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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117 條(對於他種財產權之執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對於前三節及第一百十五條至前條所定以外之財產權執行時,準用第一百十五條至前條之規定,執行法院並得酌量情形,命令讓與或管理,而以讓與價金或管理之收益清償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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