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116-1 條(船舶、航空器權利執行之準用)
就債務人基於債權或物權,得請求第三人交付或移轉船舶或航空器之權利為執行時,準用前條之規定辦理,並依關於船舶或航空器執行之規定執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116條之1規定船舶、航空器交付請求權之執行:扣押準用第116條,拍賣依船舶或航空器專屬程序辦理。
Q · 債務人還沒拿到手的船或飛機,能不能扣?
依強制執行法第116條之1,債務人對第三人有「交付或移轉船舶、航空器」的請求權時,債權人可聲請執行:扣押階段準用第116條(禁止處分、禁止交付、必要時命交法院),實際拍賣則改依船舶或航空器執行的專屬規定(管轄法院、公告方式、海事優先權排序皆不同於一般動產)。
白話解讀
船舶和航空器在法律上不是普通的動產。它們有自己的登記制度、自己的優先權規則、自己的扣押程序,跟一般汽車或機器設備的執行方法完全不同。當債務人對第三人有「請你把那艘船/那架飛機交給我」的請求權時,法院怎麼處理?這條說:先按116條的模式來(禁止處分、禁止交付、必要時命交法院),然後實際拍賣時按照船舶或航空器的專屬執行規定走。之所以要單獨寫一條而不是直接適用116條,是因為船舶有海事優先權的問題,航空器有國際公約的限制,拍賣程序、公告方式、交付方式都不一樣。簡單說:前半段用116條的扣押邏輯,後半段轉軌到海事或航空的特殊規則。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116條之1為「請求權執行」之特別準用規定,處理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船舶、航空器交付或移轉請求權之強制執行:扣押程序準用第116條物之交付請求權執行,拍賣程序則回歸船舶(海商法海事優先權)或航空器(登記制度、國際公約)之專屬執行規定,構成兩階段接力的程序設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強制執行法第116條之1在規範什麼?▾
債務人對第三人有交付船舶或航空器的請求權時,債權人如何扣押與拍賣。
Q2為什麼船舶不能照一般動產執行?▾
船舶有海事優先權與登記制度,拍賣分配順位、公告方式皆不同。
Q3扣押船舶交付請求權要向哪個法院聲請?▾
扣押向執行法院聲請,拍賣階段管轄回歸船舶所在地的船舶執行程序。
Q4海事優先權會影響我的受償嗎?▾
會。船員工資、碰撞賠償等海事優先權在拍賣分配時排序優先於一般債權。
Q5飛機停在國外,台灣法院命令有用嗎?▾
扣押請求權可在台灣執行,但實體扣機常需在飛機所在國另行聲請。
Q6第三人收到命令後可以反對嗎?▾
可。第三人收到命令後10天內得依第119條聲明異議。
Q7第116條之1和第116條差在哪?▾
§116是一般物之交付請求權執行,§116-1多了拍賣轉軌船舶/航空器特殊程序。
Q8遊艇算不算這條的船舶?▾
依海商法第1條,有登記、總噸位20噸以上者通常適用船舶程序,否則按一般動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general_chattel | ship_aircraft |
|---|---|---|
| 登記制度 | 無 | 船舶/航空器有獨立登記 |
| 優先權 | 無特殊優先權 | 船舶有海事優先權排序 |
| 管轄 | 一般動產所在地 | 船舶所在地/特殊程序 |
| 公告方式 | 一般拍賣公告 | 專屬公告方式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