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62 條
- 1.發行股票之公司印製股票者,股票應編號,載明下列事項,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並經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簽證後發行之: 一、公司名稱。 二、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之年、月、日。 三、採行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 四、本次發行股數。 五、發起人股票應標明發起人股票之字樣。 六、特別股票應標明其特別種類之字樣。 七、股票發行之年、月、日。
- 2.股票應用股東姓名,其為同一人所有者,應記載同一姓名;股票為政府或法人所有者,應記載政府或法人之名稱,不得另立戶名或僅載代表人姓名。
- 3.第一項股票之簽證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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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62 條規定,印製股票須編號、載明七項法定事項,並經代表公司董事簽章及銀行簽證後始得發行。
Q · 沒有經過銀行簽證的股票有效嗎?
依公司法第 162 條第一項,公司印製實體股票須經「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簽證後始得發行。缺少銀行簽證的股票,形式要件不完整,在股權確認訴訟中其效力會被質疑。實務上公司應補正簽證或改採第 161 條之 2 免印製(無實體)發行。
白話解讀
一張股票不是隨便印張紙就算數的。公司法對股票的印製設了一道嚴格的品管關卡:編號、七項法定記載事項、代表公司的董事簽章、銀行簽證,四道工序缺一道,這張紙就不是法律上的股票。為什麼要這麼囉嗦?因為股票是「有價證券」,它代表的是你在這家公司的所有權比例。如果印製沒有規範,任何人拿一台印表機就能偽造你的持股。這條最容易被忽略的細節在第二項:股票上的名字必須用股東本人的姓名,法人股東必須寫法人名稱,不能用什麼「王董代持」或「XX投資帳戶」這種花招。很多股權糾紛的起點,就是股票上的名字跟實際持有人對不上。另外,2018年修法後,公司可以選擇不印製股票(第161條之2),改用集保登錄。但如果你選擇印,就必須照這條的規格來。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62 條為股票形式要件的強制規範,要求印製實體股票時須具備編號、七項法定記載事項、代表公司董事簽章及銀行簽證四道工序,並規定股票須以股東本名(或法人名稱)記載,不得另立戶名,藉此確保股票作為有價證券的公信力與防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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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現在開公司還需要印股票嗎?▾
不一定。2018 年修法後公司法第 161 條之 2 允許免印製股票,改由證券集保機構登錄,多數公司選擇無實體;若選擇印製則須符合第 162 條規格。
Q2股票上一定要寫股東本名嗎?▾
是。第 162 條第二項強制股票以股東姓名記載,法人股東記載法人名稱,不得另立戶名或僅載代表人姓名。
Q3銀行簽證是什麼?▾
由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對股票進行形式審查並蓋章,是股票合法發行的必要工序之一。
Q4股票要載明哪些事項?▾
公司名稱、設立或變更登記日期、股份總數及金額、本次發行股數、發起人股票字樣、特別股種類字樣、發行年月日,共七項。
Q5缺少法定記載事項的股票有效嗎?▾
形式要件不完整,效力有瑕疵,在股權糾紛或過戶時可能被質疑或拒絕。
Q6免印製股票要怎麼做?▾
依第 161 條之 2,公司得免印製股票,未印製者應洽證券集保事業機構登錄。
Q7公開發行公司的股票簽證有特別規定嗎?▾
有。第三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適用一般簽證規則。
Q8借名登記的股票真正股東權益有保障嗎?▾
第二項禁止另立戶名,借名登記民事上不當然無效,但真正股東須自行舉證確認股東權,舉證負擔很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印製實體股票 | 免印製(無實體) |
|---|---|---|
| 法律依據 | 公司法第 162 條 | 公司法第 161 條之 2 |
| 形式工序 | 編號+七項記載+董事簽章+銀行簽證 | 洽證券集保機構登錄 |
| 成本 | 印製費+簽證費 | 登錄費,較低 |
| 防偽與管理 | 實體保管風險,可能遺失偽造 | 資料庫紀錄,管理便利 |
| 適用趨勢 | 例外 | 現行主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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