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117 條(對於他種財產權之執行)
對於前三節及第一百十五條至前條所定以外之財產權執行時,準用第一百十五條至前條之規定,執行法院並得酌量情形,命令讓與或管理,而以讓與價金或管理之收益清償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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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117條是執行程序的兜底條款,凡前面條文未規定的其他財產權,法院均可準用扣押規定,並酌量命令讓與或管理變現以清償債權人。
Q · 債務人沒存款也沒房子,但有專利、股份或會員證,能強制執行嗎?
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117條,凡前面條文未專門規定的「其他財產權」——專利權、商標權、合夥出資、會員資格、保單解約金、損害賠償請求權等——都準用金錢債權的扣押規定。執行法院還能酌量情形命令「讓與」(拍賣變現)或「管理」(指定人收取收益還債)。只要有財產價值且屬於債務人,法律的手都伸得進去。
白話解讀
金錢債權有扣押規定,動產有查封拍賣規定,不動產有登記扣押規定,船舶航空器也有了。那其他所有你能想到的財產權呢?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合夥出資、會員資格、信託受益權、預付卡裡的餘額、遊戲帳號裡的虛擬寶物?117條就是那張兜底的網。它說:只要是前面條文沒有專門規定的財產權,全部準用第115條到116條之1的執行方式。而且法院還多了一個武器:可以下令把這個權利「讓與」(賣掉換錢)或「管理」(由法院指定人管理,收益拿來還債)。這條的存在確保了不管債務人把財產藏在什麼奇特的權利形式裡,法律的手都伸得進去。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117條為其他財產權執行的概括性(兜底)規範:凡動產、不動產、船舶航空器、金錢債權等專門條文未涵蓋的財產權,均準用第115條至第116條之1的執行方式,並由執行法院酌量命令讓與或管理,確保各種權利形式的財產價值都能被執行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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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其他財產權執行是什麼?▾
指動產、不動產、金錢債權等專門條文以外的財產權執行,例如專利、商標、合夥出資、會員資格,準用第115條至116條之1扣押規定。
Q2保單可以被強制執行嗎?▾
可以。壽險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是財產權,債權人可聲請法院終止契約取得解約金,但法院會依比例原則衡量是否准許。
Q3讓與和管理由誰決定?▾
由執行法院酌量情形決定。一次變現較有利時傾向讓與,持續收益(如授權金)較能保護各方時可能選管理,債權人僅能建議。
Q4專利權怎麼執行?▾
法院先扣押禁止處分,再視情況拍賣(讓與)或指定管理人收取授權金(管理)。專利估價困難常流標,有穩定授權金時聲請管理較實際。
Q5會員證可以拍賣嗎?▾
可以。高爾夫球場、俱樂部等會員資格屬有財產價值的其他財產權,法院可命令讓與,以價金清償債權。
Q6加密貨幣屬於其他財產權嗎?▾
邏輯上只要能證明有財產價值且屬債務人即可,但技術上如何扣押去中心化錢包仍是實務障礙,目前案例仍在發展。
Q7聲請執行其他財產權要準備什麼?▾
盤點非典型財產權、向執行法院聲請扣押並說明權利性質與價值,附估價或市場行情資料,建議讓與或管理方式可加速法院裁量。
Q8第三人收到扣押命令要怎麼辦?▾
準用第119條,第三人收到命令後10日內可向法院聲明異議,逾期未異議又不履行者,債權人可對其強制執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讓與 | 管理 |
|---|---|---|
| 本質 | 將財產權拍賣或轉讓給第三人換取價金 | 由法院指定管理人代債務人行使權利、收取收益 |
| 適用時機 | 一次變現可取得較高金額時 | 有穩定持續收益(如授權金、分紅)時 |
| 受償來源 | 讓與價金 | 管理之收益 |
| 決定權 | 法院酌量情形 | 法院酌量情形(債權人可建議) |
| 風險 | 估價困難、可能流標或低價 | 管理成本、收益不確定、耗時較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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