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記名股票之轉讓,經背書交付即生轉讓之效力,並得以其轉讓對抗第三人,在未辦理過戶登記,僅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要旨
記名股票之轉讓,經背書交付即生轉讓之效力,並得以其轉讓對抗第三人,在未辦理過戶登記,僅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出處
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四七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記名股票之轉讓,一經合法背書並受股票之交付,受讓人與讓與人間即生轉讓之效力,並得以其轉讓對抗第三人,在未辦理過戶登記將受讓人之本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載於公司股東名簿前,僅不得以轉讓對抗公司而已,此觀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及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院四十八年台上字第五號判例因事後法律業經修正已無再適用之餘地。
(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四七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