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記名股票在未過戶以前可由該股票持有人更背書轉讓他人
要旨
記名股票在未過戶以前可由該股票持有人更背書轉讓他人
出處
最高法院六十年台上字第八一七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最高法院六十年台上字第八一七號—見本法第一六五條。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記名股票在未過戶以前可由該股票持有人更背書轉讓他人
最高法院六十年台上字第八一七號
公司法
最高法院六十年台上字第八一七號—見本法第一六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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