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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5)台函民字第 0817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5 年 09 月 16 日

要旨

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認股人在股東名簿停止過戶期間內繳足股款,仍得以股東身分出席股東常會

全文內容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僅限制因記名股票之轉讓而為之股東名簿之變更,並未限制因增資發行新股而為之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故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發行新股後,認股人雖係在該項所定停止過戶期間內繳足股款,似仍可取得股東身分而出席股東常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5)台函民字第 0817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5 年 09 月 16 日發布,要旨: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認股人在股東名簿停止過戶期間內繳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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