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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117對於他種財產權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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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前三節及第一百十五條至前條所定以外之財產權執行時,準用第一百十五條至前條之規定,執行法院並得酌量情形,命令讓與或管理,而以讓與價金或管理之收益清償債權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117條是執行程序的兜底條款,凡前面條文未規定的其他財產權,法院均可準用扣押規定,並酌量命令讓與或管理變現以清償債權人。

Q · 債務人沒存款也沒房子,但有專利、股份或會員證,能強制執行嗎?

能,依強制執行法第117條兜底執行

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117條,凡前面條文未專門規定的「其他財產權」——專利權、商標權、合夥出資、會員資格、保單解約金、損害賠償請求權等——都準用金錢債權的扣押規定。執行法院還能酌量情形命令「讓與」(拍賣變現)或「管理」(指定人收取收益還債)。只要有財產價值且屬於債務人,法律的手都伸得進去。

白話解讀

金錢債權有扣押規定,動產有查封拍賣規定,不動產有登記扣押規定,船舶航空器也有了。那其他所有你能想到的財產權呢?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合夥出資、會員資格、信託受益權、預付卡裡的餘額、遊戲帳號裡的虛擬寶物?117條就是那張兜底的網。它說:只要是前面條文沒有專門規定的財產權,全部準用第115條到116條之1的執行方式。而且法院還多了一個武器:可以下令把這個權利「讓與」(賣掉換錢)或「管理」(由法院指定人管理,收益拿來還債)。這條的存在確保了不管債務人把財產藏在什麼奇特的權利形式裡,法律的手都伸得進去。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117條為其他財產權執行的概括性(兜底)規範:凡動產、不動產、船舶航空器、金錢債權等專門條文未涵蓋的財產權,均準用第115條至第116條之1的執行方式,並由執行法院酌量命令讓與或管理,確保各種權利形式的財產價值都能被執行清償。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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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債務人的保險可以被強制執行嗎?

可以,但有限制。壽險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是一種財產權,債權人可以聲請法院終止保險契約,取得解約金。但實務上法院會衡量比例原則:若欠款少而保單解約金高、債務人年紀大難再投保,法院可能不准。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確認了此衡量原則。

Q2智慧財產權的執行實務上怎麼操作?

法院會先扣押(禁止處分),再視情況選擇讓與或管理。讓與即拍賣該權利,買受人取得專利或商標權;管理則由法院指定管理人代收授權金。專利拍賣因估價困難常流標,若有穩定授權金收入,聲請管理通常比拍賣更實際。

Q3其他財產權執行是什麼?

指動產、不動產、金錢債權等專門條文以外的財產權執行,例如專利、商標、合夥出資、會員資格,準用第115至116條之1扣押規定。

Q4強制執行法117條的「準用」是什麼意思?

對性質類似的其他財產權,比照適用金錢債權的扣押程序,毋庸另設專條,確保執行有章可循。

Q5讓與和管理分別是什麼?

讓與是把權利拍賣轉讓換取價金;管理是由法院指定人代債務人收取收益(如授權金、分紅)還債。

Q6哪些東西算其他財產權?

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合夥出資、會員資格、信託受益權、保單解約金、對第三人的請求權等具財產價值的權利。

Q7債務人沒財產怎麼執行其他財產權?

盤點非典型財產權 → 向執行法院聲請扣押並說明性質價值 → 建議讓與或管理 → 送達第三人 → 以價金或收益受償。

Q8專利權怎麼聲請強制執行?

聲請法院扣押禁止處分,再視情況拍賣(讓與)或指定管理人收授權金(管理);有穩定授權金時管理較實際。

Q9保單解約金怎麼執行?

聲請法院終止保險契約取得解約金,但須通過比例原則衡量(欠款 vs 保單價值、再投保可能性)。

Q10怎麼讓法院更快核准讓與或管理?

在聲請書狀中具體描述權利的經濟價值與變現方式,附估價或市場行情資料,越具體核准越快。

Q11讓與 vs 管理哪個對債權人有利?

一次能高價變現選讓與;有穩定持續收益(授權金、分紅)選管理。但最終由法院酌量,非債權人決定。

Q12其他財產權執行 vs 金錢債權執行差在哪?

金錢債權有專條,其他財產權靠117條準用,且多了讓與或管理的變價彈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讓與管理
本質將財產權拍賣或轉讓給第三人換取價金由法院指定管理人代債務人行使權利、收取收益
適用時機一次變現可取得較高金額時有穩定持續收益(如授權金、分紅)時
受償來源讓與價金管理之收益
決定權法院酌量情形法院酌量情形(債權人可建議)
風險估價困難、可能流標或低價管理成本、收益不確定、耗時較長

讓與

本質
將財產權拍賣或轉讓給第三人換取價金
適用時機
一次變現可取得較高金額時
受償來源
讓與價金
決定權
法院酌量情形
風險
估價困難、可能流標或低價

管理

本質
由法院指定管理人代債務人行使權利、收取收益
適用時機
有穩定持續收益(如授權金、分紅)時
受償來源
管理之收益
決定權
法院酌量情形(債權人可建議)
風險
管理成本、收益不確定、耗時較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執行法 第167条(その他の財産権に対する強制執行)
韓國민사집행법 제251조(그 밖의 재산권에 대한 집행)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对其他财产权(如知识产权、股权、投资权益)的执行
德國ZPO § 857(Zwangsvollstreckung in andere Vermögensrechte)
法國Code des procédures civiles d'exécution — saisie des droits incorporels(droits d'associé et valeurs mobilières)
美國Writ of execution / charging order on intangible property(如 LLC interest、知識產權,無單一對應條文)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2

(0281216 制定)

對於前二章及前二條所定以外之財產權執行時,準用前二條之規定,執行法院並得酌量情形,命令讓與或管理,而以讓與價金或管理之收益清償債權人。

(0850917 全文修正)

對於前三節及第一百十五條至前條所定以外之財產權執行時,準用第一百十五條至前條之規定,執行法院並得酌量情形,命令讓與或管理,而以讓與價金或管理之收益清償債權人。

(0281216 制定)

對於前二章及前二條所定以外之財產權執行時,準用前二條之規定,執行法院並得酌量情形,命令讓與或管理,而以讓與價金或管理之收益清償債權人。

(0850917 全文修正)

對於前三節及第一百十五條至前條所定以外之財產權執行時,準用第一百十五條至前條之規定,執行法院並得酌量情形,命令讓與或管理,而以讓與價金或管理之收益清償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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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執行法第 117 條規定:「對於前三節及第一百十五條至前條所定以外之財產權執行時,準用第一百十五條至前條之規定,執行法院並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執行法第 1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強制執行法第 1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