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股票為有價證券得為質權之標的
要旨
股票為有價證券得為質權之標的
出處
最高法院五十六年臺抗字第四四四號判例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股票為有價證券得為質權之標的,其以無記名式股票設定質權者,因股票之交付而生質權之效力,其以記名式股票設定質權者,除交付股票外並應依背書方法為之。
(最高法院(56)臺抗字四四四號)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股票為有價證券得為質權之標的
最高法院五十六年臺抗字第四四四號判例
公司法
股票為有價證券得為質權之標的,其以無記名式股票設定質權者,因股票之交付而生質權之效力,其以記名式股票設定質權者,除交付股票外並應依背書方法為之。
(最高法院(56)臺抗字四四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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