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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65 條(股東名簿)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股份之轉讓,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2. 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3.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第一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為之。
  4. 前二項期間,自開會日或基準日起算。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cyps731
4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第二項是給「非公發公司」用的規定。 第三項是「公發公司」。
rexlaw
10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實務102台上1819: 公司若「知悉」股份之轉讓有可能不能主張對抗 II 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1️⃣股東常會「開會前⏰30日內」,2️⃣股東臨時會「開會前⏰15日內」,或「3️⃣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為之。 閉鎖期 停止過戶期間(類似選舉前排除遷戶籍者之投票權) III 「⚠️⚠️公開發行股票」(例如富邦金)之公司辦理第一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1️⃣股東常會「開會前⏰60日內」,2️⃣股東臨時會「開會前⏰30日內」,不得為之。 閉鎖期,實務作業考量及管理必要性 🥣實務108台上2550: 閉鎖期間旨在方便開會 故不影響轉讓雙方間實質權利歸屬 IV 前二項期間,自「開會日或基準日」起算。
ouyang
3 years ago
專業證照
△股份轉受讓向公司辦理過戶即可 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轉受讓,僅須依法向公司辦理過戶手續即可,毋庸向主管機關登記,本案○○股份有限公司原任董事長死亡,在未辦妥過戶手續前,其遺缺既經依法召集董事會決議改選,尚無不合,可准予登記,惟股東名簿邱○○之戶名可改為邱○○之遺產。(經濟部59年9月29日商45986號)
ouyang
3 years ago
專業證照
△過戶閉鎖期間不得延長或縮短 公司法第165條第2、3項規定:「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30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15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為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第1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60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30日內,不得為之。」上開過戶閉鎖期間之規定,係強制規定。是以,公司自不得於章程就該等期間予以延長或縮短。 (經濟部95年6月2日經商字第09502078440號函)
ouyang
3 years ago
專業證照
△股東會之通知對象以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數為準 按公司法第165條規定,「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第1項)。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30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15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為之(第2項)。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第1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60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30日內,不得為之(第3項)」。是以,公司召集股東會之通知對象,係以股東會之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數為準(本部93年3月11日經商字第09302035720號函參照)。具體個案如有爭議,請逕循司法途徑處理。 (經濟部93年9月13日經商字第09302145050號函)
ouyang
3 years ago
專業證照
△股份轉讓須按法定程序向公司辦理過戶手續 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有股份之轉讓,僅須按法定程序向公司辦理過戶手續即可,毋庸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至公司拒絕辦理過戶,允屬私權範疇,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經濟部93年9月6日經商字第09302327440號函)
ouyang
3 years ago
專業證照
△股東臨時會股本計算釋疑 按公司法第165條第2項規定:「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臨時會開會前15日內……不得為之。」準此,所詢股東臨時會之股本計算,應以依上開規定停止過戶時股東名簿所記載之股東股份數額為準。(經濟部84年1月11日商200298號)
ouyang
3 years ago
專業證照
△股東名簿停止過戶日期之計算,應包括開會本日在內 按公司法第165條第2項規定「前項股東名字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1個月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15日內……,不得為之」。此項期日之計算,觀之條文主要在於「日內」、「個月內」,應包括開會本日在內。 (經濟部80年3月4日經商字第203119號函)
kianpiann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例外:始日算入。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