商法第1條,船舶指在海上或與海相通水面航行者。小型漁船總噸位20噸以上且依法登記者適用船舶規定,20噸以下通常按一般動產執行。遊艇若有登記,走船舶程序較安全。實務上不確定時,向航港局查船舶登記,有登記就走船舶程序。

Q2飛機停在國外,台灣法院的命令有用嗎?

扣押債務人的『請求權』可在台灣對第三人發命令執行,但要實際扣押飛機實體,須看飛機停靠地國家是否承認台灣法院命令,多數情況需在飛機所在國另行聲請。實務上更有效的是扣押登記權利與保險金請求權,而非追著飛機跑。

Q3船跟車都是動產,執行方法一樣嗎?

不一樣。船舶有獨立登記制度,強制執行法第114條以下專門規定船舶執行,與動產執行(第45條以下)完全不同。最大差異是海事優先權:船員工資、碰撞損害賠償等債權在拍賣分配時優先於你的一般債權,這在普通動產拍賣不會發生。

Q4強制執行法第116條之1在規範什麼?

債務人對第三人有交付或移轉船舶、航空器的請求權時,債權人如何扣押與拍賣,扣押準用第116條、拍賣轉特殊程序。

Q5什麼是海事優先權?

特定海事債權(船員工資、船舶碰撞賠償、救助報酬等)就船舶拍賣所得優先受償的法定擔保權,排序在一般債權之前。

Q6什麼叫『準用前條』?

比照適用第116條物之交付請求權執行的扣押邏輯,但因船舶航空器性質特殊,拍賣不完全照搬而轉特殊程序。

Q7遊艇、小漁船算這條的船舶嗎?

依海商法第1條判斷,總噸位20噸以上且依法登記者通常適用船舶程序,20噸以下多按一般動產執行。

Q8船舶交付請求權怎麼聲請執行?

確認請求權存在 → 向執行法院聲請禁止處分及交付命令(準用§116)→ 查航港局船舶登記 → 拍賣階段依船舶執行規定辦理。

Q9怎麼查船舶有沒有海事優先權?

向航港局查詢船舶登記資料,並調查有無船員工資、碰撞賠償、抵押權等優先或擔保債權存在。

Q10扣押飛機交付請求權實務怎麼做最有效?

與其追實體飛機,實務上扣押登記權利與保險金請求權更可行,跨國實體扣機常需在飛機所在國另行聲請。

Q11第三人收到命令後不配合怎麼辦?

第三人收到命令後10天內可依第119條聲明異議;逾期未異議又不交付者,債權人得對第三人請求。

Q12第116條之1 vs 第116條差在哪?

§116是一般物之交付/移轉請求權執行,§116-1針對船舶航空器,多了拍賣階段轉軌特殊執行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general_chattelship_aircraft
登記制度船舶/航空器有獨立登記
優先權無特殊優先權船舶有海事優先權排序
管轄一般動產所在地船舶所在地/特殊程序
公告方式一般拍賣公告專屬公告方式

general_chattel

登記制度
優先權
無特殊優先權
管轄
一般動產所在地
公告方式
一般拍賣公告

ship_aircraft

登記制度
船舶/航空器有獨立登記
優先權
船舶有海事優先權排序
管轄
船舶所在地/特殊程序
公告方式
專屬公告方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民事執行法 第112条以下(船舶に対する強制執行)— 概念對應,非逐條等值
德國ZPO §§ 864 ff. i.V.m. SchiffsRegO(eingetragene Schiffe 之強制執行)— 概念對應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850917 全文修正)

就債務人基於債權或物權,得請求第三人交付或移轉船舶或航空器之權利為執行時,準用前條之規定辦理,並依關於船舶或航空器執行之規定執行之。

(0850917 全文修正)

就債務人基於債權或物權,得請求第三人交付或移轉船舶或航空器之權利為執行時,準用前條之規定辦理,並依關於船舶或航空器執行之規定執行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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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執行法第 116-1 條規定:「就債務人基於債權或物權,得請求第三人交付或移轉船舶或航空器之權利為執行時,準用前條之規定辦理,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執行法第 11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強制執行法第 116-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