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117 條(對於他種財產權之執行)
對於前三節及第一百十五條至前條所定以外之財產權執行時,準用第一百十五條至前條之規定,執行法院並得酌量情形,命令讓與或管理,而以讓與價金或管理之收益清償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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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117條是執行程序的兜底條款,凡前面條文未規定的其他財產權,法院均可準用扣押規定,並酌量命令讓與或管理變現以清償債權人。
Q · 債務人沒存款也沒房子,但有專利、股份或會員證,能強制執行嗎?
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117條,凡前面條文未專門規定的「其他財產權」——專利權、商標權、合夥出資、會員資格、保單解約金、損害賠償請求權等——都準用金錢債權的扣押規定。執行法院還能酌量情形命令「讓與」(拍賣變現)或「管理」(指定人收取收益還債)。只要有財產價值且屬於債務人,法律的手都伸得進去。
白話解讀
金錢債權有扣押規定,動產有查封拍賣規定,不動產有登記扣押規定,船舶航空器也有了。那其他所有你能想到的財產權呢?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合夥出資、會員資格、信託受益權、預付卡裡的餘額、遊戲帳號裡的虛擬寶物?117條就是那張兜底的網。它說:只要是前面條文沒有專門規定的財產權,全部準用第115條到116條之1的執行方式。而且法院還多了一個武器:可以下令把這個權利「讓與」(賣掉換錢)或「管理」(由法院指定人管理,收益拿來還債)。這條的存在確保了不管債務人把財產藏在什麼奇特的權利形式裡,法律的手都伸得進去。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117條為其他財產權執行的概括性(兜底)規範:凡動產、不動產、船舶航空器、金錢債權等專門條文未涵蓋的財產權,均準用第115條至第116條之1的執行方式,並由執行法院酌量命令讓與或管理,確保各種權利形式的財產價值都能被執行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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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債務人的保險可以被強制執行嗎?▾
可以,但有限制。壽險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是一種財產權,債權人可以聲請法院終止保險契約,取得解約金。但實務上法院會衡量比例原則:若欠款少而保單解約金高、債務人年紀大難再投保,法院可能不准。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確認了此衡量原則。
Q2智慧財產權的執行實務上怎麼操作?▾
法院會先扣押(禁止處分),再視情況選擇讓與或管理。讓與即拍賣該權利,買受人取得專利或商標權;管理則由法院指定管理人代收授權金。專利拍賣因估價困難常流標,若有穩定授權金收入,聲請管理通常比拍賣更實際。
Q3其他財產權執行是什麼?▾
指動產、不動產、金錢債權等專門條文以外的財產權執行,例如專利、商標、合夥出資、會員資格,準用第115至116條之1扣押規定。
Q4強制執行法117條的「準用」是什麼意思?▾
對性質類似的其他財產權,比照適用金錢債權的扣押程序,毋庸另設專條,確保執行有章可循。
Q5讓與和管理分別是什麼?▾
讓與是把權利拍賣轉讓換取價金;管理是由法院指定人代債務人收取收益(如授權金、分紅)還債。
Q6哪些東西算其他財產權?▾
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合夥出資、會員資格、信託受益權、保單解約金、對第三人的請求權等具財產價值的權利。
Q7債務人沒財產怎麼執行其他財產權?▾
盤點非典型財產權 → 向執行法院聲請扣押並說明性質價值 → 建議讓與或管理 → 送達第三人 → 以價金或收益受償。
Q8專利權怎麼聲請強制執行?▾
聲請法院扣押禁止處分,再視情況拍賣(讓與)或指定管理人收授權金(管理);有穩定授權金時管理較實際。
Q9保單解約金怎麼執行?▾
聲請法院終止保險契約取得解約金,但須通過比例原則衡量(欠款 vs 保單價值、再投保可能性)。
Q10怎麼讓法院更快核准讓與或管理?▾
在聲請書狀中具體描述權利的經濟價值與變現方式,附估價或市場行情資料,越具體核准越快。
Q11讓與 vs 管理哪個對債權人有利?▾
一次能高價變現選讓與;有穩定持續收益(授權金、分紅)選管理。但最終由法院酌量,非債權人決定。
Q12其他財產權執行 vs 金錢債權執行差在哪?▾
金錢債權有專條,其他財產權靠117條準用,且多了讓與或管理的變價彈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讓與 | 管理 |
|---|---|---|
| 本質 | 將財產權拍賣或轉讓給第三人換取價金 | 由法院指定管理人代債務人行使權利、收取收益 |
| 適用時機 | 一次變現可取得較高金額時 | 有穩定持續收益(如授權金、分紅)時 |
| 受償來源 | 讓與價金 | 管理之收益 |
| 決定權 | 法院酌量情形 | 法院酌量情形(債權人可建議) |
| 風險 | 估價困難、可能流標或低價 | 管理成本、收益不確定、耗時較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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