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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記名股票在未過戶以前可由該股票持有人更背書轉讓他人

要旨

記名股票在未過戶以前可由該股票持有人更背書轉讓他人

出處

最高法院六十年台上字第八一七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最高法院六十年台上字第八一七號—見本法第一六五條。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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