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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秘台廳民一字第 00329 號
要旨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義之變更,非屬公司登記事項,無須向主管機關聲請變更登記
全文內容
一 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後,參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規定,由讓與人受讓人雙方會同向公司辦理轉讓登記,將受讓人之本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即可。準此,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義之變更,似非屬公司登記事項,無須向主管機關聲請變更登記。
二 當事人持法院命被告協同原告向 貴部商業司辦理變更登記為原告名義之確定判決,向 貴部聲請變更股東名義登記,需否受理,事涉行政處分問題,尚請卓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