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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164 條

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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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64 條規定,實體股票轉讓須由持有人於股票背面背書,並記載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始發生轉讓效力。

Q · 實體股票要怎麼合法轉讓?

依公司法第 164 條,實體股票的合法轉讓必須同時完成兩個動作:第一,由現持有人在股票背面簽名背書;第二,於股票上明確記載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缺少任一步驟,轉讓在法律上即不發生效力。完成背書後仍需依第 165 條向公司辦理過戶登記,才能對公司主張股東權利。無實體發行的股份則改走第 161 條之 2 的帳簿劃撥程序。

白話解讀

股票怎麼從一個人手上合法地移到另一個人手上?答案藏在一個你可能在支票上看過的動作:背書。持有人在股票背面簽名,寫上受讓人的名字,這張股票的所有權就移轉了。聽起來簡單,但魔鬼在細節裡。「背書」不只是簽個名,它同時創造了一條可追溯的轉讓鏈。從原始股東到你手上,中間每一手都留下了簽名紀錄。這條鏈如果斷了(中間某一手沒簽),你拿著股票去公司要求過戶,公司有權拒絕。更現實的問題是:現在大部分公司的股票都是無實體的,根本沒有「紙」讓你背書。這條適用的是那些仍然印製實體股票的公司。如果你持有的是無實體股份,轉讓方式走的是帳簿劃撥(第161條之2),不是本條的背書。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64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轉讓的形式要件規範,明定股票須由持有人以背書方式並記載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始得轉讓。本條僅適用於印製實體股票之公司,無實體發行者依第 161 條之 2 採帳簿劃撥制度,建構台灣股權交易的雙軌轉讓體系。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 164 條是什麼?

規範實體股票必須以背書並記載受讓人姓名的方式才能合法轉讓

Q2股票背書轉讓需要做哪些事?

持有人在股票背面簽名 + 寫上受讓人姓名 + 向公司辦理過戶(第 165 條)

Q3股票背書和帳簿劃撥差在哪?

背書用於實體股票(164 條),帳簿劃撥用於無實體股份(161 條之 2)

Q4沒有背書的股票轉讓有效嗎?

無效,依本條未經背書的轉讓在法律上不發生效力

Q5繼承實體股票需要背書嗎?

不需要,繼承非轉讓,憑死亡證明、繼承系統表等文件向公司直接過戶

Q6上市櫃股票還要背書嗎?

不需要,上市櫃皆為無實體發行,透過券商帳戶帳簿劃撥完成轉讓

Q7股票背書連續性是什麼?

每一手背書的受讓人必須是下一手的背書人,連續性斷裂公司可拒絕過戶

Q8代簽他人背書有什麼風險?

可能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刑法第 201 條),最重 7 年有期徒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backing_endorsementbook_entry_transfer
適用對象實體股票(公司有印製紙本)無實體股份(上市櫃 + 公開發行未印製)
法源公司法第 164 條公司法第 161 條之 2
轉讓方式持有人背書 + 記載受讓人姓名集保結算所帳簿劃撥(券商 APP 操作)
風險背書連續性斷鏈、偽造、丟失系統錯帳(極罕見,集保有保障機制)
成本證券交易稅 0.3%、過戶手續費證券交易稅 0.3%、券商手續費
時效當場可完成,過戶 3-7 工作日T+2 自動完成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第 128 条第 1 項(株券発行会社の株式譲渡は、株券の交付を要件とする;ただし記名株式の背書については商法上の慣行)
🇰🇷 韓國상법 제336조(주식의 양도방법 - 주권의 교부 및 주권발행회사의 경우 배서)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39 条(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 德國AktG § 68 Abs. 1(Namensaktien können durch Indossament übertragen werden)+ HGB § 363(kaufmännisches Indossament)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 L228-1(titres nominatifs - cession par transfert sur les registres de la société)
🇺🇸 美國UCC Article 8 § 8-301 / § 8-304(certificated security transfer by delivery and endorsement)+ DGCL §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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