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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記名股票不適用動產善意占有之規定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記名股票不適用動產善意占有之規定

出處

最高法院五十九年臺上字第二七八七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記名股票,為證明股東權之有價證券而非動產,無民法第九百四十八條之適用。

(最高法院五十九年臺上字第二七八七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記名股票不適用動產善意占有之規定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要旨:記名股票不適用動產善意占有之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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