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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162 條

  1. 1.發行股票之公司印製股票者,股票應編號,載明下列事項,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並經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簽證後發行之: 一、公司名稱。 二、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之年、月、日。 三、採行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 四、本次發行股數。 五、發起人股票應標明發起人股票之字樣。 六、特別股票應標明其特別種類之字樣。 七、股票發行之年、月、日。
  2. 2.股票應用股東姓名,其為同一人所有者,應記載同一姓名;股票為政府或法人所有者,應記載政府或法人之名稱,不得另立戶名或僅載代表人姓名。
  3. 3.第一項股票之簽證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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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62 條規定,印製股票須編號、載明七項法定事項,並經代表公司董事簽章及銀行簽證後始得發行。

Q · 沒有經過銀行簽證的股票有效嗎?

依公司法第 162 條第一項,公司印製實體股票須經「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簽證後始得發行。缺少銀行簽證的股票,形式要件不完整,在股權確認訴訟中其效力會被質疑。實務上公司應補正簽證或改採第 161 條之 2 免印製(無實體)發行。

白話解讀

一張股票不是隨便印張紙就算數的。公司法對股票的印製設了一道嚴格的品管關卡:編號、七項法定記載事項、代表公司的董事簽章、銀行簽證,四道工序缺一道,這張紙就不是法律上的股票。為什麼要這麼囉嗦?因為股票是「有價證券」,它代表的是你在這家公司的所有權比例。如果印製沒有規範,任何人拿一台印表機就能偽造你的持股。這條最容易被忽略的細節在第二項:股票上的名字必須用股東本人的姓名,法人股東必須寫法人名稱,不能用什麼「王董代持」或「XX投資帳戶」這種花招。很多股權糾紛的起點,就是股票上的名字跟實際持有人對不上。另外,2018年修法後,公司可以選擇不印製股票(第161條之2),改用集保登錄。但如果你選擇印,就必須照這條的規格來。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62 條為股票形式要件的強制規範,要求印製實體股票時須具備編號、七項法定記載事項、代表公司董事簽章及銀行簽證四道工序,並規定股票須以股東本名(或法人名稱)記載,不得另立戶名,藉此確保股票作為有價證券的公信力與防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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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現在開公司還需要印股票嗎?

不一定。2018 年修法後,公司法第 161 條之 2 允許公司免印製股票,改由證券集保機構登錄。實務上大部分公司都選擇無實體,省錢又省事。但如果選擇印製,就必須照第 162 條的規格走完所有程序。即使選擇不印,公司仍須設置股東名簿,股東有權請求發給持股證明書。

Q2股票上寫代持人的名字,真正的股東權益有保障嗎?

第二項明確規定股票必須用股東姓名,不得另立戶名。實務上借名登記不少,真正股東若要主張權利,必須先打一場確認股東權存在的訴訟,舉證責任在自己身上,需要拿出借名約定書、資金流向證明、實際參與經營的紀錄。一開始就用自己的名字登記,這些麻煩全部不存在。

Q3股票要載明哪些事項?

公司名稱、設立或變更登記日期、股份總數及金額、本次發行股數、發起人股票字樣、特別股種類字樣、發行年月日,共七項。

Q4銀行簽證是什麼?

由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對股票進行形式審查並蓋章,是股票合法發行的必要工序之一。

Q5什麼是免印製(無實體)股票?

依第 161 條之 2,公司得不印製實體股票,改洽證券集保事業機構登錄,現為主流發行方式。

Q6公司股票要怎麼印才合法?

編號 → 載明七項法定事項 → 代表公司董事簽章 → 洽銀行簽證 → 發行交付股東並維護股東名簿。

Q7股票簽證要花多少錢、找誰辦?

洽具簽證資格之金融機構(如台灣銀行),費用依發行股數與面額計算,公開發行公司另依證券主管機關規定。

Q8怎麼證明手上股票有瑕疵?

檢查是否缺編號、七項記載任一項或銀行簽證;缺任一項即形式要件不完整,可作為股權訴訟質疑依據。

Q9已印製股票想改成無實體怎麼辦?

須先將已發行的實體股票全部收回,不能片面改為無實體,再依第 161 條之 2 辦理集保登錄。

Q10印製股票 vs 免印製股票哪個好?

免印製省印製與簽證成本、管理便利,是現行主流;印製適合有實體交付需求者,但須完整符合第 162 條工序。

Q11股票記名 vs 借名登記差在哪?

第二項強制記股東本名;借名登記民事上不當然無效,但真正股東舉證確認股東權的負擔極重。

Q12董事簽章 vs 銀行簽證差在哪?

董事簽章代表公司意思表示,銀行簽證是第三方形式審查把關,兩者都是發行的必要工序,缺一不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印製實體股票免印製(無實體)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 162 條公司法第 161 條之 2
形式工序編號+七項記載+董事簽章+銀行簽證洽證券集保機構登錄
成本印製費+簽證費登錄費,較低
防偽與管理實體保管風險,可能遺失偽造資料庫紀錄,管理便利
適用趨勢例外現行主流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会社法 第216条(株券の記載事項)
🇰🇷 韓國상법 제356조(주권의 기재사항)
🇩🇪 德國AktG § 13(Unterzeichnung der Aktien)
🇺🇸 美國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 6.25(Form and Content of Certific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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