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116-1 條(船舶、航空器權利執行之準用)
就債務人基於債權或物權,得請求第三人交付或移轉船舶或航空器之權利為執行時,準用前條之規定辦理,並依關於船舶或航空器執行之規定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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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116條之1規定船舶、航空器交付請求權之執行:扣押準用第116條,拍賣依船舶或航空器專屬程序辦理。
Q · 債務人還沒拿到手的船或飛機,能不能扣?
依強制執行法第116條之1,債務人對第三人有「交付或移轉船舶、航空器」的請求權時,債權人可聲請執行:扣押階段準用第116條(禁止處分、禁止交付、必要時命交法院),實際拍賣則改依船舶或航空器執行的專屬規定(管轄法院、公告方式、海事優先權排序皆不同於一般動產)。
白話解讀
船舶和航空器在法律上不是普通的動產。它們有自己的登記制度、自己的優先權規則、自己的扣押程序,跟一般汽車或機器設備的執行方法完全不同。當債務人對第三人有「請你把那艘船/那架飛機交給我」的請求權時,法院怎麼處理?這條說:先按116條的模式來(禁止處分、禁止交付、必要時命交法院),然後實際拍賣時按照船舶或航空器的專屬執行規定走。之所以要單獨寫一條而不是直接適用116條,是因為船舶有海事優先權的問題,航空器有國際公約的限制,拍賣程序、公告方式、交付方式都不一樣。簡單說:前半段用116條的扣押邏輯,後半段轉軌到海事或航空的特殊規則。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116條之1為「請求權執行」之特別準用規定,處理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船舶、航空器交付或移轉請求權之強制執行:扣押程序準用第116條物之交付請求權執行,拍賣程序則回歸船舶(海商法海事優先權)或航空器(登記制度、國際公約)之專屬執行規定,構成兩階段接力的程序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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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遊艇算船舶嗎?小漁船呢?▾
依海商法第1條,船舶指在海上或與海相通水面航行者。小型漁船總噸位20噸以上且依法登記者適用船舶規定,20噸以下通常按一般動產執行。遊艇若有登記,走船舶程序較安全。實務上不確定時,向航港局查船舶登記,有登記就走船舶程序。
Q2飛機停在國外,台灣法院的命令有用嗎?▾
扣押債務人的『請求權』可在台灣對第三人發命令執行,但要實際扣押飛機實體,須看飛機停靠地國家是否承認台灣法院命令,多數情況需在飛機所在國另行聲請。實務上更有效的是扣押登記權利與保險金請求權,而非追著飛機跑。
Q3船跟車都是動產,執行方法一樣嗎?▾
不一樣。船舶有獨立登記制度,強制執行法第114條以下專門規定船舶執行,與動產執行(第45條以下)完全不同。最大差異是海事優先權:船員工資、碰撞損害賠償等債權在拍賣分配時優先於你的一般債權,這在普通動產拍賣不會發生。
Q4強制執行法第116條之1在規範什麼?▾
債務人對第三人有交付或移轉船舶、航空器的請求權時,債權人如何扣押與拍賣,扣押準用第116條、拍賣轉特殊程序。
Q5什麼是海事優先權?▾
特定海事債權(船員工資、船舶碰撞賠償、救助報酬等)就船舶拍賣所得優先受償的法定擔保權,排序在一般債權之前。
Q6什麼叫『準用前條』?▾
比照適用第116條物之交付請求權執行的扣押邏輯,但因船舶航空器性質特殊,拍賣不完全照搬而轉特殊程序。
Q7遊艇、小漁船算這條的船舶嗎?▾
依海商法第1條判斷,總噸位20噸以上且依法登記者通常適用船舶程序,20噸以下多按一般動產執行。
Q8船舶交付請求權怎麼聲請執行?▾
確認請求權存在 → 向執行法院聲請禁止處分及交付命令(準用§116)→ 查航港局船舶登記 → 拍賣階段依船舶執行規定辦理。
Q9怎麼查船舶有沒有海事優先權?▾
向航港局查詢船舶登記資料,並調查有無船員工資、碰撞賠償、抵押權等優先或擔保債權存在。
Q10扣押飛機交付請求權實務怎麼做最有效?▾
與其追實體飛機,實務上扣押登記權利與保險金請求權更可行,跨國實體扣機常需在飛機所在國另行聲請。
Q11第三人收到命令後不配合怎麼辦?▾
第三人收到命令後10天內可依第119條聲明異議;逾期未異議又不交付者,債權人得對第三人請求。
Q12第116條之1 vs 第116條差在哪?▾
§116是一般物之交付/移轉請求權執行,§116-1針對船舶航空器,多了拍賣階段轉軌特殊執行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general_chattel | ship_aircraft |
|---|---|---|
| 登記制度 | 無 | 船舶/航空器有獨立登記 |
| 優先權 | 無特殊優先權 | 船舶有海事優先權排序 |
| 管轄 | 一般動產所在地 | 船舶所在地/特殊程序 |
| 公告方式 | 一般拍賣公告 | 專屬公告方式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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