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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二字第 097002196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7 年 12 月 01 日

要旨

公司僅得拍賣其股份而不得拍賣其股票,且無從聲請法院准許拍賣該股份,亦無核發扣押命令、變價命令之權限,故無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之類推適用

主旨

關於公司法上之拍賣,於個案應如何類推適用強制執行法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97 年 10 月 9 日經商字第 09702132870 號函。

二、按「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應編號載明公司名稱,設立登記之年、月、日,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蓋章,並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登記之機構簽證後發行,為當時適用修正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項所明定,此為必要記載事項,如有欠缺,其股票即為無效。」(最高法院 69年度台上字第 2548 號裁判意旨參照),是以,未經簽證之股票,其既尚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當然無效(貴部 68 年 12 月 3 日經商字第 41837 號函釋、87 年 5 月 5 日商字第 87209178 號函釋參照),自無後續是否類推適用強制執行法規定拍賣該股票等問題。況公司法第 279 條第 2 項係規定「公司得將其股份拍賣,以賣得之價金,給付該股東」等語,亦即,此時公司應僅得將該股份拍賣,尚無從拍賣該股票。

三、至於公司依公司法第 279 條第 2 項規定將該股份拍賣之方法及程序,查現行非訟事件尚無公司得聲請法院裁定拍賣該股份之明文,是公司自無從聲請法院准許拍賣該股份,則在拍賣法未公佈施行前,依據民法債編施行法第 28 條之規定,公司應僅得照市價變賣該股份,但應經公證人、警察機關、商業團體或自治機關之證明。又該公司顯無核發扣押命令、變價命令之權限,要屬無疑,則該公司亦無從類推適用強制執行法第 117 條有關其他財產權之執行承續相關規定,對該股份逕為強制執行,附此敘明。

正本

經濟部

副本

本院資訊管理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民二字第 097002196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7 年 12 月 01 日發布,要旨:公司僅得拍賣其股份而不得拍賣其股票,且無從聲請法院准許拍賣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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