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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法律字第 08140 號
要旨
民法第四百零六條規定:「贈與,因當事人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為無償給與於他方之意思表示,經他方允受而生效力。」依此規定,贈與人與受贈人間僅生債之效力,尚須有物權變動之公示方法,始生贈與物所有權移轉之效力。而以股票為贈與,除當事人雙方須有意思表示之合致外,記名股票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及民法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須以背書及交付轉讓,始生股票所有權移轉之效力。至辦理過戶登記,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僅係對抗公司之要件而已,不影響所有權移轉之效力。無記名股票之轉讓,公司法未設特別規定,應適用民法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員須交付股票,即生所有權移轉之效力。本案關於○○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年四月二十七日受贈臺灣○○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其取得之有效日期,請參考上開意見,依權責就具體事實認定之。
全文內容
民法第四百零六條規定:「贈與,因當事人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為無償給與於他方之意思表示,經他方允受而生效力。」依此規定,贈與人與受贈人間僅生債之效力,尚須有物權變動之公示方法,始生贈與物所有權移轉之效力。而以股票為贈與,除當事人雙方須有意思表示之合致外,記名股票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及民法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須以背書及交付轉讓,始生股票所有權移轉之效力。至辦理過戶登記,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僅係對抗公司之要件而已,不影響所有權移轉之效力。無記名股票之轉讓,公司法未設特別規定,應適用民法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員須交付股票,即生所有權移轉之效力。本案關於○○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年四月二十七日受贈臺灣○○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其取得之有效日期,請參考上開意見,依權責就具體事實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