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61 條之 2 規定發行股票之公司得免印製實體股票,未印製者應洽集保機構登錄,轉讓及設質改以帳簿劃撥辦理。
Q · 公司不印股票,我的持股還算數嗎?
算。洽集保登錄後,帳簿記錄就是你的持股證明
依公司法第 161 條之 2,發行股票之公司得選擇免印製實體股票,但未印製者「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集保結算所)登錄發行股份,這是強制義務而非選配。經登錄後,股份的轉讓與設質改向公司辦理或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不適用第 164 條背書交付及民法第 908 條交付證券的規定。但若公司先前已印製股票而股東尚未繳回,這些未繳回股票仍適用舊制。
你認知中的「股票」大概是一張有花紋、有公司名字、蓋了大印的精美紙張。但 2018 年以後,台灣的公司法正式宣告:那張紙可以不印了。公司可以選擇不製作實體股票,改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在台灣就是「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簡稱集保)用電子帳簿登錄的方式記錄你持有多少股。轉讓股份?不用背書交付那張紙了,直接帳簿劃撥。設定質權借錢?不用把股票交給債權人了,同樣帳簿辦理。整個流程從物理世界搬進數位系統。但有一個前提:如果公司之前已經印了實體股票而股東還沒繳回來,那些未繳回的股票還是照舊規則走。你不能一邊有紙本股票在外流通,一邊又用帳簿劃撥,兩套系統並行會出大亂子。
股票無實體發行(免印製股票)指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公司法第 161 條之 2,不製作實體股票,改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以電子帳簿登錄方式記載股東持股,並透過帳簿劃撥完成轉讓與設質。此制度將股權證明從紙本載體轉移至中立第三方機構的數位帳簿,2018 年起適用於所有發行股票之公司,而非僅限公開發行公司。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集保機構的帳簿記錄就是你的持股證明,法律效力等同實體股票。你可以向集保或公司申請持股餘額證明,在訴訟中集保登錄紀錄也被法院認可為有效證據。建議定期下載或列印集保對帳單存檔,處理遺產、離婚分產、稅務查核時會省很多事。
發行股票之公司及新設公司都可以選擇無實體發行,但關鍵是第二項:不印股票就應洽集保登錄,這是強制義務,不能不印也不登錄。集保登錄有費用與行政流程,做決定前先跟集保結算所確認費用和作業方式。
經集保登錄的股份,轉讓應向公司辦理或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不適用第 164 條背書交付規定;設質直接於集保系統辦理設質登記,不適用民法第 908 條交付證券要件,全程無須交付任何實體文件。
2018 年增訂的股票無實體化規定,發行股票之公司得免印製實體股票,改洽集保機構帳簿登錄股權。
實體股票靠紙本背書交付,無實體靠集保電子帳簿登錄與帳簿劃撥;後者有備份稽核,無遺失偽造風險。
集中保管登錄證券並辦理帳簿劃撥的機構,台灣是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集保),由證交法 43 條規範。
不一樣。免印製是已發行但不印紙本、改帳簿登錄;未發行是根本還沒對外發行股份,兩者法律狀態完全不同。
決定免印製 → 通知已持實體股票股東限期繳回 → 洽集保機構登錄發行股份 → 後續轉讓設質走帳簿劃撥。
向集保或公司申請持股餘額證明,集保帳簿登錄即為法定持股證明,建議定期下載對帳單存檔。
集保登錄有費用與行政流程,金額依集保結算所收費標準,公司決定無實體前應先確認作業方式與費用。
聯繫公司股務部門辦理繳回手續,繳回後轉為帳簿登錄;遺失未繳回者須先依法辦理掛失補發。
上市櫃股票 2011 年已強制全面無實體;本條 2018 年將無實體選項擴及所有發行股票之公司,含非公開發行。
| 比較面向 | physical_share | dematerialized |
|---|---|---|
| 權利證明形式 | 實體股票紙本 | 集保機構電子帳簿登錄 |
| 轉讓方式 | 背書 + 交付股票(公司法 164) | 向公司辦理或帳簿劃撥 |
| 設質方式 | 交付股票予債權人(民法 908) | 集保系統設質登記 |
| 遺失風險 | 可能遺失、毀損、偽造,需掛失補發 | 電子紀錄有備份與稽核,無實體遺失問題 |
| 適用對象 | 選擇印製股票之公司 | 所有發行股票之公司(2018 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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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股票之公司,其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 依前項規定未印製股票之公司,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其發行之股份,並依該機構之規定辦理。 經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之股份,其轉讓及設質,應向公司辦理或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不適用第一百六十四條及民法第九百零八條之規定。 前項情形,於公司已印製之股票未繳回者,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由原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移列。有價證券無實體化可有效降低實體有價證券遺失、被竊及被偽造、變造等風險,已為國際主要證券市場發展趨勢,目前各主要證券市場之國家亦陸續朝有價證券無實體化之方向推動。我國亦遵循國際證券市場之發展趨勢,自一百年七月二十九日起,所有上市、上櫃及興櫃之有價證券全面轉換為無實體發行,而未上市、上櫃或興櫃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原第一項規定,亦得自行決定其發行之股票免印製。考量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亦有朝無實體證券方向推動之必要,爰刪除「公開」二字。 二、第二項由原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二第二項移列。不論公開發行或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如發行股票而未印製股票者,均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以資周延,並明定其登錄之程序及方式,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有關無實體登錄之相關規定辦理,爰予修正。 三、公司發行股票,未印製股票而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者,因已無實體股票,股東辦理股份轉讓或設質,無法再以背書、交付之方式為之,爰參酌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增訂第三項,排除第一百六十四條有關股票背書轉讓之規定及民法第九百零八條有關證券質權設定規定之適用,並明定其轉讓及設質應向公司辦理或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 四、另鑒於現行實務上,部分公司於全部股份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前,仍存在已發行之實體股票並未繳回公司之情形,該實體股票仍為有效之有價證券,具有流通性,其轉讓及設質仍回歸實體股票之方式辦理,爰增訂第四項。 五、一般而言,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或非上市、上櫃或興櫃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股票轉讓及設質作業本應回歸由股東洽發行公司辦理,發行公司於審查相關文件或稅單後自行辦理帳務調整或移轉;至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則採帳簿劃撥方式辦理轉帳,併予敘明。
一、第一項由原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移列。有價證券無實體化可有效降低實體有價證券遺失、被竊及被偽造、變造等風險,已為國際主要證券市場發展趨勢,目前各主要證券市場之國家亦陸續朝有價證券無實體化之方向推動。我國亦遵循國際證券市場之發展趨勢,自一百年七月二十九日起,所有上市、上櫃及興櫃之有價證券全面轉換為無實體發行,而未上市、上櫃或興櫃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原第一項規定,亦得自行決定其發行之股票免印製。考量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亦有朝無實體證券方向推動之必要,爰刪除「公開」二字。 二、第二項由原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二第二項移列。不論公開發行或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如發行股票而未印製股票者,均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以資周延,並明定其登錄之程序及方式,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有關無實體登錄之相關規定辦理,爰予修正。 三、公司發行股票,未印製股票而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者,因已無實體股票,股東辦理股份轉讓或設質,無法再以背書、交付之方式為之,爰參酌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增訂第三項,排除第一百六十四條有關股票背書轉讓之規定及民法第九百零八條有關證券質權設定規定之適用,並明定其轉讓及設質應向公司辦理或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 四、另鑒於現行實務上,部分公司於全部股份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前,仍存在已發行之實體股票並未繳回公司之情形,該實體股票仍為有效之有價證券,具有流通性,其轉讓及設質仍回歸實體股票之方式辦理,爰增訂第四項。 五、一般而言,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或非上市、上櫃或興櫃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股票轉讓及設質作業本應回歸由股東洽發行公司辦理,發行公司於審查相關文件或稅單後自行辦理帳務調整或移轉;至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則採帳簿劃撥方式辦理轉帳,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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